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旻旻於 103 年 3 月 10 日加入常常傳銷組織(下稱常常),當日未提領商品並告知常常將擇日領貨,常常於 103 年 4 月與王旻旻溝通領貨並協助宅配到府乙事,惟王旻旻表示不希望家人知悉渠加入傳銷組織,請常常配合幫忙有需要再行領取。王旻旻於 103 年 6 月 18 日委請律師書面通知常常終止契約,常常同年 7 月 2 日收到律師函,即於同年 7 月 4 日回復王旻旻依參加契約因加入已超過 2 個月未滿 6 個月,需扣除商品價值減損 30%,另因王旻旻以刷卡加入,需憑發票方能辦理退貨,爰請王旻旻於發函後 30 日內親自辦理刷退及歸還發票後,再於 30 日內匯款予王旻旻。王旻旻未曾親赴常常辦理退貨,嗣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發函表示不同意常常處理方式,爰於同年 10 月 30 日函告王旻旻律師並副知王旻旻,依事業手冊買回政策規定,因王旻旻自加入至 103 年 10 月 30 日已超過 6 個月,故不得要求退貨。常常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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