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麗直銷商非法吸金案給我們的啟示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吳英同
期數 / 第70期
安麗直銷商非法吸金案給我們的啟示
朗讀:
日前美商安麗公司直銷商非法吸金逾七億一事,不僅在直銷業界引起軒然大波,也對整個社會造成不小的震撼。
本案中安麗直銷商余文博及陳麗美夫婦及下線代表晏陽春等三人,打著直銷的名號,卻涉及以高利違法吸金,金額高達七億二千餘萬元,'98年8月24日在高雄楠梓家中被數十位憤怒的受害人報警逮獲,警方查出全案受害人有多達數百人之譜。
在這個案子中,到底誰是受害者?陳麗美說,她是在五年前認識一名叫吳木森的貿易商,告訴他有管道取得公家機關的大批訂單,當時她就以十萬元為一股,賺取每月八千元的利息,後來認為機會不錯,才又介紹給其他認識的人,因此她認為她自己也是受害者。那誰又應該負責呢?
安麗公司嗎?安麗公司表示,這是直銷商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已停止該等直銷商之直銷權,請民眾不要貪圖暴利而被欺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嗎?安麗公司已合法報備,報備不等於核准,參加人雖亦為「直銷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對象,但是全國有好幾百萬的直銷商,主管機關如何管理、又從何管起,皆令人質疑。
分析案例之法令條文
就目前的法律規範而言,主管機關的象徵意義重於其實質功能。所以說受害者也只能循一般訴訟途徑,耗時耗力的尋求可能要不回來的金錢。
讓我們來看看這件案例所涉及的法令。
一、直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主要是規定「直銷事業應告知參加人的事項」,條文第一項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資本額;
2.直銷組織或計畫;
3.營運規章及交易須知;
4.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5.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如參加人於其所介紹加入之人再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者,該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
6.商品或勞務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之有關事項;
7.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8.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二項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告知義務之履行,直銷事業應有參加人簽名聲明業經告知之文件或其他證明方法。」
而真正的重點是在第四項,即前述「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亦適用之。」所以說,參加人亦為直銷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對象,在本案中前所涉案的直銷商亦都違反了本條的規定。
而違反本條的罰則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該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即直銷管理辦法)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這一個案子,上下線之間並無銷售情事,他們只是在直銷名義下,下線「投資」金錢,等待回收利潤而已。屬於無商品介入的非活活動(在日本俗稱之為「銀老鼠」或「金錢老鼠會」),在此情形下尚應注意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並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額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若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三、另外,是否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之詐欺罪,亦值得進一步研究。
公司與直銷人該有何省思
先不論整個個案的罰責歸屬問題,事件發生總會對產業造成影響,而業界與社會大眾又能從中獲得什麼樣的啟示呢?
一、直銷公司應診惜不易建立起來的良好商譽,具體作法是:
1.加強直銷商的教育訓練,防止「上樑不正下樑歪」的情形。在筆者過去實際承辦的一些非法直銷案件中,即發現一個公司裡頭,同種違法行為的直銷商多是來自於同一個(或同一群)上線所教導出來的徒子徒孫;以本案為例,牽連數百人,而其禍端的來源卻來自余某夫婦等幾人。其實,其中每個人都是基於好東西與好朋友分享之心態招募他人,但嚴格而言,大部份的人都已違法。
目前,雖然部份直銷公司有舉辦業務人員的教育訓練,但多數教育訓練仍由直銷商自行辦理。各直銷企業內多依不同高階直銷商所發展出之組織,區分為不同體系。因其受不同之教育訓練,故形成同一公司的從業人員因隸屬不同體系而有不同的銷售手法。
某些公司的直銷人員常有許多違法行為,但特定的違法行為,卻只發生在特定體系之中。而這些事情,都會對各公司的商譽及整體直銷業形象造成重大打擊,不能不審慎處之。
2.直銷公司或直銷之自律組織應設有專責單位稽查所屬直銷商是否有違法之行為。
就筆者所知,目前國內已有直銷公司設立此一專責單位,對於維護公司商譽,遏阻不法情事,應有相當正向之作用,值得各家加以效仿。職業自律組織功能衰弱,長期以來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項事實,直銷業更是如此。最好是在法律中明文授予自律組織(如協會、公會等組織)一定的公權力,使其扮演積極的角色,這較諸於吃公家飯的公務員而言,必定是專業而有效率多了。
二、給直銷從業人員的啟示:
直銷商在直銷生涯發展中,固然組織與銷售皆需並重,才能獲取最多的利潤,賺得最多的財富,但必須認清直銷係以將商品銷售出去為其最終目標,沒有商品(或服務)而以招募他人「投資」為主要活動的事業,皆是老鼠會的徵兆了。
三、主管機關修改法令,重新檢討目前的實務作法,實在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
今天事件之所以特別引起社會大眾注意,完全是因為安麗是直銷業界頗負盛名的公司。
如何管理主管單位需費心
我們來看一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的調查統計資料,截至'97年底,曾向公平委員會報備的直銷公司有844家,而實際上仍在從事直銷活動的只有240家,其中減少的原因,本文認為,除了競爭激烈等因素之外,發不出獎金及因違法而自動消失(吸金後迅速捲款逃跑)或被處分而停業的公司更是佔有極大比例。
相對於安麗公司這一事件的受害者而言,那些所屬公司已經消失不見的直銷商,只能在家中暗自哭泣,遺憾的是,這些事情卻是不斷在上演中。
四、目前財政部管理人身保險業務員的模式,似亦可供參考。
設想將這一個模式套用在直銷業,那麼就會有以下的規定:如「直銷商資格的取得須經一定的流程,如參加人非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直銷事業販售商品。年滿廿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應由所屬事業向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有關公會報名,參加其舉辦之直銷商資格測驗。參加測驗前,應通過所屬公司之基本教育訓練。
直銷商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備。直銷商資格測驗合格者,得填寫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當然,直銷業畢竟不同於保險業,其中管理模式之增刪仍有待主管單位斟酌。
另外,關於直銷商登錄與懲處亦應訂有規定,如訂定「直銷商違反有關規定者,由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直銷商經登錄後,有轉任其他公司或離職後再任職時,應重新辦理登錄。
又直銷商經登錄後,除有變更及註銷之異動登錄外,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職或撤銷等懲處登錄,並將其資料造冊報直銷公會轉主管機關,且通報各直銷事業。」當然,目前國內直銷業主要是販售商品為主,但其影響亦頗大,是否需要如此嚴格的管理,政府政策上應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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