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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經常受行政處分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樣態


直銷法規 / 作者 李禮仲 / 直銷世紀第271期

    經常受行政處分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樣態


朗讀: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實施,將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行為納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讓多層次傳銷正式法制化。然而,考量「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之管制」性質上仍有差異,有關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有制定法律位階專法必要,因此立法院於2014年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於2014年1月29日實施。
 
多層次傳銷在台灣已有30餘年的發展,已成為一個重要行銷通路。根據公平會發布的「中華民國103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報告」,截至103年底止向公平會報備而仍實施傳銷之事業計374家,營業總額新台幣752.45億元,總傳銷商人數(公平會已剔除重複者)為214.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比例9.16%)。前4大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類別營業額以營養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清潔用品、淨、及濾飲水器材,4者合計占多層次傳銷營業總額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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