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學術

直銷之禁止行為(下)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林慶堂
期數 / 第140期

    直銷之禁止行為(下)


朗讀:

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之禁止行為計有八款,前文(二

○○四年七月號)已就該法條之立法意旨及第一款禁止行為態樣予以闡述,現謹就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詳述如後:
(二)第二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按直銷之參加人本即得基於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加入直銷組織,以取得推廣、銷售直銷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等兩項權利,並得據以獲領獎金等經濟利益,基此,直銷事業與參加人間或將因此產生相關權利義務,惟仍與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無涉,然部分直銷事業或參加人利用加入者不瞭解所欲加入之直銷制度,及急於取得直銷經營權之心態,而以不法技倆要求類此顯無關乎推廣、銷售直銷商品或勞務之作為義務,藉以遂行詐欺斂財及強迫加入之目的,自為直銷法令所不允。況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之退出退貨機制,即在確保參加人得自由進出直銷市場,且明訂直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退出直銷組織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參此立法之保護法益,自無任憑直銷事業或參加人以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等方式,拘束新加入者之加入意願,甚至提高退出直銷組織之困難度,及造成金錢上的損失。公平會即曾查悉,某直銷事業之高階參加人於直銷組織運作時,以代墊入會款項為名,不正當要求新加入者開立借據及本票,俾作為催迫還款及推廣直銷之手段,並避免該等新加入者改變加入之意願,或加入後之退出退貨等舉動,此等方式核屬不正當之直銷手段,嗣該高階參加人被論以違反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前條次)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第三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究其立法目的,應在防止直銷事業或上線參加人利用或促使下線參加人陷於資訊不充分或意思決定有障礙,令其購進短期內難以售罄之商品,而產生塞貨的情形。類此特別容易發生於新加入者,因其可能對攸關直銷商品或勞務的再轉售性,即品質、性能、用途、價格及市場需求等尚未有充分的認知,倘直銷事業或上線參加人再誘以高額的業績可快速晉升較高聘級,並獲領較高比例之獎金等說詞,則極可能會作出錯誤的判斷。公平會對此不法行為亦有多起論以違法之案例,例如,某直銷事業之參加人為增加自身業績之考量,並以能協助銷售為由慫恿其下線參加人大量進貨,金額約為四十五萬元,嗣該下線參加人於銷售無力之際,要求上線參加人幫其銷售,雙方遂協議由該上線參加人於八個月內負責銷售三十萬元之商品,惟其並未於前開協議期間內將商品售罄,反另再協議以一年之期間來處理上開商品,按渠等係上下線之參加人關係,上線參加人之通路遠較下線參加人來得深且廣,尚且須以長達一年八個月之期間來處理三十萬元之商品,則其要求下線參加人購買四十多萬元之商品,顯已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之商品數量,而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前條次)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四)第四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按直銷事業於受理參加人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確實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退出退貨事宜,其間雖訂有三項法定得扣除事項,然與獎金有關者,僅得扣除退出當事人已因該筆退貨所獲領的獎金或報酬(另兩項為直銷事業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及退貨如係直銷公司取回時,所需之運費),而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扣發與所退商品無涉之相關獎金或報酬,以減少應返還之款項,甚至達到阻止退出退貨的目的。實務上,直銷事業為積極發展直銷組織,進而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往往不樂見參加人申請退出退貨,而時有假藉各種方式予以阻擾,其間扣發退出退貨當事人應得之獎金即為常被採用之類型。然參加人倘確因介紹他人加入及推廣或銷售商品而獲領獎金,乃其應得之報酬,即使該參加人嗣後退出,亦不應受到影響,直銷事業不得予以不當扣發。惟據公平會論以違法之案例發現,部分直銷事業或有以退出當事人之下線參加人未來亦可能申請退出退貨為由,而事先扣留部分應發放之獎金,則不論其日後是否確有退還該扣發之款項,俱已違反前開法條規定。縱該等直銷事業主張,其與參加人約定,參加人於下線退出時,須繳回溢領獎金等報酬,並於參加人本人退出時,直銷事業得予扣款,惟此乃參加人確因下線退出在先而具體負有被追繳義務,是直銷事業之扣款固可視為其債權行使。然直銷事業倘於參加人退出時,即事先預設該退出當事人之下線參加人亦將退出而予以扣款,顯非基於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而係訴諸於未定之事,難謂合理。
(五)第五條規定直銷事業不得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按參加人加入直銷組織,從事推廣、銷售直銷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等活動,究其目的,主要係為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至直銷事業則應本於既定的直銷制度,循序建構整體的直銷體系,並核實發放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不得利用參加人急於獲領高額的佣(獎)金或適用較高的獎金級距等心態,要求渠等另行給付顯屬不合理之費用或代價,類此行為除將影響直銷事業所屬參加人間之公平性外,另亦可能衍生塞貨、斂財等疑慮。公平會即曾查悉,某直銷事業鼓吹已加入之參加人倘欲晉升更高的聘級,且適用較高的獎金級距,須修畢一定的教育訓練課程,及另行繳墊十萬元,以取得「經理」或更高之聘級,並得自介紹他人加入時所繳費用抽取佣金,由十五%提高為二十五%,然該等教育訓練課程所收取的費用與成本顯不相當,至所謂晉升較高的聘級及獲領更高比例的獎金級距,俱與參加人所屬直銷組織之業績無涉,且迥異於直銷事業所訂定之直銷制度,而僅為單純的金錢給付,核已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
(六)第六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以違背其直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按直銷公司於從事直銷時,即應訂定直銷組織或計畫,其間亦包括參加人聘級晉升之相關規定,且依法該等內容除應向公平會報備外,並須納入與參加人締結之參加契約,以建立明確的遊戲規則,而不得另行假藉其他事由,對特定參加人採行不同的晉升標準,致影響到其他參加人的權益。換言之,直銷事業不得為使特定參加人獲取優惠利益,而直接授予與原晉升規定不符之聘級,類此已損害直銷制度及獎金分配的公平性,且不當影響其他參加人應得的利益分配。實務上,直銷事業常以參加人轄下組織的整體業績暨培養下線參加人達一定聘級,作為晉升條件,又聘級之高低攸關參加人所得適用之獎金級距與獎金種類,直銷事業本即應明訂於直銷組織或計畫,並據以施行。然據公平會以往之案例發現,部分直銷事業往往為快速擴張業績,而以提供較高的聘級來爭取業界所謂的「線頭」或「行銷高手」加入;另亦有部分直銷事業之主要經理人,亦同時具有直銷商之身分,卻以直接晉升與其業績不符之聘級,攫取較高數額的獎金,類此不當行為將侵蝕其他參加人之獎金,而影響直銷獎金分配的公平性,且有違參加人對於獎金制度的信賴,核已違反前開法條規定。
(七)第七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按直銷事業於受理參加人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確實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退出退貨事宜,其間除訂有三項法定得扣除事項外,併規定直銷事業應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並處理相關退貨事宜,而不得另以其他不當方式為由,造成退出當事人之困擾與負擔,甚至達到阻止退出退貨的目的。公平會即曾查悉,某些直銷事業規定退出退貨當事人須檢附退貨之發票,否則無法核對該筆退貨究否確由其所購入暨處理相關稅務問題,然實務上直銷事業應留有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及出貨單,且退貨當事人僅須填寫退貨折讓單即可解決稅務問題,故直銷事業或可基於節省處理時間及人力等考量,請退貨當事人配合提供發票以利核對,但仍不得作為拒絕辦理退出退貨之強制性規定。另部分直銷事業則強制規定退出退貨當事人須由上線參加人陪同辦理,惟該當事人辦理退出退貨時,其上線參加人亦可能因該筆退貨而遭追索獎金,兩者間具有利益上之衝突,故類此強制規定亦屬不正當事項。
(八)第八款規定直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按本條款係一概括規定,應以類似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禁止行為,始得適用之,核非一般通念所泛稱之不公平或顯失公平,且與前開立法旨趣有間者,即得主張。換言之,本條款之適用,以不肖直銷事業之「詐欺斂財」手段,且未見諸於前面各款規定者為限,而不宜擴張解釋或誤用。公平會於執法過程中迭次發現,參加人從事直銷活動,往往一遇有氣憤難平或其他民事糾紛事由,即主張不公平,並援引本款規定要求查處,類此實乃不瞭解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立法意旨及保護法益所致。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合法性9大檢驗標準

直銷商獎金歸零vs.不歸零

直銷人今年怎麼稅?

中國直銷管理條例頒佈後直銷企業的經營變革初探(上)

直銷的產業形象提升之道

直銷商倫理守則認知、工作滿足與組織承諾關係之研究

從安利公司廣告溝通策略看中國直銷業行銷模式變革(下)

大陸直銷業教育培訓內容供求匹配度之研究(中)

建構多重通路的必勝要訣

民眾對直銷的印象如何?中性偏壞

影音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