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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想參加直銷,先認清政府管理措施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蔡行道
期數 / 第1期

    想參加直銷,先認清政府管理措施


朗讀:

直銷在國內經歷了十多年的無明確法律規範時代後,終於在民國八十一年二月間「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陸續施行後,開始接受法律的約束和行政部門的管理。

立法規範條文需明瞭
直銷係廠商為達到廣泛促銷其商品或勞務之目標,所採取的一種行銷通路。只要直銷制度正當合理,使參加人所獲得的報酬能與他去從事推廣或銷售商品所付出的心血成正比,而沒有坐享其成或不勞而獲情形,基本上政府沒有特別加以管理的必要。但是由於此類行銷型態曾被改裝成以獵人頭獲取暴利的工具,因此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即期待能夠有一專門規範變質直銷的法令。
公平交易法前年在立法過程中,曾有許多學者專家及立委質疑將直銷併入公平交易法中規範是否恰當?因為外國多是將拉人頭斂財的行為單獨立法予以禁止。後來立委們顧慮直銷在國內日益盛行,牽涉層面很廣,若另行立法,恐將緩不濟急,仍然三讀通過了目前公平交易法中規範直銷的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二條等條文,對於想要從事直銷的民眾,公平法中這些規範條文一定要先有認識。

保障參與民眾之權利
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主要在禁止事業從事以拉人頭即可獲利的直銷方式。但是僅此一個條文,實際上對於想參加直銷的民眾,並不具有保障,所以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授權給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直銷管理辦法」,這項管理辦法事實上更是每位參加直銷的人必須多加了解的。在此把管理辦法的主要精神及內容介紹如下:
一、報備與檢查制度:為有效管理直銷事業,明定直銷事業需向公平會報備一定之文件,同時也要在主要營業所備置書面資料供公平會隨時派員檢查,俾使主管機關有足夠資訊了解事業的活動情形,以達到管理的目的。(第三條、第六條)
二、告知義務:明定直銷事業及其參加人於吸收他人加入直銷組織或計畫時,對於一定之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的表示,且應備有參加人簽名聲明業經被告知之文件或其他證明方法,以杜爭議;此外,直銷事業並應就資本額外之其他告知事項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以保障被吸收者之權益。(第四條)
三、解除與終止契約規定:明定參加人得以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方式退出直銷組織或計畫,以及退出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第五條)
四、禁止行為之規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係就較可能發生之直銷事業用以詐欺斂財之行為予以列舉,明文禁止直銷事業及其參加人行該等行為。
公平會歡迎各直銷事業之參加人或想從事直銷的民眾,來會索取有關的法令條文及宣傳資料,任何疑問之處,公平會也願意隨時為大家解答,畢竟,保障自己權益最有效的途徑還是多了解政府的管理規定。


感謝您閱讀直銷世紀數位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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