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事業對經銷商之終止權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吳旭洲
期數 / 第228期
直銷事業對經銷商之終止權
朗讀:
包養小三案
A公司為銷售保養品、保健食品之知名直銷企業,甲則為其經銷商。由於A公司販售之產品品質優良,加上甲本身口才便給、人緣極佳,銷售之理念以誠信二字出發,以直銷事業為其一生之職志,投入相當多之心力。正因為甲此種正面之心態,加上關心、照顧下線的態度,吸引許多人成為甲之下線組織,一同打拼。也因此甲之業績每月長紅,下線組織亦隨之不斷擴增。
甲依照與A公司之契約,每週可自A公司領取業績獎金,平均一周可領8萬元,一年可領384萬元。詎料A公司眼看甲之業績獎金越來越豐厚,不願繼續給付,便以甲為已婚之人,卻與其下線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有損及公司名譽為由,先將甲之主要下線組織全部移於他人,之後再以同一理由,終止A與甲間之經銷契約,惟A公司並未於契約中載明終止之事由。試問:A公司終止契約之主張,是否有理?
終止權與解除權之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每天都會和他人發生各種不同型態之交易,而當交易物品發生問題時,則當事人欲結束法律關係時,到底該主張解除抑或是終止契約呢?本文此處幫各位讀者簡單介紹這兩種權利之不同,有助於更加了解本例。
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主要適用於一時性的契約關係。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例如今天消費者去買了一台車,這台車除了喇叭不會響之外,其他都會響,這時候法律就賦予消費者一個解除買賣契約權利,來向出賣人請求退車還錢。
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主要適用於繼續性的契約關係。例如今天承租人租了一個房子,屋外下大雨,屋內下小雨,住了兩個月之後受不了了,此時由於租賃關係是一個繼續性的關係,故此時要主張的就不是解除權,而是終止權,法律效果是向後發生。換句話說,已經居住兩個月還是算數,必須要支付租金 。
直銷事業對於經銷商之終止權
直銷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直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本設例中之A公司,由於不願意繼續支付甲業績獎金,想要終止契約,可是甲在銷售方面並無可非難之處,A公司只好從與事業無關之私德方面下手,先羅織理由之後非法移除甲之下線,再主張終止與甲之經銷契約關係,A公司此種主張應無理由。
首先依照上開條文之規定,A公司如欲終止其與經銷商(A除了甲以外,尚會有其他經銷商)間之契約關係,除了必須是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外,另外一個重點是須於契約中載明。再者,甲是否有與下線發生不正常之男女關係,都還不確定是否為真實,僅為A公司欲加之罪的藉口。最後,縱使今天已婚之甲確實有與其下線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亦難認屬於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蓋消費者購買A公司之產品,重視的是A公司商品之品質,並不會因為甲之私德問題,而使A公司商品品質變差,或減損A公司之商譽,換言之,消費者不會因為甲和下線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即不購買A公司產品;也不會因為甲之私德良好,而多購買一些產品,甲之銷售態度及A公司之品質,才是決定A公司商譽之重要之點。
直銷事業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第14條載明義務之處罰
直銷事業如果未將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載明於契約的話,還會受到主管機關之處罰,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3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3條之4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41條規定處分。」、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直銷事業將解除或終止事由載明於契約中,不僅合於上開法律之要求,免於受到罰鍰之行政法上處罰,更重要的是,有助於明確規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防止紛爭之發生,直銷企業應予注意。
結論
除非甲有破壞A公司商譽、越線推薦、鼓吹他人下線之人員脫離A公司,為其他公司經銷商等,可歸責於甲之情事,本案中A公司擅自主張終止與甲間之經銷契約並無理由,A公司仍必須繼續支付甲所應得之業績獎金,即一年新台幣384萬元。此外由於A公司還違反直銷管理辦法及公平交易法上相關之規定,還得面臨主管機關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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