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不法直銷業者的騙術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19期
揭開不法直銷業者的騙術
朗讀:
公平會最近認定兩家分別設於高雄市和台北市,為同一負責人所主持的公司,涉某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決議移送高雄及台北地院檢察署偵辦。
本案將來如果經過地檢署起訴甚至判刑的話,將是國內公平交易法實施後的第二宗老鼠會案例,所以值得在此把案情說明,避免爾後有類似情況而受害。
高價訓練是入門磚
位於高雄市的某公司,係以各種不同的虛設公司名稱,或某某外商公司等等名義,公開登報徵募職員,其廣告上只列有電話號碼或兼有信箱號碼,而無公司地址。
應徵求職者以電話或寫信應徵時,該公司即要求對方留下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經公司逐一過濾,以避免各部門有重覆徵者面試。在公司實施所謂的職前講習課程之後,即針對該員工各項背景資料,決定是否進一步加以吸收。
如果公司認為可以吸收的應徵者,就個別通知將被錄用,但是需要配合接受公司所辦的潛能訓練課程,才能成為正式職員。等到這些新進人員繳交了新台幣兩萬八千元報名費,接受為期兩天一夜的訓練課後,隔日正式到公司上班時,才知道公司不給任何底薪,工作性質其實就是要勸誘公司徵募的新人,能夠繳費參加潛能訓練班。
如果可以勸誘成功,就可以從所繳訓練報名費當中,抽取介紹佣金十五%。如果介紹了三個人以上參加,或是自己墊付六萬元認購三套化粧品,就可以晉升當「主任」,主任直接介紹他人參加時,可以抽取二五%佣金,其下屬職員介紹他人參加時,也可以獲十%間接介紹儲金。
再上去的副理、經理等也都有固定百分比的直接、間接介紹佣金。由於沒有底薪而且需要不斷輔導或介紹新人參加來取獲收入,以致很多應徵者都感覺受騙而紛紛離職。
後來這家公司負責人又到台北市申請設立另一公司,也是以同樣的手法,使很多求職者上當,甚至把潛能訓練費提高到了兩萬九千元。
沒有商品難銷售
公平會認為這兩家公司經營型態,雖假藉某公司名義公開報徵職員,但隨後卻硬性要求應徵者,需繳費參加潛能訓練,才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的權利;並按職位高低,分別領取不同比例之直接及間接介紹佣金,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的「直銷」。所以,此兩公司的行為,自然要受公平交易法和直銷管理辦法的規範。
但是這兩家公司,偽以報徵各類職員之名,誆稱有固定月薪,致使應徵者陷於錯誤,誤以交付訓練費參加所謂「潛能訓練課程」後即可獲錄用。迨參加該課程之後,公司才誘使該等參加人介紹新人參加來賺取介紹佣金,甚更鼓吹參加人自行墊付六萬元,晉升更高職位。致於入會者因為不堪虧損,而介紹新人或交由公司人員遊說參加。
顯見這兩家公司是專以詐騙方式拉人入會,而實際係收取新參加人繳交的訓練費,再將這些收入分層給付,給先進去的參加人介紹佣金。
兩家公司也沒有提供任何商品給參加人銷售,雖然有少部分參加人為了取得「主任」或更高職位,而墊付六萬元,公司曾說將交給三套化粧品讓他們去銷售,但實際上多未如數交付,而且未曾教導如何銷售的技巧。
而所謂的「潛能訓練課程」,只是參加人為了取得到該兩公司任職機會的條件,並不是參加人可以進行推廣或銷售的勞務,自然也不構成是否為合理市價的問題。
違反多項規定遭停業
上述行為經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的規定,而且這些違法行為,除了有許多檢舉函件、調查筆錄可指證外,公平會也查獲該二公司的訓練班報名表、參加人繳費登記等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
除了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公平會認定兩公司同時也違反了直銷管理辦法的多項規定,包括:
一、經營直銷而未向公平會報備,違反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前,沒有告知有關公司的直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規章、參加人應負的義務及負擔、參加人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參加人退出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事項。且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將前開應告知事項明訂,係違反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三、以潛能訓練班名義,收取二萬八千元至二萬九千元之費用,違反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以訓練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的規定。
四、兩公司鼓吹參加人繳墊六萬元,以取得「主任」或更高職位,以抽取較高比例介紹佣金,違反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得約定參加人再給付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的規定。
這兩公司因為這種不正當之營業手法,使許多人無辜受損,而已獲取上千萬元的不當利益。公平會認為情節重大,不能再讓此種營業手法繼續實施,所以除了分別處以罰鍰外,也勒令兩公司應即歇業。公平會再次展現公權力,嚴懲不法業者,相信對今後國內直銷業的良性發展當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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