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事業籌組商業同業公會所面臨問題之探討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葉添福
期數 / 第148期
直銷事業籌組商業同業公會所面臨問題之探討
朗讀:
按公平交易法自八十一年將直銷納入規範以來,直銷事業依據公平交易法所授權訂定之「直銷管理辦法」規定向公平會報備,目前報備營業家數達七百餘家,全年營業總額計五、六百餘億元。因此,直銷事業在遵循法令,以及政府主管機關的管理下,行業規模逐年擴大,多數業者已建立穩健經營,長期發展的共識。公平會基於直銷主管機關立場,對於輔導直銷產業之發展,應責無旁貸,是若藉由業者之自律規範,甚或籌組商業團體,不但能夠促進直銷產業的良性競爭,更可分擔公平會監督管理之效。
目前直銷事業雖有「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中華民國直銷市場發展學會」、「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等團體,惟其性質與依法籌組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仍有差異,依據商業團體法規定:「區域內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按即業必歸會) 、「商業同業公會有依法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辦事項等之任務」(按指公會具有公益性質),準此,舉凡有關直銷報備、檢查、宣導、動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等事項,或能透過立法程序由主管機關委託或會同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此對於直銷之監督管理,應有正面助益,相信公平會對於直銷事業籌組商業同業公會乙事,應會給予支持並且樂觀其成。
公平會曾經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及經濟部等單位,針對直銷事業倘欲直接籌組商業同業公會所面臨問題舉行座談,謀求解決之道,結果發現目前「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並無「直銷商業」,爰若欲籌組商業同業公會,勢必於直銷業者之營業項目增加「直銷商業」,惟現行營業項目分類原則,經濟部基本上則係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做為分類,最主要是根據其產品或所提供服務的類別,訂定其營業項目。
目前確實尚無直銷業別,而仍以其所銷售商品批發或買賣業等,做為其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例如目前的網路或電視購物,仍以其實質上所銷售商品的種類,做為其營業登記項目。另外,行業的成熟度亦相當重要,目前社會大眾都知道「超級市場」所販賣產品種類繁多,但已列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項目,因此,所販售商品種類包羅萬象的直銷事業必須考量其已否達到社會週知的成熟度。所以,增加直銷商業項目,尚非絕對不可能,然對於其他例如郵購及網路購物等行業,是否要求比照辦理,及目前直銷業者已加入之商業同業公會等團體之態度,亦需加以考量。
行政院主計處為反映我國社會經濟變遷實況,以聯合國行業標準分類為基本架構,並參考國外行業分類在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七次修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增加了無店面零售業,包括了電子購物及郵購業、直銷業、其他無店面零售業等細類,直銷業即包含單層與直銷,可見以此種無店面零售的直銷業等已獲得國際社會與有關機關的重視與肯定。這將是直銷事業籌組商業同業公會所邁開的一大步,接下來直銷業者的營業項目何時能夠增加「直銷商業」,並列入「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則將是直銷事業可否籌組商業同業公會最主要的關鍵。
經對照經濟部的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目前綜合零售業包括百貨超市業(百貨公司業及超級市場業)以及其他綜合零售業(便利商店業),顯然已經將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予以納入。依照前述營業項目係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做為分類的原則,只要取得該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認可,比照超級市場業及便利商店業等,將目前行業標準分類中的傳、直銷業等無店面零售業納入營業項目,則並非不可能,這也是目前直銷事業所要努力的目標。
而有關各類商業團體應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因此必須確認公平會是否為直銷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上述會議結論,直銷事業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種類繁多,舉凡有營養食品、美容保養品、健康器材、旅遊及健康檢查諮詢等商品或服務,均受有特別法之規範,且其對象尚不論其行銷通路為何,若因該類商品或服務影響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即應責由該商品或服務之主管機關為必要措施。因此,就管理直銷行為立場而言,公平會應為該直銷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若就管理其商品或服務而言,例如其所銷售之健康食品、化粧品等產品,仍由衛生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職是,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視其管理的目的而定,亦即,若直銷商業成立公會,有關其組織會務方面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對於其直銷行為是否合法,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公平會,而其所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即應由該商品或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例如化粧品含汞是否過量,健康食品有否違法等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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