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競爭與公平法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40期
產業競爭與公平法
朗讀:
在美國實施公平法的百餘年後,台灣的公平法正式在'91年通過,'92年2月正式實施,至今,有多少人真正瞭解公平法呢?經濟學家說它是一種產業政策,學者則根據它立法的過程與憲法制定過程類似而稱它為「經濟憲法」。到底該如何看待公平法,我們不妨透過本社所舉辦的「產業競爭與公平法」議題,一窺堂奧。
何謂公平法
當然,何謂「公平法」是首先必要釐清的關鍵。它是產業政策的一種,即是政府用來推動產業合理發展、促進經濟成長的手段工具。一般較為人所熟知的產業政策內容包括:土地政策、租稅政策、關稅政策、設廠政策……等,而公平法最重要的目的是維護市場自由、合理競爭的機能。
而產業政策的擬定,則是根據經濟產業發展的策略分析得知。'52年以後的台灣市場經濟發展,依政府管理市場深淺的程度,產業政策的施行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
1.直接干預政策的階段:各國在經濟發展早期,政府因為可運用的資源有限,通常會採取積極干預的手段來發展該國的經濟事務。以台灣在歷經第2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發展策略為例:'52年台灣正處於百廢待舉時期,可運用的經濟資源有限,於是乎政府採取「公營事業」的方式,發展國家經濟。
2.間接干預政策的階段:早期用公營事業來發展經濟的策略,隨著經濟快速成長,公營事業想滿足人民、社會、產品或服務等各方面的需要,已顯露捉襟見肘的窘態。以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進一步對市場干預的鬆綁已是勢在必行。
3.市場自由競爭的時代:由於民間積極的參與,經濟仍維持著快速的發展,於是政府對市場管理採取進一步的放鬆方式。此階段也代表政策對管理市場的活動有木更加自由化的做法;換之言,市場自由競爭的時代已然到臨。
因為市場繁榮、經濟社會健全,廠商可根據自身的條件優勢、透過市場自由競爭方式爭取交易的機會。如此,政府因無需干預,自可免除訂定「規則」所耗費的資源;同時如何維持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受到任何破壞,以及市場競爭環境的公平合理,是本階段最重要、亦是公平交易法實施最主要的目的。
一般而言,開發言國家的經濟發展策略大致是採取上述的進階步驟。以台灣40年來的發展經驗,「經濟奇蹟」的締造和超越日本發展速度的事實,足以證明採取此種進階式的模式是相當成功的。
經濟發展政策由受政府干預過度到目前依市場的自由競爭為導向,公平法的通過和實施,無疑是市場經濟走入成熟穩定階段的表徵。換言之,產業競爭成為市場運作的自然現象,公平法正是此階段維護產業正常、合理運作的利器。
採納多方意見
西方國家早在18世紀工業革命後,因為大企業迅速興起,生產技術的變化、生產成本降低,導致大企業的規模愈形壯大,甚至在市場上形成獨佔的局面,造成消費者、和交易相對方別無選擇,所有市場交易條件完全被掌控,甚至此家獨佔市場的廠商會採取許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營業手段來排除可能的競爭者、或剝削消費者、或交易相對方;於是,美國在1891年有了「我們應該管理大事業的活動」的真誠,並且訂立了2個原則:1.不可用任何方式或手段去限制交易的活動;2.任何人不能夠壟斷市場或企圖壟斷市場。
基於以上2點共識,再加上累積了許多判例的經驗,美國在經驗中陸續訂定更符合實際需求的法律,以真正維護產業的發展及公平的競爭機會。在美國第一個公平法產生後的一百多年,台灣公平法的立法程序經過也參照了其他國家管理廠商的經驗,逐步匯總累積而成。
公平法在立法的過程中採納了其他國家執行的經驗,為防止政黨、政權更替的影響,並維持其穩定性,乃透過專業的能力和經驗來判斷交易過程的是非。
公平法採合議制的運作,所有委員採多數決的方式,其他國家如日本、美國也是如此,至於案件的判斷則透過委員會的委員共同開會決定。委員為專任,任期3年,為了獨立行使職權,委員進入公平會時需宣布停止政黨活動、超越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且同一政黨的委員不能超過1/2,以避免立場相近,造成審理案件的偏頗。
公平法內容的探討
在公平交易法中共有49條條文,有關廠商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方面條文共有10條,但衍生出來的案例和營運活動的型態則非常多。相關條文分別是第2章的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3章的第18、19、20、21、22、23、24條。在此僅節錄部分條文做內容探討。
第19條第6款,以不正常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即將邁向21世紀之際,行銷通路將產生巨大的變化、銷售方式多元,同時銷售科技進步,不論客戶管理、後勤補給、資訊取得方式都在變動。傳統的大、中、小盤及零售商、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連鎖店、量販以至直銷,各種不同流通型態都在進行中,換言之,表示上下游之間的關係、權利與義務都在改變。究竟什麼情況的改變是正常、或對社會是有助益的,到目前為止尚處於整理的階段,且具爭議性。不過第19條、第6款主要是處理上、下游之間約定的問題。
第23條是規範有關直銷部分的事業活動;在國外一般的作法是制定單獨的法律,甚至是兩套分別有關老鼠會的禁止和處罰,另一套才是直銷事業的規範。為何在公平法第23條內提出規範直銷的條文,起因是'81年時期,老鼠會的問題非常嚴重,對社會造成負面的衝擊,為能即時收到規範的效益,故將此條文先行放入公平法。
第2條與第10條第1項第4款同屬於概括性條款,隨著科技發展,消費型態的轉換,目前合理的情況未來未必仍屬合理,為避免因時代更迭造成法律的不適用,通常會有概括性條款的設計。
不管您是何種產業的經營者,甚或僅是個人而已,公平法代表的意義是客觀的、全面性的;因此,對公平交易法的了解層面不妨更深入去探究。以企業的經營者而言,對事業體可得到什麼保護,或個人在一般生活上,如不動產交易、存借款與銀行的往來等也都與公平法有關。其實在公平交易委員會裏對不動產、金融、直銷事業,都有完整的案例資料可供查詢,相信對事業的活動及個人生活,都會有很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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