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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商業糾紛可否止付票據?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林黃河
期數 / 第68期

    商業糾紛可否止付票據?


朗讀:

在工商業發達社會,收授票據是極為平常的商業行為,一手交貨一手交票,既不用擔心錢財露白,又省去跑銀行提款的麻煩。然而這並不表示就沒任何風險,或許您在收到貨後才發覺品質、規格不符,根本不願意付款,可是票據早已開給賣方了,說不定賣方又轉手出去,甚至持向銀行辦理客票融資,此時該怎麼辦才好呢?

支票唯掛失才止付
依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意即無因票據,不必問明何種理由、何種方式取得,只要是善意取得,便可行使票據權利。
同法第十三條又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在此所謂的惡意,是指取得手法不正當,如偽造、變造、竊取等。
交易行為糾紛牽涉到金錢問題總是棘手,一般人總以為向銀行止付就行了,其實不然,票據法第十八條表示,只有票據遺失,才能止付。
且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假若並非真正遺失而向銀行止付,則涉及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及誣告罪。因為在向銀行止付時,所填具之止付申請書其中一聯係向轄區警察局報案,當持票人向銀行取款時,會被以侵佔罪嫌移送司法單位,若與事實不符,則發票人即有誣告罪嫌;另偽報遺失,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上,即構成偽造文書罪。

謊報遺失立即拒往
我們不妨再仔細瞭解一下,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條:「支票存款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其拒絕往來期間為3年。
一、一年以內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記錄未經註銷達3張者。
二、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票據交換所者。」
因此,當您為了商業上糾紛而偽報遺失止付被判刑確定後,一張票據就構成拒絕往來,並非有如存款不足需達3張才拒絕往來。
為了保障票據權利人之權益,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假處分係保全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二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簽發本票較為安全
簽發票據時,若未記載受款人和禁止背書轉讓字義,則聲請假處分大多無實質助益;因此,發票人必須記載受款人和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將來發生交易糾紛時,才有辦法聲請法院裁定實施假處分,以禁止該票據之特定持票人行使票據之權利。當然,假處分也和假扣押一樣,必須提供三成保證金以供執行。
支票、本票都是票據法上所稱的票據,支票必須在到期日以後才能撤銷付款委託,而本票則隨時可以撤銷,即使未到期也一樣可以。因此,交易發生糾紛時,若欲藉撤銷付款委託阻止售貨人領取票據款項,在未到期前,只有本票才行得通,所以為預防將來發生商業交易行為糾紛,即時、有效而又不花錢的方法是,交易時簽發本票,並載明受款人且予以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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