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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參加契約書內容不可忽視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7期

    參加契約書內容不可忽視


朗讀: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的授權,在訂定直銷管理辦法的過程中,有鑑於想要參加直銷組織的個別民眾,相對於公司而言,通常是力量有限而處於較弱勢的一方,所以管理辦法乃特別要加強保障參加人的權益,在管理辦法的第四條即規定,直銷公司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前,有義務告知參加人下列的事項,而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資本額。
二、直銷組織或計畫。
三、營運規章及交易須知。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五、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如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者,該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
六、商品或勞務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之有關事項。
七、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八、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產生之權利義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拒簽「不平等條約」
直銷公司除了有義務將上列各事項告知要參加的準參加人,而且必須將除了資本額以外的各事項(資本額可由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查明),包括在公司與參加人締結的書面參加契約當中。這份公司與參加人間的契約書,是規定必須向公平會報備的事項之一,公平會如果發現其中的條款有增修或刪改必要的話,都會通知該公司加以修正,直到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為止。
最近公平會陸續查獲有些直銷公司表裡不一的不當行為,這些公司在向公平會報備的書面資料以及與參加人所簽之契約,都能合乎管理辦法的規定,但是公平會在前往該公司檢查時發現,這些公司與參加人實際上所簽的契約,並不是依照向公平會報備的契約書在簽,而是另一紙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使參加人權益無法獲得保障的一紙「不平等條約」。
公平會在查獲這些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司後,經過委員會議的合議決定,都會給予適當的罰鍰,並且要求業者在一個限期內要修改契約書的內容,以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並且要和所有的參加人重新再簽約,目的在使還沒有造成損害的參加人,趕緊有個補救方式。

看清契約,避免受騙
在我們的實務經驗中,參加人通常在要加入某一直銷公司時,都是已經經過一番的人性激勵,身心正處在沸騰的狀態,懷著滿腔的夢想,在缺乏理智的仔細思考下,就急急忙忙的簽名,要馬上申請成為直銷商,殊不知在您匆促的決定之後,造成的傷害可能會相當大。
舉例來說,有位直銷商向公平會申訴,他的一堆貨要退回給直銷公司,因為他不想再做了,但是公司說沒有登錄他的名字,他又已經找不到他的上線介紹人,該如何是好?對於這種案件,申訴人提不出任何他與公司曾經簽的合約,公司也否認這位申訴人是它的參加人,公平會其實也愛莫能助。
從這個案例,我們建議要參加直銷的參加人,在與公司簽約前,除了仔細看清楚契約條款規定外,自己應該妥善保管其中的一份(一聯),留待日後與公司有紛爭時做為憑據。我們也希望直銷公司與參加人簽妥契約書後,一定要有一聯送還給參加人,有些公司可能是以發給所謂的「直銷商證」,來表示已與參加人完成契約,但是為了給參加人確實的保障,我們建議仍應該將原始契約書給參加人一份。
可能有爭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參加人與直銷公司所簽的契約,內容是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而該公司也因此被公平會查獲後予以行政處分,參加人是否能主張那紙契約是無效的?個人認為就雙方已簽字約定的條款,應該仍然有效的(只要不是違法的條款),而在契約中沒有列入的,比如說管理辦法第五條關於參加人要退出直銷組織時,可以退還所持有商品的條款,參加人應該要求公司加入契約書的條款中,或是要求重新與公司締約。
公平會除了將繼續查核各直銷公司與參加人所簽的書面契約書,是否與向本會報備的內容一致外,我們也歡迎各直銷公司的參加人能帶著你的契約書,到公平會來進行查證,期望藉著大家共同的監督,來達到導正國內直銷不當行為的目標。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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