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禮仲
案例
泛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103年4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公司所在地 (即營業所)由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61號6樓變更為嘉義縣大村鄉大村村大義街11號,泛泛公司於103年4月底 將公司營業所搬遷至新址,渠於103年8月15日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變更報備,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前報備義務?
解析
公平會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充分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行銷方式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等資訊,爰於第6條第1項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事項。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6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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