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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文摘

退貨─你合法的權利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劉豐銘
期數 / 第46期

    退貨─你合法的權利


朗讀:

自1992年2月1日「公平交易法」,同時2月8日「直銷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後,投入直銷的人口,每年都大幅增加,去年底總數更達248萬8千人,最近為止報備的直銷公司家數也暴增至670家之多。
直銷是一個講自由的行業,投入的人口一多,自然也產生了不少想退出的人口,有許多人在投入的過程中,受到不正確的誤導,而有以下狀況:
1.為了快速升級,一加入就購進了高價或大量的商品,當開始從事推薦及銷售後,才發現困難重重,想後悔退出,又不知道可不可以退貨,因為從未被告知;或者運氣不錯,也有朋友加入,自己投入的錢得到一些回收,但發現繼續做很困難,於是自認倒楣,也不辦退出退貨了。
2.加入以後,一直以推薦為主,業績成長快速,但為了有時效性的升級或資格符合,在上線或公司的引導下購進大量商品,來滿足個人一時的虛榮。由於短期內無法銷售那些存貨,又須面對繼續進貨的壓力,產生惡性循環,貨越囤越多,於是產生了退出的念頭,卻又為了面子問題或仍有獎金收入不願割捨,而延滯退出、繼續受煎熬。

依法有權退貨
依據「直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書面參加契約中,應明訂包括1.參加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及終止權;2.商品退貨、價金返還等規定明定了參加人退芔組織或計畫時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人祗要加入直銷事業,任何時間想要退出而尚有存貨時,都可依上述法條向公司提出退出及退貨,公司不得拒絕,如被拒絕,可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許多人投入直銷時,根本未被口頭或書面告知,退出時是可以退貨的。尤其甚者,更被誤導退出不能退貨,或有人要退貨時,公司運用上線人情壓力等人性弱點,打消退出者退貨之念頭,因為下線退貨,上線是會被扣獎金的。
依據「直銷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收受訪問買賣(直銷屬訪問買賣之一種)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如有因人情壓力被強迫推銷時,消費者有權依法退貨。
直銷是受到特定法律保障規範的行業,不管是事業的參加人或商品的消費者,都應該清楚認知:「依法,你有權─退貨。」
(附直銷管理辦法第5條修文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條文)
直銷管理辦法
第5條:前條第1項第8款所定內容(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應包括下列事項:
1.參加人得自訂約日約14日內以書面通知直銷事業解除契約。
2.直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3.直銷事業依前款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款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參加人於第1款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直銷計畫或組織。
5.參加人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直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6.參加人依第1款及第4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直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係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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