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經營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商,係以零售利潤及與下線傳銷商間的業績獎金差額為主要收入來源;而傳銷商若無須推廣、銷售商品給他人,而其主要收入來源,是介紹他人之加入,此舉恐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虞。
一、前言
上期介紹網路行銷經常遇到攸關「限制轉售價格」的問題,本期則介紹「人為組織排線」的問題。
人為組織排線,簡單來說是傳銷商以人為排線方式,使事業誤以為傳銷商達到獎金發放標準,而為組織獎金發放。因為人為組織排線得迅速地完成「金字塔」組織結構及積分要求,藉此領取獎金;但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顯非經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係藉由不斷地介紹他人加入,亦有違法之虞。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在網路行銷模式中,傳銷商雖已有自己組織下線,但因各自業績尚未達到公司規範的標準,有些傳銷商便將其下線使用人為排線方式,使其業績因此達到標準後,即得晉升至上一個位階的獎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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