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一年的努力,恭喜您在直銷事業上又有豐碩的成果。做為一個好國民,納稅是應盡的義務,在台灣針對直銷業有特定的稅法管理,如何正確申報,是直銷商必備的知識。
直銷商分為個人及營利事業兩種身份,在稅法上有不同的課稅方式,針對個人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茲就直銷收入在兩種所得稅之申報實務分別說明如下:
合法報稅有訣竅
一、個人直銷收入
1.準備申報的單據:身為個人型直銷商會收到所屬直銷公司發的3種所得申報單據。
直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申報營利所得見表一。

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其他所得扣繳憑單。
2.三種直銷所得之定義及計算方式:
營利所得:係指直銷商銷售商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大部份的直銷公司售予直銷商的進貨價格與建議售予消費者之零售價間有一差價或折數,通常為2~3折。
但也有不少公司直銷商的進貨價與建議零售價一樣,並無零售利潤,但實務上其零售利潤已隱含在獎金收入中。若直銷商在申報時,認為既然沒有收入就不用申報或所申報之營利所得為「○」,隔年將被國稅局認定為漏報收入或調整所。建議這類公司應具文向所屬國稅局報備並取得核准文號,註記於進貨資料申報表上;而其直銷商即使無零售利潤,也要申報營利所得。
計算方式:直銷商因為賺取零售收入,會產生各種費用,許多直銷商依稅法規定,利用記帳冊及單據一併申報,以供核實認定;但須提醒您,一來記帳耗時傷神,二來國稅局在認定時,並不會依您的帳冊單據來認定,因為並沒有任何認定標準確認您的單據是因銷售而產生。事實上,國稅局核定您營利所得(即零售收入)只有一種方式,即:進貨資料申報表之「建議售價或總價」合計數X6%純益率=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為下線購貨所得之獎金或補助費。同樣地,稅法上又建議您可記帳及保留單據,依據您的記帳來申報所得,但事實上很難被國稅局認可,還不如依公定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及成本。國稅局認可的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公式,如表二。扣繳憑單上之執行業務所得X20%=必要費用及成本扣繳憑單上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執行業務所得淨額

其他所得:指自行購貨所得之獎金或補助費。稅法又說您可減除必要費用及成本,但又沒設定標準,所以勸您直接視扣繳憑單上的數字為其他所得,無法扣除任何費用了。
期待更適當的稅法出現
二、營利事業直銷收入
1.準備申報的單據:所有收入都已開立佣金收入及銷貨發票,直銷公司僅提供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予直銷事業參加人,以核對記帳是否無誤或者有無漏開發票。
2.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直銷商兼具買賣及商品經紀業兩種性質。
當買賣之數入高於佣金收入時,可依一般商品買賣業其全年總收入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時,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按同業利潤標準6%之純益率申報。
當佣金收入高於買賣收入,佣金收入如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下時,可適用擴大書審,按商品經紀業之純益10%申報;但如果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時,則須以查帳方式申報,建議聘任可靠負責之會計人員或代客記帳業者務實記帳,並做適度之節稅規劃。
直銷商最常報錯稅的項目,是取得的獎金未列入其他所得內計稅。另外,有很多直銷商將獎金和佣金混為一談,不是未適用佣金減除必要費用的節稅規定,多繳了稅,就是將獎金併入佣金申報,都是錯誤的申報方式。
依據1994年3月30日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公佈對直銷收入課稅之稅法,的確增加了直銷業零售利潤收入原來漏課部份之稅數,也使得不削價、按公司之建議售價銷售的理念更容易推動。
但是財政部忽略了,在此稅法下,為了買更便宜的直銷商品,而加入成為消費型直銷商的人,全年下來消費的商品,在沒有任何銷售行為下,卻莫名其妙地增加一筆零售利潤(營利所得)要申報,許多業者一再反應建議改善,卻仍不為財政部接受,造成大部份業者無法針對消費進貨訂定一個免課稅額度標準以補救。不過「惡法亦法」,在無更適當的稅法出現前,直銷商仍得在此遊戲規則下,尋求立命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