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期內不願購車,車商應退還定金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92期
審閱期內不願購車,車商應退還定金
朗讀:
小林與車商談妥購買新車一輛,並先預付定金5萬元,車商並交付契約供小林審閱3天,在審閱期間內,他改變心意不願購買,立即向車商表示不買車子,請求退還定金,車商不從,車商有無理由拒絕退還定金?
A
一個有效的契約條款應該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訂約雙方當事人互相真實意思表示之合致。
2.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上之強制規定。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明文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依案例中所示,小林已預付定金,是以契約似已成立,惟: 消費者保護法係民法債編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故本案應參酌並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所謂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如本案中小林即是;而車商交付與小林審閱之契約係一種定型化契約,這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訂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既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者,當然就很難說它有「意思表示之合致」,且企業經營者於單方面擬定契約條款時,常有意無意的為自己利益考量,甚且有侵害消費者權益之虞,以致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有鑑於定型化契約普遍被使用且幾已支配目前之社會生活,故消費者保護法中對定型化契約有加以規範,以落實保護消費者及對某些剝削消費者權益之企業經營者收嚇阻之效,其中相關規定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另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亦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是以本案小林在審閱期間向車商表示不買車子,依法是可以請求退還定金。
本題解惑大師: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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