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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引進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


直銷法規 / 作者 李禮仲 / 直銷世紀第278期

    引進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


朗讀:
 
案例
歡歡公司民國104年6月舉辦「歡歡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不市場/分公司的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民眾加入前揭7家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並銷售旅遊商品,均未依法於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報備之作為,有無違反法律之疑慮?
 
 案例事實
歡歡公司於其網站刊載之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內容,包括以「美金」計算及發放獎金之獎金制度、須購買該公司之RBS系統及每月繳納其使用費用之最低聘級傳銷商取得資格條件與其他更高聘級傳銷商晉升時計算下線傳銷商之合格條件、以「美金」計價之商品、服務價格及其銷售品項等,均與該公司報備資料不符。
 
另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傳銷事業倘以旅遊商品或服務作為銷售目的與誘因,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並收取會費,或以旅遊優惠作為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之主要目的或權益,縱使係由會員自己直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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