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直銷事業的蓬勃發展,許多直銷人更將事業發展至世界各地,然而,因各地賦稅制度不同,以致經常引發稅務糾紛,遂以馬來西亞為例,分本地人、非本地人以及公司三方面,擬出可能遭遇的稅務問題,供國際直銷人參考。
本地人身分需先界定
所謂「本地人」係指在課稅年度內,「居住在馬來西亞」之個人,其認定標準為:
1.該個人必需在一課程年度內連續或不連續逗留在馬來西亞至少182天。
例如:李先生於1994年逗留在馬來西亞之情形如下:
逗留時間 天數
01/05/94~31/05/94 31
01/07/94~30/08/94 62
01/10/94~31/12/94 186
依此,則李先生於1994年屬「本地人」身份。
2.該個人於馬來西亞逗留的天數少於182天,但緊接在下一課稅年度逗留超過182天(屬本地人),則前一年度亦屬本地人身份。
例如:
逗留時間 天數
01/08/94~21/12/94 153
01/01/95~10/08/94 220
373
3.該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內,連續或不連續逗留在馬來西亞90天以上,且在前四個課稅年度中,有任三個課稅年度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視為本地人身份課稅。
.屬本地人身份。
.在馬來西亞連續或不連續逗留至少90天。
例如:1994年,李先生總共逗留在馬來西亞100天,而他在1991年、1992年和1993年逗留在馬來西亞的情形如下:
課程年度 逗留天數
1991 90天
1992 95天
1993 125天
則在1994年,李先生為本地人身份。
4.該個人在一課稅年度內逗留僅數天,但若他在前三個課稅年度和下一個課稅年度內,都屬於本地人身份,則他仍被視為本地人身份課程。
例如:94年李先生逗留在馬來西亞僅30天,但他在前三年和下年度的課程身份如下:
課程年度 逗留身份
1991 本地人
1992 本地人
1993 本地人
1994 居住30天
1995 本地人
則李先生在94年仍屬本地人身份。
掌握趨吉避凶原則
本地人與非本地人在所得稅課稅上的主要類別有:
1.兩者的比較(見表一)
2.本地人以累進稅率課稅,比非本地人多享多少稅務利益?(見表二)
由此可知,課稅所得在RM(Ringgit Malaysia馬來西亞貨幣「零吉」)150,000以下時,本地人的稅賦較低,節省約RM150,000;課稅所得在RM150,000以上時,稅賦相同。
有限公司和個人,在認列收入來源之相關費用的重要差額則如表三。

依上述,有限公司為法人,一切費用或支出只要與業務相關,均可認列;反之,個人所支付之費用,因與私人費用混雜,多被剔除,而若課稅所得偏高,則多為不利。
建議:
1.以有限公司身份參加直銷公司,所有收入歸入有限公司帳戶。
2.所有費用,均由有限公司出帳,爭取更高的可認列費用。
3.個人可以董事經理身份領取薪資,亦可以人頭方式支出薪資或佣金顧問費等費用,分散課稅所得。
4.個人可儘量爭取成為「本地人」,以便享受累進課稅的好處。
5.投資活動對分散所得和增加費用均無明顯幫助,故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