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優惠    註冊登入
全球華人直銷媒體第一品牌
直銷法規

【直銷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所變更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會辦理報備


直銷法規 / 作者 李禮仲 / 直銷世紀第268期

    【直銷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所變更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會辦理報備


朗讀:

文@李禮仲
案例
泛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103年4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公司所在地 (即營業所)由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61號6樓變更為嘉義縣大村鄉大村村大義街11號,泛泛公司於103年4月底 將公司營業所搬遷至新址,渠於103年8月15日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變更報備,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前報備義務?
解析
公平會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充分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行銷方式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等資訊,爰於第6條第1項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事項。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6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 ... ...

請繼續閱讀此篇文章  登入/訂閱

瀏覽次數: 521

標籤:  

延伸閱讀

猜你喜歡

熱門內容

論服務型商品特性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與價值減損爭議 上篇:變質多

商品是否虛化,該如何認定? 「變質多層次傳銷」的認定標準與檢

直銷不是金錢投資

直銷產品退貨時商品價值減損之判斷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傳銷事業能否對傳銷商「限制轉售價格」?

直銷團隊自行修改公司規定或自訂不同的規定 是否違法?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直銷法律相談室:直銷事業限制參加人轉售價格之問題

直銷事業可以禁止直銷商經營其他事業嗎?(下篇)

影音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