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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望、聞、問、切,為產業開創美好明天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73期

    望、聞、問、切,為產業開創美好明天


朗讀:

《總論篇》


什麼是業者要的?什麼是政府該做的?
─針對公平會修法方針與可行性之建議


台灣直銷業最近3年正面臨到大環境不景氣、競爭情勢改變、經營策略調整的階段,多數業者與經銷商都深感「守成不易、開創更難」,積極在服務、教育、公關行銷等方面努力,以求專業性與競爭力的提升。在此階段,直銷業整體如何擺脫早年老鼠會的陰影與形象不佳的印象,除了業界的共同努力之外,政府、學術、傳播媒體則又扮演了公眾仲裁的關鍵角色。

最近公平會直銷專案小組針對過去6年主要直銷事業的經驗與案例,草擬了一份「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擬將原有管理辦法由8條增修為25條,草案甫出爐就引起業者極大的關注。由於業界迄今並無代表性的公會團體,將近300家業者個別意見與聲音無法整合。
「直銷世紀」雜誌鑑於此事攸關直銷業權益至為重大,便主動邀集業者、公平會官員舉辦座談會('98年12月10日),充份溝通交流,並將相關修正條文改以問卷形式,廣為徵詢業者意見。除此之外,又邀集業內熟悉法規之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統籌彙整業者意見,整理成書面文件,以期在修法作業付諸實施之前,充份反映民意,維護業者與參加人權益,並為直銷事業整體創造更公平合理的經營環境。

充分揭露資訊的弔詭
針對公平會此次修法的動機與目的,我們絕對予以肯定。因為「創造一個公平而自由競爭的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與業者的經濟利益」,確實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唯此次修法的方針,似以「充分揭露資訊」做為達成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那麼在目的與手段之間,是否有其嚴謹的必然性與可行性?又是否會產生其他預期的負面效應?頗有爭議的空間,值得探討與進一步溝通。
在深入探究管理辦法之各項修正條文的內容之前,似應先對法規中所謂公司與參加人的關係與定位做一釐清,直銷事業的本質在於「建立行銷通路」,亦即直銷公司係透過為數眾多的直銷商(即能加人),建立無店舖式的產品行銷通路,並做為公司與消費者之間聯絡的橋樑。但由於直銷商組織具有「三位一體」的特色(同一人可能扮演獨立經營者、銷售員、消費者三種角色),各人由於參加的目的與動機不同,遂有不同的努力與投入程度。根據公平會統計,大部份的參加人,仍僅止於消費者的角色。這種情形,增加了公司管理的複雜度,更由於參加人的門檻極低,來去自如,公司對參加人行為幾乎沒有約束力,僅能透過道德勸服、組織教育、經營理念宣達等方式,做正面與善意的宣導。
雖然如此,積極的直銷商(參加人)與公司的關係則為「生命共同體」,絕非對立。直銷事業的舞台與活力,皆展現在積極的參加人身上,所謂「創業與致富的機會」,亦係針對參加人的可能所得而言,至於直銷公司的管理,則與一般企業並無二致。

經營不善與蓄意違法有別
了解上述的本質,我們可進一步探究直銷事業在經營上所發生的一些問題與解決之道。根據公平會的統計,從1992年實施公平交易法迄'97年底為止,向公平會報備登記的直銷公司共計844家,而至'98年底實際營運的直銷公司有240家,顯示已有604家公司停止營業或退出市場。根據公平會出版案例集,過去6年違反公平交易法或直銷管理辦法而被處罰的公司共計50家,佔報備公司總數的6%,相較於停業或退出市場的72%,仍居少數。由此可大致將直銷事業所發生的問題,歸納為經營不善或蓄意違法二類。
在經營管理不善方面,常見的現象大致有以下幾種:
1.專業不足─由於經營者不懂直銷,又欠缺專業行政管理人才,以致在產品規劃、組織拓展、制度設計等方面都可能產生瓶頸,大多數經營不善而退出市場的公司都屬於此類。
2.財力不夠─不論是外商挾著龐大的國際組織,或本國新創的直銷事業,在當前逐漸成熟的經營環境下,要成功建立行銷通路所要投入的資本與營運資金都較10年前高出許多。由於政府並未規範直銷公司的資本金門檻(許多其他特殊行業都有此門檻),以至於許多個人或中小企業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來成立直銷公司,結局大多是因資金不足而收場,後續遺留的問題亦無法解決。
3.報備疏忽─在過去遭受公平會處罰的直銷案例中,有一些是屬於業者管理上的疏忽。例如:新增加產品項目、獎金制度修改、促銷獎勵計劃、產品價格與積分改變等,這些直銷公司常見的異動事項,許多公司都疏於向公平會反映,有可能遭受處分。
4.產品糾紛─任何行業與消費者之間都有可能產生產品使用上的紛爭,但直銷公司最忌諱發生這一方面的問題,因為少數案例可能嚴重影響到公司的業績與信譽。大多數的公司都以產品責任險以及專業機構的佐證,來確保消費者對直銷商品的信任度。

訂定門檻,防杜投機
就以上常態經營所衍生的問題,建議公平會所應採取的立場如下:
1.以市場機能、自由競爭為原則,讓直銷業在優勝劣敗的自然法則中進步、茁壯。
2.似可參考韓國、大陸對直銷事業的管理,在資本金與營運資金的準備上設定一定的門檻,並透過金融機構的擔保(是否可行,尚待研究),以健全直銷公司的財務體質,杜絕實力不足的公司任意跨入本行業。
3.加強產品責任方面的監督與管理,訂定出適當的管理規範與賠償條款。
在蓄意違法炒作方面,即屬於公平會、媒體、直銷業者最關切的直銷違法事件,一般所謂的老鼠會或惡質直銷公司以實際的案例來分析,大致可分為三類:
1.炒作制度、虛化產品─此類違法事件,以雙軌制為代表,強調制度的簡單、優越、快速致富機會,吸引大批抱著投機心態的人前來一試,其形態如同19年前的地下投資公司吸金事件,一定是先參加的人在賺後參加人的錢,並無真正的商品在流通。
2.高價產品、強迫銷售─此類違法事件以三光吉米鹿為代表,透過高單價的產品、大型會場的團體壓力,強迫被邀約來的人購買產品,並百般刁難不准退貨,造成受騙者求償無門。
3.更改名稱、惡性倒閉─由於直銷公司的申請並無門檻限制,少數不肖業者便利用此漏洞,利用人頭廣設公司行號,以規避公平會的處罰。此種惡質直銷主控者多屬一群資深潛訓人員,以台灣中部的娜特莉亞違法事件為典型代表。

查緝不法,加強宣導
針對上述這類惡質直銷事件的預防與處,建議公平會處理的方式如下:
1.將重大蓄意違法行為提升至母法,賦予公平會更大的執法權力。
2.防止虛設行號與惡性倒閉,同前文所建議,規範直銷公司設立時需要有一定的擔保,並提高資本金的門檻(但要確實掌握資金到位),或從年營業額中提撥一定保證金比率。
3.加強不法行為的查緝作業,根據業者、參加人舉報,掌握業內少數不良份子行蹤;並可考慮將直銷公司主要股東與線頭(首批參加人)資料列管,防止特定不良份子在市場中流竄。
4.加強法規宣導教育,針對新設立公司定期舉辦講習班,教導新公司的經營團隊熟悉相關法規與報備作業,並於講習班中針對違法案例詳細解說,以收預防之效。
除了上述針對直銷公司的管理方案之外,在直銷業內也有少數惡質參加人,結夥擾亂市場,要脅公司給予不當利益,破壞參加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其主要行為有以下幾種:
1.與新設直銷公司談判,給予特定的優惠條件(獎金率、職級、津貼),並成為唯一線頭(其他所有參加人必須為其下線)。
2.有組織性的大量進貨,等到領取獎金後,再大量退貨;或藉由公司制度設計的漏洞,有計畫的排線,爭取最大的獎金,而無實際銷貨行為。
3.同時參加多家直銷公司,蓄意破壞旁線組織,以拉人頭做為主要手段。
針對上述惡質直銷人的行為,建議公平會在管理辦法中,亦增加對參加人行為的規範,以保障合法直銷公司的權益。

不宜殃及合法業者
「打擊非法,保障合法」是公平會與業界共同的期許,「直銷管理辦法」實施迄今已逾6年,相信公平會對於如何分辨合法與不法的業者與參加人應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建議在修法的過程中,務必要針對合法業者與不法業者的行為明確區隔,深入瞭解,重心應放在如何杜絕少數惡質的不法行為,而非增加所有業者的不便與困擾。
我們所說「充分揭露資訊」原則,有一假設前提,即所有社會大眾都具有成熟的判斷力和資訊解讀能力,這與目前的實況並不相符。因此建議直銷公司可加大資訊提交公平會的幅度,以讓主管機關與相關專家做更好的管理參考。
但如前文所述,一些惡質直銷行為的防杜,似未展現在這次修法的條款中,建議公平會在檢討法規的過程中,不能只針對個別判例來補救(事實上,過去的判例也未能迅速有效制裁到不法業者),更要從過去的案例中設法防範機制,防止類似案例再次發生;或者至少讓居心不良者因要付出較大代價而不敢輕舉妄動。
相信公平會在這次修法作業的程序中,必會多方徵詢業者與專家意見,更期盼業者重視與主管部門的溝通,唯有良好的溝通與合作,方能為直銷業帶來更好的經營空間。



《公平會篇》


以健全產業發展為根基,
定案前廣徵各方意見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陸續施行後,在台灣經營十餘年的直銷產業,才算開始接受法律約束與行政部門的管理。

在公平交易法中,規範直銷的條文計有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二條等。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主要在禁止事業從事以拉人頭即可獲利的直銷方式,但僅此條文,對實際上想參加直銷事業的民眾並不具保障,因此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授權給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直銷管理辦法」,針對報備與檢查制度、告知義務、解除與終止契約規定及禁止行為之規定等做更明確的規範指示。

管理辦法新增條文業界關注
近幾年來,台灣直銷產業蓬勃發展,競爭激烈,相對的也衍生出一些問題。「直銷管理辦法」是否能更適切地規範到直銷產業,進而保障合法、遏止不法,也成為業界人士討論與關注的話題。而針對目前管理制度不足之處及直銷活動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公平會直銷專案小組在'98年11月中,公布了「直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現有條文從8條增為25條。
這項修訂草案引起業界高度重視,而新增條款的重點則包括:
1.直銷公司應定期公布營運情形及財務報告,供參加人隨時查閱或抄錄,以使公司財物資訊全面透明化。
2.直銷事業對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銷傳有關的行為需負管理義務。
3.直銷事業應於開始實施直銷事業30日前向公平會報備。停止或暫停營業時,也應提前30日先行報備。
4.直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參加時,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並附參加契約。
5.明訂參加人於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在解除契約生效後30日內提出退貨者直銷事業應於7日內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的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的費用,不得藉故拖延。若是參加人在14日的解約期過後才提出終止契約,並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提出退貨申請,則直銷公司應於14日內,以原價格之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的商品,但得扣除已經給付的獎金或報酬及價值減損部份。
6.直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直銷行為,不能以招募員工或其他名義為之。
7.直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成功案例或迅速致富案例來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者,應具體說明其組織總人數及總銷售量。
8.直銷事業在參加人加入其組織或計畫前,應對其施以直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申訴途徑之教育訓練。此項教育訓練費用,應由直銷事業負擔。

執行無時間表以充分溝通為要
這樣一個「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的公布,其精神與方向何在?針對此點,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鄭優特別提出說明。他表示,管理辦法的修正主要是配合公平交易法母法的修正(母法在立法院已經一讀通過),同時公平會也趁此機會,檢討過去幾年來對直銷事業之管理情形,在辦法上有需加強或規定不足之處加以補充,並參考其他國家的管理規章,希望透過此次修法能真正達到保障合法業者、遏止非法的目的。
至於草案修訂的過程為何?有無施行時間表呢?「行政機關修法時會先確立目的,接著再提出修正草案,行政程序絕對會公開化、透明化。」鄭優說,草案並不代表定案,草案擬定完成即召開公聽會徵詢業界意見,公平會希望業界針對困難處提出說明,大家站在為業界未來良性發展的立場,做坦誠溝通。
鄭優表示,草案是由直銷專案小組先行提案,並經過公平會9位委員(4位法律背景,5位財經背景)一起參與會議,溝通過意見,內部達成共識後再來聽業者的聲音;整個從蒐集資料、彙整、內部溝通到草案公布,大約花了1年時間。
「這個修訂條文並無所謂的施行時間表,基本上是配合公平交易法母法的修正。若母法在這個立法院會期('99年元月底)能通過,我們當然希望能儘快配合實施。另外一個方向是,若此會期立法院來不及審查公平交易法,因直銷管理辦法屬立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即可),必要時公平會也可以先行修訂。」
對於部份業者反應,此次修訂草案中,有些條文明顯是針對某公司曾發生的個案增設,對此說法,鄭優說:「大多數增訂的條文是根據過去幾年執法經驗而來。」鄭優以第十八條規定為例表示,安麗直銷商吸金事件讓公平會在公司是否對直銷商負管理義務有些思考,公平會認為,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彼此是契約關係,在此情況下,不可能要求公司對直銷商負連帶責任,因此公平會所謂的負「管理」義務,並非要公司什麼都管,而是要求公司「應予善良管理之注意」。
「善良管理之注意就是在正常情形下,照常理去注意了解,若直銷商在外違法情事已眾所皆知,公司卻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疏於管理,公平會就會要求公司負行政責任,可能受罰款處分。」

修法考量希望兼顧公司個人
至於引起最大反彈聲浪的「報備單位成本」,鄭優表示,公平會的考量點在於直銷產業在銷售過程中比傳統行業省卻很多環節,產品價格應相對下降;基本上,公平會不干涉產品價格,讓消費者知道單位成本的參考基礎,是以維護消費者權利,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
「當然,若業者提出之執行困難點比上述立基點更具說服性,公平會也不是不能接受。」另外,關於第四十條公布財務報告及營運狀況的條款,鄭優強調,這項條款的目的是希望參加人參深入了解想參加的公司,同時參考美國的「商業機會法」,希望公司將財務情況告知參加人,讓參加人有一個決定基礎。當然,也要考慮那些可以公布,那些不能公布,基本上是以兼顧公司與直銷商雙方的立場來考量。
過去幾年來,台灣直銷產業的規模日漸擴大,如何適切管理成了主管機關的大考驗。而平時,公平會對直銷產業的「管理方式」為何?鄭優說,公平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對直銷事業做檢查及調查(有人檢舉時)的動作。
前者是對已報備的公司做不定期的拜訪,深入了解公司的經營情形、有無與參加人簽訂契約、在營業現場有無準備資料讓參加人查閱、退貨辦法是否確實執行等。而調查工作則是接受檢舉,調查有經營之實卻沒有報備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等。
鄭優強調,公平會十分重視檢舉,也希望民眾多提供一些證據資料據實舉發不法;只要書面陳述,留下真實姓名與連絡方式,寄到公平會即可。若涉及公共利益,公平會定會深入調查,並隨時將處理狀況告知檢舉人。
鄭優重申公平會廣納各方意見的用心。他指出,草案推出後,公平會除了舉辦公聽會與業界溝通外,也透過公開場合或網路公布草案,目的即在於廣徵各界意見。「站在讓產業健全發展的基礎上,我們呼籲業者勇於表達意見,公平會將以非常開放的態度來接受與評估。」
未來一、二年內,公平會計劃與業者相關機構團體合作舉辦法規宣導活動,若公會團體的組織有需要,公平會也樂意派人前往講解、宣導。同時,公平會的服務中心專線(02-23517567)也歡迎業界人士多多利用,有任何關於產業經營的問題,都可透過此服務專線來諮詢。

公平會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重點提示

1. 直銷公司若有關係企業,其國內外事業名稱、所在地及持股關係,應於開業前30天,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2. 2.直銷公司銷售之商品或勞務種類、性能、品質、價格、單位成本、用途等,應於開業前30天,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3.直銷公司於參加人加入直銷事業前,應詳盡告知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單位成本、用途等事項。
4.參加人於解除契約生效後30日內提出退貨者,直銷公司應於7日內退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之費用。
5.參加人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提出退貨者,直銷公司應於14日內,以原購價格之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6.直銷公司應每季提供經會計師核閱之前三個月財務報告及直銷營運情形,陳列於各營業處所,隨時供參加人查閱。
7.直銷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之直銷營運情形,陳列於各營業處所,供參加人查閱或抄錄,內容應包括:(1)參加人加入或退出人數及總人數,(2)營業收入,(3)處理退貨之總額,(4)佣金與獎金支付情形。
8.直銷公司不得以違背其直銷組織或計畫的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而影響其他參加人之權益。
9.直銷公司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10.直銷公司對於其參加人從事與直銷有關之行為,負有管理義務,以防止參加人以不當行為從事推廣活動,或假借名義募集資金。
11.直銷公司或參加人以刊登廣告或其他公開方式招募參加人時,應明確表明,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進行。
12.直銷公司或其參加人在發表成功案例時,應具體提出其建立組織之期間、總人數及銷售額等證明事項。
13.直銷公司應於參加人加入直銷組織前,施予直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申訴途徑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費用由直銷公司負擔。
14.直銷公司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書面資料,按月記載發展狀況,資料保存期限為5年,停止或暫停營業者亦同。
15.外國企業於我國境內從事直銷行為,亦適用本管理辦法。其參加人或第二人引進該事業之直銷計畫或營運規章者,亦同受本法規範。



《業者篇》


「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研討會記實


此公平會大手筆的修法,為業界帶來極大的震盪,直銷管理辦法會被修改成什麼面貌,更攸關產業今後的發展。為了在修法之前,讓業者有申訴、參與的空間,本刊特舉辦直銷管理辦法研討會,邀集公平會代表與專家業者,針對相關條文提出說明與建議,並聆聽業者的聲音,以下為研討會內容摘要。

時勢所趨,正視修法的必要


李久慈:法案修正條例的改變,意謂現今經營環境日趨透明化;直銷世紀雜誌長久以來以業界代言人自我期許,所以在公聽會尚未開始之前,便率先與業界做良性的互動。

事實上台灣直銷事業,在良好法規的護航下,過去6年有顯著的成長,又因為有越來越多人口加入,使直銷更為全民熟悉。隨著時空的轉移,面對社會的快速變遷,直銷產業結構亦不同於以往,而規範直銷產業的法令條文確實有修改必要。翻開過去的歷史,有關修法的座談會,業者通常參與意願不大,或許中國人傳統的觀念,認為和法律沾上邊的,還是少碰為妙;但如今法律是生活的一部份,更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不重視,就像一艘船漂泊在茫茫大霧中,不知何時會撞上冰山?
修法是必經的道路,唯眾人的智慧,才能得知道路是否可行。因此在法令定案之前,政府應加強與業者溝通,讓業者得以充分表達意見,權益不致受到剝奪。

公平會修法,用心良苦
鄭優:公平會的修法作業從'97年底就開始醞釀,'98年2月初,正逢委員會改組,並同時成立直銷專案小組,修法的程序才確實展開。直銷管理辦法是用來規範直銷經營的法規,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讓合法的業者得到保障,讓不法的投機者在市場上消失。
林東昌:根據公平會對直銷產業調查的結果,仍有三分之二的人擔心,不正常的直銷行為會影響整個產業的發展,要如何建立良好的形象,是全體業者的責任。在草案公佈後,受到許多來自業者的反彈,對於這樣的回應,公平會不但不感意外,相反的,希望業者可以站出來,大方表示意見。
陳得發:直銷所處的環境與其他產業不同,需要政府特別立法規範、管理,協助步上正軌。以往由於直銷受到太多負面事件的衝擊,使得產業形象受損,業務推廣難上加難。以往法律制訂過程,很少讓業者共同參與,而這一次從公平會積極參與座談及開辦公聽會等舉動來看,可見公平會在修法時是有所依據,而非一意孤行。

立法是遏止老鼠會,而非開倒車
康騰輝:翻開早期的直銷史,每發生一次事件,政府機關就想立法、禁止或管制。當然政府單位打擊不法的出發點是良善的,但可否不要動不動就去管理正規的業者?
仔細檢視修改條文,難免與人有開倒車的疑慮,譬如所謂單位成本應該反過來由公平會決定是否公開或釋放,不是要求業者公開單位成本,甚至應該要求那些可能涉嫌不法的公司,公布其所有的單位成本;此外,要使參加人免於受害,不是公開財務狀況就可倖免,真正在運作組織、玩弄獎金制度的人,針對法令勢必有其對策,讓主管機關無法抓到把柄。
呂榮海:在此有幾點意見:1.有關報備內容的變更,修法是在變更後15日內完成,在此建議一個月或更長的時間。2.執行退貨的問題,產品的價值認定標準何在?應需更詳細規範。3.參加人之權利義務,其中表明公司有防止參加人不當行為的義務,這條規定不可光憑寥寥數語就可帶過,而是會形成公司如何去承擔責任的問題。還有中央法規第五條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明訂之,不可視同行政命令來制訂。

業界針對修法議論紛紛
陳尚政(崇賢公司總經理):基本上公平會修法的動機是值得肯定的,但作法則有待商榷。既然公平會在面對時而報備、時而撤銷的業者管理上大傷腦筋,是否考慮以每季或每月舉辦公交會報的方式,讓業者反映問題所在,訴諸大眾,一來可以約束不法業者,二來可以讓社會大眾更瞭解直銷這個產業。另外單位成本及營運情形的公布,有可能變成惡質業者打擊業界的工具,反而導致合法業者生存上的困難。
過去由於業界缺乏團結,公平會並未採納業者意見;所以目前堪慮的是,經過座談會、公聽會之後,是否會有成效?政府果真會廣納意見?因此呼籲業界,我們不是一盤散沙,我們要團結起來,督促這次的修法合理化。
李蒨蔚(雙鶴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整個草案的細部規定,以業界的立場來看,不禁讓人質疑修法能否真正落實。政府應該站在輔導產業的立場,而不是把整個直銷產業都視為劣質的壞老鼠。其次修法內容上,部分似參考證券交易法來制訂,試問兩種不同的規範標的豈可等同視之?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精神是否適用於直銷界,實在有待考量。
張洪金叔(King 3公司總裁):每個行業都要以倫理為基礎,所以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是否先由政府機關成立一個公會,而不是每次等到要立法的時候,產業才有凝聚團結的共識。如果由政府領軍,加強教育訓練,直銷產業才可以真正獲得成長。
魏方(万典公司代表):有兩種直銷公司:一種是剛成立的小公司;另一種是做不好要轉型的公司,這些應該才是公平會所制訂法令規範的對象,而不是處處牽制合法業者。公平會自許是直銷業的領導管理者,當業界發生問題的時候,主管機關應該站在第一線做查證,消費者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陳譽錚(泛博公司副總經理):目前直銷公司的管理採報備制而非核准制,如此薄弱的產業,要讓它蓬勃發展,不可一味抑制,而須細心灌溉呵護。
此次修法公平會決定得稍嫌急促;而業者的反應,公平會是否會參照?酌,還是仍按原意執行,則有待檢驗。
吳昭德(克緹財務部副總經理):第一點,直銷管理辦法是屬於行政規章,一旦公平會通過,便可實施,不需送交立法院立法。第二點,公平會是採合議制,對直銷業並不甚瞭解的委員們,在投票後所產生的結果,不一定是業界所要的,因此建議其他未出席的委員,有參與公聽會的必要,以確實瞭解業界所面臨的問題。第三點,過去業界漠視法律修訂,如今召開座談會、公聽會,到底是危機還是轉機呢?如果業界沒有持續和公平會溝通,勢必會前功盡棄,無任何進展。
黃淑慧(紅典公司總經理):在亞洲地區,台灣算是直銷經營環境比較良好的地方。事實上,直銷產業經營的難度是相當高的,不但公司與公司之間要比產品、比文化、理念、財力、教育訓練的能力,還要比經營團隊是否紮實以及領導者是否刻苦耐勞等。這次的修法,如果真的落實,會造成很多正派經營者的困難。由於直銷參加人良莠不齊,不能只憑繳交幾百元便有查閱公司財務的權力;另外修法要求公司還需承擔參加人加入前的教育費用,這筆額外的成本是相當重的,許多直銷公司可能無法負荷。
在這次座談會及公平會舉辦的三次公聽會之後,公平會委員鄭優允諾,會整合業界的意見,並結合專家學者的看法,以達修法合理的目標。目前國內經濟不景氣,進出口、金融業均面臨萎縮的同時,此刻直銷業界對修法的熱烈參與,充分展現直銷的旺盛生命力。大體而言,業界對此草案修訂的美意是肯定的,但由於修法內容攸關直銷公司以及直銷商的生存與發展,期盼公平會能夠仔細評估,以真正保障直銷產業,使之朝健全方向邁進。



業界對直銷辦法新增條文的看法


針對此次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提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的新增部份,為瞭解業界看法,確實反映問題,直銷世紀雜誌特別設計了「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意見調查表」,以廣徵各家業者對新增條款的看法。截至'98年12月20日止,問卷總計回收47份,整理如下:


1.直銷公司若有關係企業,其國內外事業名稱、所在地及持股關係,應於開業前30天,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共25家同意;22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為避免直銷公司以不實之宣傳或廣告虛報公司財力,必須明確報備以便將來依法有據,這也是為保障直銷商既有的利益。
不同意者認為,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重點應以直銷業務本身為主,無關的事業不用納入管理,此外關係企業中不相干的股東也應保有其隱私權。此法在執行上較困難,若更正為開業後30日內較可行,最好是能改為不需報備持股關係,只需提供總公司及負責人、地點等即可。
2.直銷公司銷售之商品或勞務種類、性能、品質、傳格、單位成本、用途等,應於開業前30天,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共20家同意;27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在單位成本之認定上,各家公司標準均有差異,為求公開公正,理應在30天前以書面明確報備。
不同意者認為,單位成本屬公司營業機密,所有行業均不公開,直銷公司自然也不需公開,而且單位成本的定義不同,是否為進貨成本﹢管銷費用﹢獎金,無從得知。事實上報備的單位成本無法以進貨價格認定,因為其他管銷費用等也會影響營業成本,只要價格合理,不應公布成本。
另一方的看法認為,單位成本可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但不宜公開。主管機關所要做的其實是控制末端售價,而非單位成本,尤其某些特定項目,也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介入管理。(此題表達不同意看法之業者中,有6家特別註明只針對單位成本一項。)
3.直銷公司於參加人加入直銷事業前,應詳盡告知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單位成本、用途等事項。共15家同意;32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為避免爭議,應事先告知不同意公布單位成本,因參加人非公司股東,其他如合理的末端售價、合理的利潤,或進貨價(會員價)和建議價等則無所謂。
不同意者認為,由於單位成本含研發的臨床智慧等其他成本,因此只需告知主管機關,不必公開,以免招致困擾。此外,單位成本的告知,並不能有效提供辨認公司好壞的資訊。(此條款修改部份係增加單位成本,持反對意見者亦皆針對「單位成本」部份提出質疑。)
4.參加人於解除契約生效後30日內提出退貨者,直銷公司應於7日內退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之費用。
47家皆不同意,說明:
所有填寫問卷的業者皆持反對意見,若要求退貨,應在獎金未發放前,否則獎金一旦發放後,則追回不易,且運輸成本已支出,同時也增加了業務的不確定性。最好是在解除契約時便要求退貨,不超過30天,而參加人按退貨辦法完成退貨程序後,應於7日內退還所有剩餘產品,但需扣除當初購買商品時所繳交的營業稅和手續費,並且商品有效期限不得少於半年。
退貨時參加人需提供完整的相關文件,如發票、折讓單、商品退貨退出表格,15個工作天退費。
5.參加人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提出退貨者,直銷公司應於14日內,以原購價格之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共26家同意;21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以產品未拆開為原則。
不同意者認為,退貨需有合理的規範,如果獎金已發放,應扣除發放獎金,但如有涉及個人衛生問題,或使用期限已過,應先嚴明不予退貨。
6.直銷公司應每季提供經會計師核閱之前三個月財務報告及直銷營運情形,陳列於各營業處所,隨時供參加人查閱。
47家皆不同意,說明:
業者認皆持反對意見,傳統事業均無此硬性規定,為何直銷公司必須如此?對直銷公司是否過於嚴苛?如此不但增加了公司的營運成本,且各公司所委託的會計師良莠不齊,公信力將被質疑。對於累犯或曾有重大處分的公司可如此要求,但對正派且績效良好者,此舉無異是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破壞同業之間的和諧,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形成大則愈大、小則愈小的市場。
7.直銷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之直銷營運情形,陳列於營業處所,供參加人查閱或抄錄,內容應包括(1)參加人加入或退出人數及總人數;(2)營業收入;(3)處理退貨之總額;(4)佣金及獎金支付情形。
47家皆不同意,說明:
此題業者皆持反對意見,認為此屬公司的內部商業機密,應以備查方式,提報公平會即可而不需陳列,公司每天都有陌生人進出,公開陳列易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危及商機。參加人既非股東、亦無專業知識,自然沒必要查閱,只要對主管機關公布即可。
8.直銷公司不得以違背其直銷組織或計畫的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而影響其他參加人之權益。
共42家同意;5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直銷公司應以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每一位直銷商,不過何謂「違背直銷組織或計畫」,仍需明確界定。
不同意者認為,在有條件下公司有權斟酌情形。
9.直銷公司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共46家同意;僅1家不同意,說明:
大部份的受訪者皆認為所謂的「不當方式」,必須明確其程度,最好有範例可參考。
10.直銷公司對於其參加人從事與直銷有關之行為,負有管理義務,以防止參加人以不當行為從事推廣活動,或假借名義募集資金。
共17家同意;30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公司與直銷商之前都簽有合約,若合約內載有此項,則公司責無旁貸,負此義務,但最大問題是該如何蒐證,且不同意以連坐法來處罰直銷公司。
不同意者認為,直銷商為獨立個體,只能約制,無法強制,尤其直銷商與公司之間為合約關係而非雇佣關係,故不宜以「管理」二字來規範,但事業手冊應有規範說明,募集資金等與直銷無關的行為,不應列入管理範圍,直銷公司應明確告知參加人不得從事非法的吸金行為。
除此之外,需加上如公司查證不當或違法事實時,應終止其契約,但直銷商的不法行為,如果不是公司示意或誤導時,應由直銷商自行負責等條例。
11.直銷公司或參加人以刊登廣告或其他公開方式招募參加人時,應明確表明,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進行。
47家皆同意,說明:
大部份的受訪者皆同意直銷公司不可有掛羊頭賣狗肉的欺騙手段及行為,以避免參加人或應徵者受騙。
12.直銷公司或其參加人在發表成功案例時,應具體提出其建立組織之期間、總人數及總銷售額等證明事項。
共32家同意;15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如此一來可公正視聽,不過要立案執行似乎很困難,由各直銷公司自律來實行較有可能,也必須考慮直銷公司是否有誇大,及快速致富等不勞而獲的說明。
不同意者認為,成功案例不一定是數量指標,建議改為以文字提出具體數據,況且組織、銷售額等為直銷商私人資料,應有隱私權,並按其自由意願發表之,不能用法令強迫公開,以免造成人身危機,暴露個人收入、形成被綁架的對象。另外,直銷商總人數、銷售額的升降,每月不盡相同,發表時只要達到激勵現場的目的即可。
13.直銷公司應於參加人加入直銷組織前,施予直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申訴途
徑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費用由直銷公司負擔。
共26家同意;21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這個作法可健全直銷並提升素質,但強調的是使用者付費,應平均分攤成本,且須由主管單位舉辦定期講座,供各公司參與,以便培訓相關人,並以證照方式來管理人員,或可於加入時由參加人自行參閱公司所提供的書面資料。
不同意者認為,此類教育訓練法標準何在?建議由公平會統一訓練,經主管機關列印教材文宣,業者加強配合宣導,再憑結業證書加入直銷公司,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14.直銷公司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書面資料,按月記載發展狀況,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或暫停營業者亦同。
共35家同意;12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希望以電腦儲存發展狀況,並可使用電腦資料庫記憶。
不同意者認為,公司內部財務資料實在不宜公開,按月記載直銷公司發展狀況的書面資料,放置在主要場所亦不妥當,建議半年或一年記載發展狀況,而且5年的資料保存期限對直銷公司而言較為困難。
15.外國企業於我國境內從事直銷行為,亦適用本管理辦法。其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直銷計畫或營運規章者,亦同受本法規範。
共42家同意;5家不同意,說明:
同意者認為,不知如何規範。不同意者認為,對「第三人」的意思不是很清楚。



《直銷商篇》


消弭不法、保障權益,直銷夥伴期許法律為有心人打造美好環境

 法律的制訂,往往是因為有此需求。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因特定因素而衍生的糾葛,民法應運而生;因為必須懲處罪犯、導正社會風氣,所以制訂刑法;而對產業而言,當主管機關制訂法律以規範之,則表示該產業發展已達一定規模,產值與問題同樣都引起重視。
法律為產業蓬勃發展打先鋒


通常法律制訂之後,將帶來一段時間的不適與盤整,而後,產業便能漸上軌道。以保險業為例,在尚未有法律規範時,人們總擔心保險從業人員素質不良,不大敢將一生的保障委託這群陌生人處理;但隨著觀念逐漸開放,死亡、意外不再是忌諱話題,以及法律為保險業背書,這個行業終於走出陰影,逐漸獲得眾人肯定。

直銷業與保險業有著相似的背景:同樣都在他人的排斥下起家;從業人員同樣被人視為過街老鼠,不是喊打就是避之唯恐不及;就連工作的狀態都有些雷同,同樣靠「人」為傳遞口碑的通路。因此,許多直銷商常拿保險與直銷相比,期許有朝一日,直銷能成為繼保險業之後,另一個由黑轉紅的產業。當然,其中重要關鍵點便在法律。
直銷管理辦法於1992年頒佈實施,自此,直銷業開始受到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約束,但也開始有了合法生存的空間,在適應期後,直銷業逐漸蓬勃發展,最興盛的時期,報備業者還高達844家,參加人更有341萬3千人之多(統計日期截至'97年年底)。然而,就如同語言每過一段時間會出現新的詞彙一般,法律的適用也有其週期性,一段時間過後,受到社會型態改變群眾觀念日益開放、業者經營手法層出不窮、產品品項漸趨多元化等各項因素影響,法律逐漸有其不足之處;為彌補不足,就必須補增修訂條文,使法律更周延完備。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耗費一年多的時間,集結所有成員之力,在'98年底推出直銷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希望藉由法律的力量,讓業界更能蓬勃地朝正向發展。

經營事業應享有之權利義務
在此次公佈的修正條文中,除了增添對業者的管理外,對272萬名直銷從業人員,亦新增了許多攸關其權利義務之規定:
1.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直銷事業開始施行直銷行為後,應將財務報告及直銷營運情形陳列於各營業處所,以共參加人查閱或抄錄。所公佈內容包括:參加人加入或退出人數及總人數,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及公司年度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告與營運情形等。
公平會表示,增列此條文的目的在於使參加人得以藉此明瞭所加入直銷事業的財務狀況,保障其權益,並進而促使產業資訊透明化。
2.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直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由於曾有直銷事業寒暑假以打工為名,招募未成年學生加入直銷事業的情形發生,為保護未成年人之權益,避免引起諸多爭議,因此有此項規定。
3.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規定,不論參加人是基於什麼原因,主動或被動退出直銷事業,都可依同樣的退貨辦法辦理退貨。
4.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直銷事業對其參加人從事與直銷行為有關之行為,應負管理義務,防止參加人有違法吸金、欺瞞消費者、違背善良風俗、觸犯法令等不當行為產生。
此條款之增列是因為日前有關直銷商吸金、以欺騙手法販售產品的事件頻傳,但業者皆以此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為由而置身事外;公平會認為,直銷商的種種行為皆與直銷事業所提供的直銷組織、直銷商品有關,因此,直銷事業應負有管理義務,規範參加人直銷活動有關之行為。

權利義務分配需與公司共同執行
5.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不論是直銷事業或參加人,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所從事業務為直銷活動,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其他方式進行。
6.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規定,直銷事業或其參加人採取以成功案例或迅速致富案例之口頭宣傳為推廣業務方式時,應具體說明建立組織之期間、總人數、及總銷售量。
直銷是個口碑行銷的事業,其依靠口碑傳遞的內容,除了產品的有效性外,許多夥伴也會以快速致富、成功案例作為吸引人加入的誘因,為防止不肖經營者信口開河、宣揚不實,公平會要求業者及參加人在口頭宣揚時,應提供具體的證明事項。
7.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規定,參加人加入直銷組織或計畫前,直銷事業應提供有關直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申訴途徑之教育訓練,費用由公司負擔。
針對以上規定,業者認為,直銷商非公司股東,無需向其公布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且公布後會影響市場競爭,造成商業間諜大流行;此外,事業與參加人之間僅有合約關係,公司並未具有實質權力可約束直銷商,而且直銷事業經營難度較傳統事業艱難,負擔參加人訓練費用將加重業者的經營成本。然而多數直銷商卻有不同的看法。
在關於直銷業者應向直銷商公布公司財務報表及營運情形方面,業者的反彈聲音雖大,但如新公司直銷商陳智洲卻認為,資訊透明化是對直銷商的最大保障,直銷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台灣對直銷業僅採取報備制管理,在未有嚴格的守門制度下,直銷公司素質良莠不齊,甚至有些公司心懷鬼胎,讓直銷商在選擇加入事業時必須十二萬分注意;但大多數直銷人在經營事業前,都未能瞭解事業本質,誤入陷阱的機會相當大,若公布公司資料作為直銷商的選擇依據,將有助於汰換劣質公司,保障消費者權益。

直銷商心中的理想國
如新另一位直銷商蔡豐名補充道,近日金融界爆發許多弊端,事業集團接連產生營運窘境,致使不少投資人受害;而直銷商也好比一般投資人,加入公司、投入心血精力,為的就是謀得一份可以永續經營的事業;若稍有不慎而加入了所謂的地雷公司,一旦公司達成目的後一走了之,受害的直銷商該如何自處,向誰追討損失?公開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將使意圖不軌的公司難以拓展業務,讓想騙錢的公司無法生存,就直銷商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舉措是值得鼓勵的。
綠基直銷商王子聰更深信,只要確實落實資訊透明化,不僅可以促使業者朝正派經營,同時還可凝聚直銷商向心力,進而洗脫一般大眾對直銷產業汲汲於利的不良形象。
此外,也許業者對直銷公司應負直銷商管理責任的規定感到不以為然,但直銷商卻認為事情本該如此,陳智洲舉工程發包施工為例,上游公司轉包工程給中、下游公司負責施工執行,彼此間雖為合作關係,一旦下游工廠發生問題,雖不能歸責於發包單位,但上游公司也不能就此置身事外。直銷公司與直銷商間也應當以此模式相互分享成就、共同分擔經營風險,彼此雖為合作關係,業者仍應善盡管理之責。
王子聰也認定公司應擔負管理責任,他表示,在加入時,直銷公司就應與直銷商明文訂定管理辦法與罰則,一旦直銷商有不當行為,便依所約定方式處分,有嚴格的規範,才能消弭不利直銷的所有惡因,為業界營造美好前景;若未能預先防範,事件發生後,對直銷商、對公司、對業界都將造成極大的影響,危及業界生存的基礎。
由業者負擔相關法令及申訴途徑等之教育訓練,亦是備受爭議的條文。接觸過直銷的人都知道,教育訓練是直銷事業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透過教育訓練提升直銷商素質,對業者百利而無一害,但有關直銷商的法律常識,是否應當由業者負擔教育費用呢?
在此部分,直銷商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自企業管理的角度解析,認定「人」便是公司最大的資產,公司自然應當全權負責其教育訓練的落實;另外也有人認為,教育一定得做,但卻要考慮技術層面的執行問題、動員情形、場地等,由公平會印製小冊子,要求業者購買,作為加入時必須提供給參加人的附件資料,亦是可行的辦法。
站在不同的立場,就有不同的觀點。業者認為萬萬不可付諸實行的條文,直銷商卻未必持有同樣的看法,這樣的結果,對應當互相依存、站在同一陣線的直銷公司與直銷商而言,似乎顯得有些弔詭;若業者因法令施行而減損生存空間,因公布產品單位成本而失去商機,對直銷商難道不會造成傷害嗎?

資訊公開對直銷商有利無害
公布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狀況,可能造成公司機密流洩,成為其他人的攻擊利器,許多公司也可能因此而無法繼續生存,然而,「直銷商要的是體質健全、能夠長久經營的公司及事業,而非牟取一時暴利的短暫教穫。」陳智洲如是說,「健全的公司不會因公布營運狀況而受到影響,資訊透明化淘汰的是體質不良的公司,在未有法令要求必須公開營運情況下,這些公司也許可以短暫生存,但絕對撐不久。」因此,部分直銷商也許會暫時失去依附之地,但日後所面對的,絕對都是經得起考驗、可以放心投入的事業。
而在「直銷銷售的本來就該是物美價廉的產品,能讓消費者一再重複使用,而非靠暴利維持營運成本」的立論下,公布產品的單位成本似乎也不會對正當經營的直銷公司及直銷商造成太大的影響,所謂「一分錢一分貨」,只要成本、公司管銷費用、直銷商利潤分配都屬合理,公布又何妨?再說消費者反而會因此而更加肯定直銷產品,締造更好的銷售成績。
王子聰認為,現在直銷產業亂象叢生,原因便在於缺乏嚴格的法律規範,若有一部格的法令限制,直銷產業目前「蓬勃發展」的假象也許會暫時受到抑制,但在盤整後,直銷產業才能站在更好的立足點上,重新出發、創造更好的景觀。

法律可以為直銷商做的事
就直銷商的立場來看,業者要成立一家直銷公司並非難事,但直銷商要判斷業者是否合法、正派經營便如大海撈針一般困難,所以直銷商需要一部能善盡把關責任的法律,成為其判斷真假、選擇好壞的篩子;此外,雖然直銷商為數眾多,但與公司之間的關係,卻充滿著不安全感,自身權益的維護全得DIY,所以直銷商需要一部能確實規範不法業者、保護直銷商免於淪為魚肉的法律,作為與不當抗爭的最後一道屏障。
然而,直銷商心中所希冀的,也不是全然一面倒、以打擊業者為目的的法律,雖然嚴格的法令可以導正業界的發展軌跡、健全產業形象,但直銷商也不希望因嚴刑峻法而使產業崩塌;選擇直銷作為終身投入的志業,誰不希望直銷產業的品質提升、徹底清除所有的「地雷公司」?誰不希望直銷產業得以在世人面前昂首闊步、擁有一席之地?誰不希望直銷產業日益蓬勃發展、為所有參加人帶來福祉?保障所有有心經營的夥伴、促使業界共榮,才是直銷夥伴們心中所殷殷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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