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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檢舉不法,塑造業界清流!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吳英同
期數 / 第59期

    檢舉不法,塑造業界清流!


朗讀:

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直銷產業訂定的調查作業處理原則,目的在及早發現違法情事,掌握處理時效。本文將就各條文做簡單的介紹與短評,引導直銷人及消費者建立正確概念。
1.主動查處
公平會依據民眾或媒體反映之直銷案件,縱未有書函提出檢舉,或尚無提出具體事證,惟若認有涉及違法情事之虞,業務單位應即簽請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

不良業者傷害整體形象
直銷業界的糾紛,在正派經營的公司中少有耳聞;但在一些不肖業者中,則糾紛不斷,因牽涉的金額不大,直銷商或消費者又是一盤散沙,通常是不了了之。「好的很好,壞的不斷」的情形,對整體業界形象傷害甚深。要求事多人少的行政機關主動出擊,恐怕很難,本條形同虛設。因此民眾或業者如發現有不法情形,仍應依檢舉程序加以舉發為宜。
2.檢視報備資料
對直銷事業報備資料,應逐件詳加檢視,有不完備或不符直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充或修正;其已逾期限未補充或修正者,公平會應檢還原件退回,通知補正後重行報備,並製作影本歸檔。
目前報備制度運作起來有點像核准制,但其中問題甚多,有機會大家再一起探討。基本上,有意從事直銷事業者,應依直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公平會報備。
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直銷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向公平會報備一定之文件,其內容應有直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計畫或規章(載有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式)、開始營業或實施之日、主要營業所所在地、規範參加人數義務之契約內容及一般交易條款、關於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瑕疪擔保規定。
為了確實掌握報備資料,第2項明定報備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主管機關(公平會)如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直銷事業限期補充報備內容。
另外,公平會在事業報備時同時會要求提出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應加以注意。目前對於直銷事業的管理,因採報備制度,公平會並無核准與否之權,當然不會有「核准」之回函。許多直銷事業及參加人在推廣業務時,常以「已向公平會報備」,表示其為合法、經核准的事業,但報備並不一定就等於合法,民眾仍需審慎觀察。
在現行報備程序上,公平會在審查事業報備文件無牴觸公平法第23條第1項及管理辨法之規定後,即函覆該報備事業,告知收悉其報備資料。
若報備資料有違上述法令,公平會會限期要求補正,在完成補正前,雖然已將該事業名稱列於報備名單上(此報備名單有對外供民眾索取),惟仍須俟事業完成補正事項後,始發函告知收悉。
實務上就直銷事業販售之產品違反其他機關法令的情形,公平會曾發函告知「礙難受理」。此一作法並不正確,與報備制度之精神有所不符,似可提起訴願。

業者應認清相關法令
其次,直銷事業在依管理辨法向公平會報備後,即可開始實施直銷行為,不過,各直銷公司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藥事法等規定,否則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的處罰。目前最受事業及參加人歡迎的直銷商品以所謂「健康食品」為首,筆者曾接獲遭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處罰的業者來電,指責公平會為何不告訴他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卻逕函請衛生主管機關依法查處,而使其遭受處罰,實令人啼笑皆非,業者應多加注意。
3.檢查營業狀況
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派員赴直銷事業營業處所檢查其應備置書面資料時,除查核其實際營運與報備內容是否相符,對於法令規定及管理政策擬慮,當場並應婉予解說輔導。
4.重點監管對象
公平會對報備之直銷事業,認有合理懷疑其可能涉及違法或有損害參加人權益之虞時,得將該事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公平法第27條或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請其按時提供相關資料,或派員赴營業處所檢查應備置營運資料。
直銷事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應自其制度上分析研判,本條「重點監管」一詞,語焉不詳,實務上似以公司規範大小、參加人數多寡為重點監管對象。但事業是否屬於老鼠會公司,與其規模大小、參加人數多寡並無必然關係,又何謂重點監管,如何重點監管,皆無明文規定。
其實對於老鼠會的規制,重在預防,或於發生時即予處罰,以事後再處理的方式,為時已晚。且依前述,事業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應自其制度上分析研判,故所謂「重點監管」並無實益,似為具文。

健食管理問題有待商榷

5.涉他機關職掌
直銷事業報備銷售之商品或勞務及行為,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移請該主管機關參處,必要時並得會同辦理之。
以直銷事業販售健康食品為例,目前直銷事業販售健康食品者為數眾多,就直銷事業販售健康食品之管理問題,公平會曾與衛生署協調,凡以直銷方式販售食品者,是否可由衛生署檢驗合格始准予向公平會報備,後經協調,做成如下之處理原則:
1.公平會於受理直銷報備案件時,如認為所銷售商品有必要先請衛生主管機關就其所轄業務範圍加以查察者,即先函請衛生署表示意見。(目前公平會之作法係遇有業者銷售健康食品者,即將商品資料影本送衛生署參處,但與受理報備是否並無關係)。
2.以往已報備之直銷案件,於公平會將商品資料整理完成後,即送請衛生署參處。
3.公平會或衛生署對個案進行調查時,如有必要得協調相互配合辦理。
有關公平會建議產品由衛生署檢驗合格始准報備直銷之構想,其實立意甚佳,執行上亦無困難,對業界形象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皆有助益。不過衛生署認為產品責任係業者所應盡之義務,亦不宜由政府機關代為承擔等等,而不願配合。
產品由衛生署檢驗合格始准報備直銷並不會因而去除業者嗣後違法之責任。不過,就現實而言,除非修法強制規定,要衛生署從事此項檢驗工作,可以說是不可能。關於直銷業和衛生署職權的關係,有待進一步探究,將再為文討論之。
6.涉事責任
依公平會進行直銷案件調查掌握資料,認涉公平法第23條第1項或其他刑事責任之虞,簽報核可後,得商請調查及警政單位協助查處。
7.涉公平法其他條文
直銷事業除受直銷有關規範,其如另涉有違反公平法其他條款,仍應同時併予調查處理。
依據公平會組織條例第23條規定訂定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規定,公平會設有五處、四室等,並分科辦事,分別為第一處掌理第一級及第三級產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第二處掌理第二級產業及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為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第三處掌理公平交易法第三章所定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另有企劃處、法務處等。
惟實際運作上,目前第三處一、二、三科承辦業務大致雷同,至於第四科則負責直銷事業之業務,與其他科業務差異較大,不過,由本文可知,如另涉有違反公平法其他條款,也是一起辦。所以對於公平法,實在有必要認識認識。
8.停止調查
受調查直銷事業已不存在、歇業、停業、他遷不明,或經查尚無具體事證認定有違法之虞時,業務單位得簽奉核定後存查或函覆結案,並定期彙總提報委員會議。
9.簡易作業程序
公平會因檢舉或依職權進行調查或為例行檢查結果,或因直銷事業向公平會報備內容,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判斷違反管理辦法者,得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
(1)未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向公平會報備,或報備內容變更,未於實施前報備,違反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
(2)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或參加契約內容不完備,或未依管理辦理第5條訂定參加人退出直銷組織或計畫退貨規定,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或第5條第1項規定者。
(3)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書面資料者。
關於本條之第1點與第3點,直銷事業之備與否及有無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書面資料,與其是否為老鼠會公司並無必然關係,主管機關執法重點應著重於事業之制度設計是否有違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而非著重於以上各點。
亦即,合法的直銷事業亦可能因疏失而未向公平會報備其欲增加銷售的某項產品,公平會即依此而加以處罰,業者對此應多加小心以免受罰。
公平會處理此類案件有增無減,且佔承辦科大部份業務,就維持良好競爭秩序而言,並無實益。「直銷案件調查作業處理原則」制訂之目的,如前所述,在於因直銷具有涉及層面廣、人數眾多、金額龐大之特性,是以違法直銷常造成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傷害,為及早發現違法情事即時掌握相關資訊、調查時效,故制訂此一處理原則。
10.簡易作業程序
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之處分案件得逕擬簡式處分裡,層送審查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審查。在無不同意見時,簡式處分書經核定後即先行繕發,於次週提送委員會議報告(追認)。審查過程中倘有不同意見,應於補充後再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必要時得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11.簡式處分書格式
簡式(格式化)處分書所載內容如次: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處分書」字樣及文號。
(2)被處分人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3)主文。依公平會第96次、第203次委員會議有關主文撰寫要領之決議辦理。(罰鍰額度參照公平會第93次委員會議決議之「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罰鍰額度之考量因素」辦理)
公平會第93次委員會議是否有所謂「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罰鍰額度之考量因素」,不得而知。惟自實務案例觀察,違反直銷管理辦法一條項(款)者,大多處5萬元罰鍰,依此類推(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違反直銷管理辦法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4)事實。以條例式簡潔用語說明公平會認定之違法事實:例「被處分人於×年×月×日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未向公平會報備,經查屬實。」
(5)理由。例「被處分人未於開始營業或實施直銷行為前,以書面向公平會報備,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6)證據。例一、「××公司×年×月×日報備書函」。例二、「公平會×年×月×
日檢查紀錄」。
(7)適用法條。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2項、第41條、第42條、直銷管理辦法。
(8)首長署名。
(9)日期。
(10)附註。依序為1、訴願教示部分;2、其他應事項。

產品之適法性值得重視

12.安全考量
因案情需要派員前往直銷事業營業處所進行調查時,應至少2人以上同行,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及有關機關配合辦理,以利調查作業之進行及維護公平會人員安全。
13.排除適用
以藥品、醫療器材、保險、旅遊等依其他法規定,需具一定資格,始得從事販售之商品或勞務,其從事販賣具有限縮性,不致有過於擴散之效果,非屬公平法規範之直銷,前項行銷體系中不具資格者,若比例過高,而有不當擴散情事,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者,已構成顯失公平,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公平會仍得依法進行查處。
諸如直銷事業販售藥品、醫療器材、保險等產品時,因參加人並未具有藥商或保險業務員之資格,故皆已違反相關衛生及保險法令規定,根本不得為之,故本條認為此種情形,「非屬公平法規範之直銷」。
惟實務上,事業以直銷方式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者,隨處可見,可以說是,「遍地皆是違法行為」,除了歸咎於衛生主管機關執法不力、推諉卸責之外,亦應全盤檢討衛生行政體制,從制度面著手,始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而業界亦應小心,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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