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從嚴規範直銷業
分類 / 世界直銷
作者 / 傅興漢
期數 / 第37期
馬來西亞從嚴規範直銷業
朗讀:
「外資參與的直銷公司,必須遵守外資佔30%及本國佔70%的股權比例規定。而在本國的70%股權中,必須保留30%予馬來人。」
「直銷公司通過出售產品而獲取超過15%的利潤,即可視為牟取暴利。」
「直銷公司應積極在國內設廠,以推出本地製造的產品。」
「如果直銷公司出售的產品並不符合其在廣告中宣稱的效果,該公司將被援引直銷法令或商品說明法令取締。」
以上是管轄馬來西亞直銷業的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 Consumer Affairs)部長拿督阿布哈山(Dato Haji AbuHassan Bin Haji Omar),於1995年12月1日為馬來西亞直銷協會(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of Malaysia,簡稱DSAM)主持16週年大會開幕後,對新聞界發表的幾點重要訊息。
本土化發展之必要
自1993年6月1日大馬直銷法令實施以來,確實對直銷業經營的監督、體制的管制以及形象的提昇有著一定的作用。雖然該法令仍有深入詳加修訂的必要,然而業界近一年的適應調整,不但成立家數大幅增加至860家。直銷商80萬人業績也有長足的增加,尤其1995年下半年,無論是外資或本地公司,不管是規模大或小的公司,都可說大唱賣收。
大馬直銷法令所及的範圍包括:郵購、沿戶推銷、單層次直銷以及備受矚目成長快速的直銷。後者約佔400多家,自25年前的外商開始,到現在,安麗平均月績達馬幣1800萬零吉(RM18,000,000),雙鶴的RM13,000,000,多家本土公司也超過每月RM10,000,000;數家開設約3年的也在1995年下半年突破了RM5,000,000的月績。
其實,部長那次的談話,首先是呼應較早時(1995年11月1日)通過的「批發及零售貿易條例」,直銷業也涉及在內,在此條例下,國內所有的公司都必須企業化,以確保本公地投資者在這領域分享到利益,同時使直銷業有秩序的發展。政府也同意制訂政策及條件,管制外資經營的直銷業,受影響的包括準備投資及擴充的現有投資者,而舊有者將不受影響。
這些條件包括:
1.外資直銷公司必須在1995年公司法令下註冊,所有註冊及直銷執照的申請,必須事先通知該部。
2.如前述,外資股權取得達30%;餘者為大馬人所有,但其中30%須保留給馬來人。
3.最低資本額為RM500,000。
4.擁有外資的公司,外國人可在管理層擔任要職及最多10個為期2或3年的職位,而大馬人必須被培訓接班這些職位。
這些政策的實施,當然也是源於1970年開始的「新經濟政策」(Neweconomic Policy,簡稱NEP)精神所延伸,而NEP20多年來使大馬晉身至世界經濟成長最快的國家行列,尤其近8年的經濟成長率均在8%以上,更肯定了NEP的奇效。
另一方面,部長指出多數直銷公司的產品,仍然是進口貨,甚至不少公司出售百分之百的外國產品。政府不希望廣湯的直銷外國產品,特別是消費品,而增加了貿易赤字。
保護消費者監督業者
既然直銷法令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以及監督直銷業的經營,有關單位便提出警告,指示直銷公司不可為了提供優厚的佣金予直銷商,而以高昂的價格出售產品,而有違政府致力通膨率的努力。
檢視1995年大馬直銷業的幾件個案,可以充份體現大馬官方的政策立場及態度。
個案1.一家美商國際直銷公司打算進駐大馬,但在一切申辦手續正在送辦中,過熱的各國直銷商已開始開線,創業說明以及銷售產品等諸般行動,嚴重引起有關當局的直接反彈,又因股權結構的處理問題而使執照申請被拒。
個案2.另有台資直銷公司已經營多年,卻在近次申請更新執照時遭拒。
個案3.最具歷史及構成的一家直銷公司在直銷法令實施之初,便先提報來年的公司結構重組計畫,並擬定股票上市的計畫,是正規專業的長線經營。
個案4.有一家本土直銷公司及另一家台資直銷公司,去營業額均在馬幣1億零吉以上,正致力置地設廠投入生產本地製造的產品。
歸納以上所言,有兩點必須整理出來的,官方非常重視外資直銷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投訴」,是促使執法單位立即行動的有效動力。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