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馬來西亞的直銷規範比較
分類 / 世界直銷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22期
台灣與馬來西亞的直銷規範比較
朗讀:
馬來西亞是國內直銷公司前往海外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市場,近年直銷在馬來西亞迅速成長,涉入直銷的人也日益增多,有的參加成為直銷商,有的是購買直銷產品的消費者,而產生的糾紛也不少。馬來西亞主管其國內商業活動的國內交易及消費者事務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接獲許多有關直銷的不道德活動以及金字塔行銷的投訴,這些投訴案件大多沒有法律可以規範,所以馬國有關當局乃制訂了直銷業法令,而從1993年的6月起開始實施。
針對沿戶銷售、郵購規定
馬來西亞所公布施行的93年直銷法令(Direct Sales Act 1993),跟我國的公平交易法以及直銷管理辦法相比較,在規範對象、管理方式以及規範內容等方面都有不同之處。以規範對象來說,我國是針對會形成獵人頭組織的變質多
層次直銷立法加以規範,而
馬來西亞則是規範包括「沿戶」銷售(Door to door Sale)和「郵購」銷售在內的「直銷」(Direct Sale),直銷法令中對直銷得應義是銷售員與買主/消費者之間的一種直接銷售方法,這種銷售方法無須通過類似一般商店的銷售途徑。
另外進一步對沿戶銷售和郵購銷售有下列的定義:
沿戶銷售的定義即是,銷售員不是在一個固定地點營業,而是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向顧客銷售貨品或服務之行動;或是通過電話聯絡。而郵購銷售的定義是,某人通過郵寄方式,銷售貨品或服務。從沿戶銷售的定義,自然也包括了直銷,所以說馬國對直銷的規範對象較我國政府更為廣泛。
申請程序繁複,嚴禁金字塔式直銷
從管理的方式來說,我國對直銷事業是要求必需於營業前向主管機關,也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書面報備一些規定的事項,而馬來西亞則是規定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獲發直銷業執照後始可營業。所謂的「報備」,其實與「登記」、「備案」的意義相似,而不同於「申請」或「核准」,所以在馬國要經營直銷業,可以說必需先申請個執照,在程序上就較為繁複。
在規範的內容方面,馬國所謂的嚴禁金字塔直銷法,被禁止的直銷活動是通過某種計劃或計算方法,以某種案級或所招募加入計劃的會員人數,而非通過其所銷售的貨品總額或數量,以取得金錢或酬勞。此項的規定其實與我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以拉人頭為參加人的主要收入的規定是相同的。
我國的直銷管理辦法,多係規範直銷事業的行為,對參加人的規範僅於告知義務和禁止之行為條款中加列一項準用或適用之規定。而馬來西亞則對直銷商另有需持身分證及記載有規定資料之授權卡,始能進行營業活動之規定,而且營業時間在非假日時,只能在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之間,也就是在晚上七點以後不得再從事銷售行為,除非事先與顧客有預約。其目的是在保護消費者不受直銷人員在休閒時的騷擾。
兩國皆規定「冷卻時間」
馬來西亞的直銷法令與我國一樣規定有冷卻期間(Cooling-off Period),我國管理辦法規定直銷事業之參加人於簽約加入後十四日內可以書面向事業提出解除契約,同時可退回所持有的商品,事業需以其原購價買回。而馬來西亞規定的冷卻期則是對顧客即消費者而言,有十個工作天的時間,讓顧客在此期間內對所訂購之貨品或服務可重新考慮,而在此冷卻時間內,賣主不可再遞送貨物或履行服務,而且不可接受購買者的任何付款,換言之,顧客僅需在購貨十日後再行付款即可。萬一買方在十天內需要用到所訂購的貨品或服務時,則可以通知銷貨者,把冷卻期縮短為七十二小時。
由於這種冷卻期的規定,對於小額營業的小生意業主而言,在資金的週轉較上影響很大,所以還特別規定每宗價值不超過馬幣三百元(約三千元台幣)的交易,其貨品或服務都一律免訂買賣契約與冷卻期。
違反法令兩國罰則皆嚴
在違法的罰則方面,若經營獵人頭之金字塔非法直銷組織,馬國與我國一樣,行為人都要面臨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可以併科馬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約二百五十萬之台幣,較我一百萬元台幣以下罰金為重)累犯者可判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馬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沒有申請得到直銷業執照而營業的話,初犯可以罰款到馬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累犯可罰款五十萬元以下。
豁免於93年馬來西亞直銷法令的有1963年的保險法令、1984年回教保險法令,以及每宗交易價值不超過馬幣五十元的貨品或服務。我國雖未明文規定可豁免的範圍,但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若有合乎該條規定者即適用之。
綜觀馬來西亞的直銷法令,似較我國規範嚴格,但實施後之成效如何,目前尚未得知。而我國以目前的管理方式在實施兩年多後,已漸導正以往直銷業者的不當行為,使國內的直銷業朝向良性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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