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獎金歸零vs.不歸零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陳得發
期數 / 第96期
直銷商獎金歸零vs.不歸零
朗讀:
本文將有深入的探討。
陳得發
獎金制度是直銷業競爭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家公司的獎金制度雖各有特色,但卻大同小異;本文試著討論其中的一大特點:歸零與不歸零。所有公司的「獎金率」,都是根據個人或組織的「積分額」來決定的,有的公司是以「月」為時間單位,即以每個月所累積的積分額來決定個人或組織的獎金率,這種制度稱為「按月歸零制」或「歸零制」;有的採累積的制度,所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只累積到某個獎銜階段為止,而有些公司則是無限期的累積下去,一直達到最高獎銜為止。這種長期累積的制度,我們通常稱之為「累積制」或「不歸零制」。這種「歸零」和「不歸零」的制度,到底會對獎金的分配產生怎樣的影響﹖兩種制度各有何優缺點﹖這些都是本文所關心的課題。
歸零制與不歸零制的差異
我們試以下表的PV值與獎金率為例來說明「歸零制」和「不歸零制」的差異。(假設1分相當於台幣1元。)
PV值
獎金率
6,400 +
3 %
19,200 +
6 %
38,400 +
9 %
76,800 +
12 %
128,000 +
15 %
224,400 +
18 %
320,000 +
21 %
首先,我們先說明不同制度對「獎金率」方面所產生的影響。假設公司是採用「歸零制」,以「月」為單位計算積分,然後再以每個月積分的高低去決定每個月的獎金率。例如,當某個直銷商這個月的積分為20,000分時,其獎金率是6%;下個月的積分為80,000分時,其獎金率就增為12%;在另一個月的積分再降為8,000分時,其獎金率就再度降低為3%;總而言之,每個人的獎金率會隨著每個月積分額的起落而改變。這就是歸零制的特性。
但是,同樣的一個表,如果採用不歸零的制度,情況就會有很大的改變。在不歸零的制度下,由於積分可以無限期的累積下去,只要積分累積到某個水準,就可以晉升到某個獎金率。
因此,一個每月銷售8,000分的直銷商,他第一個月的獎金率是3%;但是,當他連續做了3個月之後,積分就能累積達到24,000分,他的獎金率就可提升為6%;以後,只要繼續做下去,即使他的銷售能力完全沒有提升,但是6個月後,將因他的積分額累積到48,000分,所以獎金率依然可以提高到9%;12個月後,獎金率升為12%;20個月後,獎金率升為15%;35個月後,獎金率升為18%;最後,到第50個月,獎金率就可以晉升到21%。
但是,在每個月都歸零的制度中,這個每月只能銷售8,000分的直銷商,其獎金率就永遠都是3%。因此,對一個每月只能銷售8,000分的直銷商來說,這種歸零和不歸零的制度,對獎金率所造成的差異是相當顯著的。在不歸零的情況下,這個直銷商只要有恆心做到第50個月,他的獎金率就能提升到21%; 但是在歸零的制度下,其獎金率就永遠都是3%。
從總收入與總獎金額來看
其次,如果我們再從總收入或總獎金額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的制度又會產生怎樣不同的影響。由於獎金額是營業額和獎金率的乘積,所以我們可分別從營業額和獎金率兩方面去看。首先,從營業額的角度去看,根據上表,假定有一個每月只能做6,400元的直銷商,在不歸零的制度下,由於獎金率會隨著積分的累積而不斷地提高,最後終會從3%提升到21%,所以他從第1個月開始,做到第50個月,其獎金總額可高達43,968元;而在歸零的制度下,雖然每個月的營業額依然是6,400元,但由於其獎金率始終都是3%,所以他做50個月工作的總獎金額,就只有9,600元;因此,從總收入的角度來看,在固定銷售能力的情況之下,不歸零的制度會對直銷商比較有利。
從獎金率與銷售能力來看
但是,如果我們再從獎金率與銷售能力的角度來看,相同的獎金率在不同的制度下,又會呈現另一種迥然不同的結果。就以前面所舉的例子為例,在每月歸零的制度中,獎金率的高低,比較能直接代表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若其獎金率高,則其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也高,反之亦然。因此一個擁有獎金率21%的直銷商,其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就真的具有21%的水準,而他1個月的獎金收入,也一定可以達到67,200元的水準;但是在不歸零的制度中,雖然其獎金率也是由積分額來決定的,但是因為每個人的積分都是累積而來的,其中有些人是1個月做到的,有些人是3個月做到的,有些人是半年做的,有些人是1年做到的,而有些人則兩年才做到的。所需要累積的時間越長,就表示其每個月的銷售能力越小,因此即使是由同樣的最高積分所決定的最高獎金率21%,但是其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可能只是15%、12%、9%或者甚至只有3%。
如果他的業績能力只有3%,那麼他1個月的實得獎金最高也只有1,344元;所以,相同的獎金率在不同的獎金制度下,其意義的差異可能會十分大,大到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是因為不歸零的累積制度,打斷了獎金率和銷售能力之間的關係,使得一個擁有21%獎金率的直銷商,其實際的銷售能力可能只有3%,以致使得其獎銜失去了代表應有能力的意義。尤其是,在不歸零的制度中,某個直銷商雖然累積到最高的獎金率或獎銜之後,如果他在以後的某個月中沒有業績,那麼他的獎金收入就會降低為零。許多實行累積制的公司為避免這種「高獎銜,零獎金」的困窘,幾乎也都同時採行「領獎資格最低要求」的辦法,也就是:公司要求直銷商個人,每月必須做到某個最低業績的標準,才能領取獎金。
這種「最低要求」的效果又如何呢﹖這可從兩方面來看,第一,對銷售能力低於這最低標準的直銷商而言,因為他想要領取這份獎金,所以對他會具有一點促使其增加銷售業績的功能,但因為這個最低要求不可能訂得很高,所以其效果也會非常有限。第二,對銷售能力高於這個最低標準的直銷商而言,這個規定對他就完全沒有增加業績的功能,相反的,反而是一種剝奪優秀直銷商在直銷事業中「享受非凡自由」價值的枷鎖。因為有了這個規定之後,直銷商即使創造了一個很大的「銷售網」,他還是無法從其直銷事業中作短暫的休息或是退休,因此必然使他無法享受非凡的自由;而享受非凡自由,也正是直銷事業最重的價值之一。進一步來說,這種規定也將會直接影響到直銷事業的繼承,因為繼承者若無法完成此最低銷售額,即無法領取獎金。因此,這種規定並不合理,因為它使直銷事業的繼承權虛無化。
長期經營的利弊得失
此外,從較長期的角度看,在不歸零的獎金制度中,不管時間的長短,也不管能力的大小,最後,一定是全部的直銷商都能達到最高一級的獎金率。當全部的直銷商,不管上線或下線,都達到最高一級的獎金率之後,那時上線和下線之間的差額獎金就沒有了,收入就只限於其零售毛利。這時,每個人的獎金收入雖然在理論上可以更上層樓,轉換成為領導獎金,但依前面所分析,在累積制的業績獎金中,許多贏得最高獎銜的直銷商,其獎銜可能是長期累積而來的,其每個月的業績可能很低或是為零,因此其以業績獎金為基礎而計算出來的領導獎金,也可能很低或是為零;美麗的遠景,成為一吹即破的泡沫。因此在累積制中,無論業績獎金或是領導獎金,直銷商的收入來源,最後可能都只剩下個人的零售一途,無法發揮差額獎金的功能。因此,累積制有鼓勵「消費型直銷商」的作用,而對「發展型直銷商」則有抑制的作用。
其次,由於獎金率可以隨著業績的累積而提高,一直提高到最高的21%為止,如果有兩個都同樣是只具有6400元銷售能力的直銷商,一個比較沒有錢,而另一個則比較有錢;他們同時參加一家採用累積制的直銷公司;比較沒有錢的那一個直銷商,必須慢慢地累積他的積分,最後當他做到第50個月時,他終於累積到了320,000元,達到了21%的獎金率,於是在這50個月中,他一共賺到了43,968元;而那個比較有錢的直銷商,他在第1個月便買下了全部320,000元的產品,然後慢慢的賣,每個月賣6400元,最後到第50個月時全部賣完,於是他一共賺到了67,200元。
顯然,比較有錢的那個直銷商的囤貨做法,比那個沒錢者的正常做法,能賺到比較多的錢。因此,累積制的獎金制度比較有利於有錢人,因為只有有錢人才有能力去囤貨。此現象顯示:在累積制中,隱藏著一種立足點的不平等,因此這種制度並不符合公平的原則。
最後,由於直銷公司的組織業績,都是由下向上累積,因此,如果公司採用無限制累積制度的話,那麼就必然會形成兩種結果:第一,在直銷商方面,下線將永遠無法超越上線,如此一來,公司對直銷商成就評量的唯一標準,就是參加公司的「先後」,而不是參加者後天的「努力」,於是結果便是「先做先贏,後做吃虧」,這樣的結果,似乎也不是任何公司原始的本意。第二,在公司方面,這種制度將使公司旳資料儲存工作,越來越沉重,獎金計算的工作,越來越複雜;這不但增加公司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也將大大降低公司的行政管理效率。
(本文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直銷學術研發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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