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質直銷(下)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林慶堂
期數 / 第138期
變質直銷(下)
朗讀:
公平會有鑑於直銷之層級架構及複製特性,一旦造成危害,對社會大眾影響的層面將極為深廣,故歷年來均將直銷的管理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列為年度重點施政目標。尤其,公平會基於公平交易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後,已大幅提升違法者之行政罰鍰金額,復併考量近年來變質直銷之危害情形嚴重,每一事件往往牽涉眾多之參加者,且存有鉅額的不法所得,是除秉持積極查處態度外,並對於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變質直銷之禁止規定者,採取重罰的方式,以遏阻不法,俾導正直銷業界之市場秩序,進而維護廣大參加人之權益。
公平會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公處字第一一0號處分書,對普美爾公司從事變質直銷所作的裁罰,即為採行重罰之首例,計處新臺幣(下同)二千零二十萬元罰鍰,其後亦陸續對藝華公司、台灣樂威公司、共享人生集團(含廖文志君、共享人生國際電訊網路公司及超越世紀科技公司)、原基公司、龍盈公司、陳信和君、中華防火安全協會(含伍捻田君、藍光秀君)、金積公司、張晉賓君之「麗奇人生互助合會」、林鬱出版集團(含林鬱公司、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服務公司及十四位高階參加人)、張淑鳳君之「貴族旗艦互助會」、王宮田君之易富企業社、林榮富君、合利國際汽車公司、廖文志君(續行違反變質直銷之禁止行為,以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後段論處)、賀寶企管顧問公司、中華全民電信公司及鉅業公司等案,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總計作成十九件處分案,處罰三十九家事業或個人,其間參加人數約達十八萬餘人,不法所得推估約為三十七億六千萬元,另公平會之罰鍰金額總計約為二億七千萬元,且對原基公司、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服務公司予以勒令歇業,並將前揭十九件處分案之違法行為人移請檢察機關論究刑事責任。
前開變質直銷處分案,尤以普美爾公司、藝華公司、台灣樂威公司、共享人生集團、原基公司、張淑鳳君、林鬱出版集團、廖文志君等案影響層面較廣,行政罰鍰金額俱達一千萬元以上,甚至後五件案例之每件罰鍰金額高達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每個案件倘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被處分人,則以總額計算),廖文志君則在續行累犯案被處五千萬元罰鍰,創公平會就單一事業或個人之最高裁罰紀錄。又該等案件之參加人數都在三千人以上,甚至有高達二萬人;不法所得都在四千萬元以上,其中普美爾公司、共享人生集團、張淑鳳君及廖文志君累犯案則分別高達九億三千萬元、七億元、三億一千萬元及九億四千萬元以上。
甚至,共享人生集團於被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變質直銷之禁止規定後,即在平面媒體刊登大幅聲明啟示,強調該集團並未違法,更指稱公平會所作的裁決是錯誤的。按事業或個人倘對行政機關之裁決有所不服,自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救濟,絕不是以自己主觀的立場,而未考量相關法律規定,甚至截取支字片語加以斷章取義,並利用媒體刊登聲名啟示,或於各種場合以慫動的片面說詞蒙蔽民眾,是該集團刊登前揭聲名啟示的動機殊值玩味,並再度引起公平會的注意。公平會除立即發佈新聞予以嚴正駁斥,並提醒民眾不要再被誤導,進而使自身權益受損外,並主動立案查獲廖文志君未依本會前處分意旨(廖君為共享人生集團之執行長,亦為該案被處分人之一),停止變質直銷行為,續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全案雖經公平會主動積極查處,並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後段重罰五千萬元,然據該會調查資料推估廖君於第二次違法行為所收受之不法所得高達九億四千萬元,參加人亦將因此而蒙受損害。另據瞭解該集團暨廖君於歷經公平會兩次處分後,業難再續行其不法行為,衍生組織停滯、崩盤,並有參加人組織自救會,然廖君早已避不見面,致追索無門,類此不法技倆,民眾不可不察。
又公平會對該等變質直銷案件之查處,係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援引前文所載直銷商品或勞務與獎金脫勾、以入會費為主要的獎金來源、直銷商品或勞務的實際使用及轉售情形、高額的獎金報酬等四個面象作為論證基礎。另實務上,類此不法行為尚有四個值得各相關執法單位及社會大眾注意的重點:
(一)未向公平會報備,按我國對直銷的管理,是採「報備制」,直銷事業僅須以書面備齊法定事項即可,公平會另無准駁的權利。然公平會對於直銷事業之報備及變更報備資料,俱予以詳細檢視,並主動要求就其間可能涉及違法之相關制度予以修正,以收事前防杜違法行為之效。復據前揭十九件變質直銷處分案以觀,藝華公司、台灣樂威公司、共享人生集團、原基公司、陳信和君、中華防火安全協會、張晉賓君、林鬱出版集團、張淑鳳君、王宮田君、林榮富君、廖文志君、中華全民電信公司及鉅業公司等十四案,俱未報備擬從事直銷;龍盈公司、金積公司、合利國際汽車公司及賀寶企管顧問公司等四案,則係於報備過程中未遵公平會要求修改疑涉有變質直銷之獎金制度,而遭到論處;至普美爾公司則因變更獎金制度未辦理變更報備,而被論以違反變質直銷之禁止規定。
(二)遲延舉發時機,按公平會依職權雖可主動立案調查不法行為,然相關案件的調查仍有賴於民眾的檢舉。惟不法變質直銷事業為建立起所謂的口碑,初期確實會對極少數參加人核實發放獎金,以取得眾人的信賴,致大部份未獲領獎金者,誤認其係因獲領獎金的條件尚未成就,而未產生任何質疑,是遲至不法變質直銷事業爆發大規模的獎金發放問題,始向公平會提出檢舉,然往往已衍生重大的社會經濟問題。
(三)示範效果,即某一變質直銷之制度設計倘確能引發民眾之投機心理,進而快速召募參加人,以遂詐取鉅額不法利益者,則可能成為被仿效的對象,如九十年一月普美爾公司採行「重複投資、分期回饋」制度,其後台灣樂威公司於九十年五月即採行類似之分期回饋制度,另林鬱出版集團之主其事者亦坦承係參考共享人生集團之直銷組織及獎金制度,至張淑鳳君之「貴族旗艦互助會」則將林鬱出版集團之加盟網站卡(A卡)納為獎金制度的一部分,對符合一定資格之參加人回饋一張A卡,並得因此成為林鬱出版集團之參加人,及參與A卡之獎金分配。
(四)以特定人仕為招募對象,按公平會於以往的直銷案件查處中,即發現部分直銷事業專以學生、銀髮族、原住民及軍人等為招募對象。又以原住民為例,前揭十九件變質直銷處分案中,原基公司、張淑鳳君的貴族旗艦互助會、張晉賓君的麗奇人生互助會、中華防火安全協會等,都是透過部分不肖的教會、長老、牧師、頭目來進行變質直銷行為,且其操作手法,顯係有組織、有計劃在詐取原住民之經濟利益,嚴重危害社會安定。其中,尤以原基公司及張淑鳳的貴族旗艦互助會為害最大,原基公司於九十年五月至九十一年一月間招募之會員人數高達一萬六千餘人,俱為遍及全台各地之原住民,不法所得更高達二億七千萬元以上,嗣經公平會作成處罰鍰二千五百萬元及勒令歇業的處分;另張淑鳳君更在短短的一、兩個月間,於花蓮地區所吸收的資金高達三億一千萬元以上,參加人數則達兩千多人,亦經公平會裁罰二千五百萬元。
又公平會所查處之變質直銷,坊間常稱之為「老鼠會」、「吸金」,然該等稱謂並非法律上之定義名詞,而為商業實務上之「俗稱」,如以互助會、投資(證券、期貨、不動產等)等名義從事吸收資金(金錢遊戲)之行為,社會對此往往給予負面評價,且可能涉及刑事詐欺或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之一規定。至該等「吸金」行為究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仍須實質認定系爭行為是否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義之直銷,倘事業之「非法吸金」行為,未涉及任何商品或勞務之推廣、銷售,則純屬「金錢老鼠會」,或可能涉及銀行法或詐欺等規定,並無公平交易法有關直銷法令之適用。反之,倘事業之「非法吸金」行為,經認定屬直銷行為,即存有名義上之商品或勞務,然實為一幌子或已產生商品虛化等情形,且參加人收入來源主要來自介紹他人所抽取的佣金,而不是來自商品銷售商品之利潤及與其下線參加人間業績獎金之差額,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變質直銷之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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