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公平會曾以「商品虛化」作為認定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標準,並以抽象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為形式表徵、幌子」作為是否虛化的判斷方式,但什麼是「形式表徵」?什麼是「幌子」?實務上,商品是否虛化,究竟該如何認定?
多層次傳銷作為一種銷售方式,重點仍在於銷售本身,而非偏重組織的堆疊及擴張,因此正常的直銷事業理應重視商品或服務本身,並且透過直銷制度的設計,引導傳銷商以銷售商品或服務來賺取佣金,而不是偏重賺取介紹他人參加之佣金,致使其傳銷制度成為無實際銷售(或不重視銷售)的金錢遊戲。
上一期專欄曾介紹,從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傳管法」)第18條規定可知,所謂「變質多層次傳銷」具有二個主要特徵,亦即:
(1)非使直銷商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要收入來源。
(2)使直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二項特徵的關係「及」/「或」
從文義解釋而言,此二項特徵應是處於「及」的關係,也就是二個要件都構成,才會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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