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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認識「消費者保護法」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14期

    認識「消費者保護法」


朗讀:

「消費者保護法」在經歷超過十年以上的醞釀、催生到起草、審議,終於在今年一月十一日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且在當天就送交總統府公布,從十三日開始正式生效實施。雖然到目前為止,相關的子法─施行細則,以及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甚至各地方政府應設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都不知要多少時日才能完成或成立,但是既然你我都是時常居於消費者角色,對於這部攸關全國消費大眾利益甚巨的法律,都應該有所認識才是。

消費者有五大權利
其實在國際間,對於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以對抗處於強勢地位的企業,正是近二、三十年來的一個趨勢。在一九六二年,美國總統甘迺迪在國會中的一項咨文中,就曾提出了消費者的四大權利,那就是(一)消費者有求安全的權利,(二)消費者有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三)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和(四)消費者有意見受尊重的權利;後來尼克森總統在一九六九年更提出了消費者的第五大權利,那就是消費者有求賠償的權利;而使得美國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運動益發高漲。而我們的鄰國日本、韓國,也分別在一九六八年和一九八○年公布「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所以相形之下,我國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法制化工作,顯然落後很多,但是如果政府與民間能夠正視本法,我們仍然很樂觀的認為這將是消費者時代真正的來臨。
「消費者保護法」的內容,一共有七章六十四條,第一章總則,共計六條;第二章消費者權益,計有二十條,而且又分為四節;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第三節特種買賣、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共計六條條文;第四章行政監督,計十條;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計有十三條,又分第一節申訴與調解、第二節消費訴訟;第六章罰則,有七條條文;最後的第七章為附則,只有兩條。

消保法一實施消費者權益有保障
「消保法」實施伊始,日後將產生何種效果及影響,當然要看執法者,以及相關的消保團體處理問題的態度而定,不過身為經營直銷的業者,或是從事直銷的廣大參加人,不妨先了解「消保法」的內容可能與直銷業較有關的條文,避免因無心的過失而觸犯法條規定。而換個角度來說,以一個消費者的角色,也應該知道你將會擁有什麼權益,不要讓它無端睡著了。
首先談到「定型化契約」,「消保法」第二條第七款對定型化契約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所以直銷事業與直銷商簽訂的契約,為公司早已預先擬定,自然屬於「定型化契約」,所以契約書的內容,現在
除了需要符合公平交易法的子法─直銷管理辦法的規定之外,應該也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範,也就是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規定,諸如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等,將來如有直銷公司的定型化契約被主管機關認定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時,可想見其造成的震撼將多大。
再談到所謂的「訪問買賣」,「消保法」第二條第九款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由這個定義看來,直銷都是經過參加人(直銷商)進貨後賣給消費者的模式,恐怕也應算是訪問買賣的一種,如果直銷也歸屬訪問買賣的話,自然要受到「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範,尤其第十九條,消費者對收受訪問買賣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直銷公司不宜忽視這點規定,最好能夠教導直銷商(參加人),因為消費者有七日內要求退貨的權利,所以不應該有強迫推銷的心態,才能將退貨的情況降到最低。

了解本身應負責任尋求處理因應之道
其次在「消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目前有不少直銷公司所販賣的是從外國進口的商品,包括有營養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保養品、清潔用品、健康器材……等,如果只是在商品上貼著小標籤,簡略的標出品名、成份、生產日期而已的話,可能都會因為比在原產地的標示或說明書簡略太多,而觸犯了「消保法」的上述規定,而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的罰則規定,如果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將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所以直銷業者如果是販賣國外進口商品者,應該趕緊修改不夠清楚的標示及說明書。
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的賠償,於「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上項規定對於企業因故意而致使消費者受損害的賠償金,與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損害賠償金最高三倍的規定比例相同,算是很合理的,但是「消保法」對於過失而致的損害也有賠償高至一倍的規定,這是企業經營者將面臨的一項很高的風險,直銷公司如果販賣的是會對消費者的安全或衛生上產生任何危險性的話,不妨考慮投保商品安全或衛生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危機。
以上僅是就筆者初步了解,「消保法」實施後與直銷業可能較有關係的一些條文規定做簡要的說明,消費者保護法不同於公平交易法,在通過立法公布後有一段緩衝期間,而是公布後即施行,所以業者應儘快了解本身所應負的責任,尋求因應之道,相信「消保法」的實施,將促使直銷業更重視消費者的權益,藉提升產品與服務的品質,以及本著誠信原則經營,必能使消費者對直銷業付出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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