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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直銷管理捕鼠滅蚤下重藥 最高罰款1億5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142期

    直銷管理捕鼠滅蚤下重藥 最高罰款1億5


朗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第六六三次委員會議通過,制定「直銷管理法」(暫定),以建構完整之直銷管理法制,加強直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

草案出爐
公平會表示,目前就直銷行為之管理,主要係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之四等五個條文,以及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直銷管理辦法。惟鑑於近年來直銷風潮方興未艾,時有不肖業者利用變質直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直銷管理辦法於訂定發布後雖歷經三次修正,然因該辦法係屬法規命令位階,不足以有效規範直銷行為;復慮及競爭法所欲規範之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與直銷行為之管制,性質有別,對於違法行為之裁處標準與衡量條件亦有不同,將之置於同一法中併予規範,雖有其權宜之立法背景,然亦突顯我國直銷之管理法制未臻成熟,難以達到有效管制與嚇阻不法直銷行為之立法目的。
為加強直銷之管理與監督,該會乃參照現行公平交易法關於直銷部分之條文規定暨現行直銷管理辦法,並衡酌當前國內直銷活動之現況,綜擬「直銷管理法」草案,全文共計分八章,條文四十七條,冀能對直銷為更縝密妥善之管理。

公聽會議
公平會為廣徵各界對於「直銷管理法」草案之意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於該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邀請經濟部、法務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商全球發展協會、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洲美樂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盛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仙妮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何之邁、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劉連煜、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所長汪渡村、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趙義隆、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陳得發、直銷世紀雜誌社社長李久慈等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及直銷業者舉辦公聽會。

位階提高
由於現行的「直銷管理辦法」位階是法規命令,難以有效規範直銷行為,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與直銷行為的管制,性質有別,所以公平會將「多層次管理辦法」提高到「多層次管理法」的位階。

條文重點
條文方面,為因應各種新興直銷手法,新法第三條將直銷「給付一定代價」的定義刪除,避免不肖業者據此強行要求參加人必須購買產品或付費入會。因此民眾未來參加直銷,不一定要先買產品。同時,許多參加民眾常基於一時衝動入會,因此新法二十二條也將參加人的「猶豫期」,從14天延長為30天。參加人在訂約後30天內都可要求解約,有更長的時間思考、判斷。
另外,公平會也考慮直銷業者的風險,新法二十三條增訂退貨期限,但如果參加人欲終止契約時,業者買回產品義務以訂購日起6個月內為限;如果超過6個月,參加人恐得自行吸收。

罰責加重
除將「管理辦法」的位階提高為法律外,並加重罰責、從嚴規範。其中刑責增加最重者,就是變質直銷吸金。
變質直銷的惡性與銀行的經濟犯罪相同,新法除增訂公平會得會同司法警察取締變質直銷案件外,也提高變質直銷的刑度,將現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罰鍰金額也大幅提高,從原本的「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到「一百萬元以上、一億五千萬元以下」。

各界之聲
何之邁認為:新法第三條將直銷「給付一定代價」的定義刪除,是非常正確的,可因此防止鑽漏洞之不肖商人,而且,德國、法國…一些先進國家的直銷相關法條,也都沒有將此定義列入,因此不會影響合法直銷商;第二十二條也將參加人的「猶豫期」,從14天延長為30天,主要是有許多直銷商是學生、失業者、或是兼差,他們的資金原本就不充足,基於保護參加人立場,是值得肯定的;第七章罰責部分,建議是否可以將事前的規範?入,例如加入門檻、管理、參加者身分的規定等等。他並補充:第二十條「合理市價」問題如何適用?似乎沒有納入適切地適用規定,希望可以趁此次立法完善討論並逐一妥善列入。
陳得發說:台灣的直銷事業在公平會的立法及規範下,市場秩序逐漸步上軌道並贏得各國讚許。每次世界直銷聯盟開會,趙義隆教授與我代表台灣參加商?約法督導人會議時,都會笑著跟其他國家的督導人說:「台灣的直銷爭議及問題,在公平會的監督及輔導之下都解決了,所以督導人在台灣都沒有什麼事做;這讓其他國家有些必須忙得焦頭爛額的督導人羨慕不已。」這次的草案內容基本上都很好,只有一點,第三條後面「或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言」,感覺用得不太順!因為如果將「介紹他人加入就可獲得佣金、獎金」等字眼條文明確化,怕會讓一些不法商人鑽漏洞有跡可循,因此建議拿掉這些字眼。
李久慈則提出:法規獨立出來,是否會與現行的直接(例如,公平交易法)或間接相關法律(例如,消費者保護法)有所重疊或衝突?而新法中事前規範問題很少,幾乎都是事後補救,是否可參考其他各國相關的直銷法令,將事前規範多加納入?例如,大陸直銷法規擬將制定「反金字塔欺詐管理條例」,就是事先防範的方式之一。
美商如新公司代表表示,新法第二十三條中,「訂購日」日期、「不在此限」問題,如何界定?可否再明確規定?此外,罰責方面則感覺「法定代理人」的罰鍰太高,因為公司的直銷商太多,無法一一掌握及管束其行為。另外,希望新法中報備及核准的表格填寫內容可以設計得明細一些,以及是否可規定哪些商品可以賣,哪些不能賣?
美商仙妮蕾德、盛恩開發、美商賀寶芙等公司代表,也針對新法部分條文內容,尤其是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提出了一些疑問與建議。公平會參與官員皆一一加以回應,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及各方建議,也善意表示將一併納入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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