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經營「喜羊羊」電商平台,主要以日常用品及生鮮產品為主,該電商平台將會員等級區分為「好康羊」、「銀鑽羊」、「金鑽羊」等3種等級,如果金鑽羊會員推薦好朋友加入成為好康羊,就可以獲得購物金額10%的紅利回饋,如果所推薦的好康羊再推薦好朋友加入電商平台,則原本的金鑽羊會員可以再取得5%的紅利回饋。請問這樣子的營運模式,是否需要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報備?(改寫自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案例)
隨著網路技術以及支付方式之進步及多元化,許多業者均熟悉以電子商務做為設計商業模式的基礎。於行銷模式的設計上,為讓更多人加入並協助宣傳電商平台之知名度或商品內容,坊間業者可能會設計推薦之回饋金或折扣等方式,以吸引消費者加入會員。
惟在特定回饋結構設計之情況下,業者可能使其商業模式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多層次傳銷模式,依法而有報備義務。近來就有電商平台因為其商業模式之設計被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多層次傳銷,進而以其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 ... ...
請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登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