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銷賣健診,如何就法論法?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鄭朝進
期數 / 第53期
以直銷賣健診,如何就法論法?
朗讀:
某健診中心以直銷方式經營健康檢查業務,被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涉嫌違法,據了解,此案與健診市場上的商業競爭有關,姑不論其商場上的競爭手段如何?以法論法來看此案件,確實有頗多可議之處。
直銷公司不能做健診
直銷的經營方式雖屬公平會管轄,但若以「健診」業務而言,其主管機關應屬衛生署。所以此案件,在公平會的職責範圍內,只能轄及其公司的經營制度是否合法,至於產品,公平會則無「法」管理。
事實上,被檢舉的並不是其制度有問題,而是其經營的產品──「健診」涉嫌違反醫療法,所以公平會只能做成「請衛生主管機關逕依職權主動進行查察,並連續予以行政處分,至其停止或改正為止,以遏止該不法行為」的決議。
至於違反醫療法方面,則應把該公司與診所分開來談。依醫療法規定,非醫院、診所是不能經營醫療業務的。所以直銷的「公司」經營「健診」,就違反醫療法;而以關係企業「診所」做健診業務,不違反醫療法。
但是「健診」是否屬於醫療業務,此事也有爭議。所謂「健診」就是做身體健康檢查,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健康人」經過驗血、驗尿等檢驗,以期及早發現身體是否有病灶的存在或早期的病徵。這樣的健康檢查並沒有醫療行為,因此是否屬醫療業務,可能還會有一番爭論。
醫療業務範圍難界定
再就診所經營健診業務而言,依醫療法規定,不得像一般產品廣告標榜本身的產品有多好,並不得以令人害怕的言詞,使人來購買其產品。其診所透過公司以直銷方式經營健診業務,在經營手法上可能有技術犯規的問題存在。
據了解,該企業於開始以直銷經營健診之初,並未將診所與公司分開,而曾被主管機關處以違反醫療法。為了避免違反醫療法,才將診所與公司分開成獨立經營的個體,後來市場上以直銷經營健診的業者,便仿照此方式,將公司與診所分開,為的就是避免違反醫療法。
而診所透過公司為媒介經營健診業務,這樣算不算違反醫療法?恐怕衛生主管單位在認證上也難以界定,依照理論,應該也可歸入違反醫療法了。而至於販售「××卡」讓會員到其診所健診,是否違反「公司法」,恐怕也要衛生主管機關掌握相關證據後,才能會同經濟部商業司一併處理了。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