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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傳保會觀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法律關係及經銷權繼承說明


直銷法規 / 作者 林宜男、周於蓁 / 直銷世紀第272期

    傳保會觀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法律關係及經銷權繼承說明


朗讀:
 
一、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及傳銷權等問題,並由本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後,予以彙整撰寫之。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事業來電詢問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但同法第22條則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傳銷商配偶想請育嬰假,但申請條件之一為傳銷商需能提出在職證明,故傳銷商主張其與傳銷事業間屬僱傭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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