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經營權繼承不是個新議題,最近再度成為話題,因為直銷在台灣發展40多年,歲月無情,許多第一代經營有成的直銷商,都到了該規劃的時候,如何處置才合乎情理法呢?我們一一來探討。
「直銷經營權繼承是假議題!」有業者這麼說,因為既然有些公司都允許經營權轉讓了,就不存在可不可繼承的問題。但事情真的如此單純嗎?公司可以放手經營權轉來轉去,任它自由發展、野蠻生長,誰來接、來做都無所謂嗎?當轉讓產生糾紛,法律必須介入時,這又是另一個議題了。再者,資格的轉讓不等於繼承,因為受讓人和繼承人的身分構成條件是不一樣的,不可一併而論。
有不少直銷事業標榜經營權可以世襲,以此吸引並鼓勵直銷商為了下一代的幸福加入並努力經營;也有不少直銷商以創業的角度投入直銷行列,既是以「事業」來看待經營權,當然希望兒女能克紹箕裘、一脈相傳。但事情真的如此單純嗎?父死子繼就結案了嗎?(事實上,王位和事業的繼承也不單純,喋血宮鬥史例還少見嗎?)
直銷經營權是不是「財產」?
談直銷經營權怎麼繼承之前,我們必須先確認一件事——直銷經營權究竟是不是「財產」,財產才會衍生出繼承或轉讓等問題,如果它本質上不是一項財產,也就無關繼承與否了。
民法第1148 條第1項中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重點在「財產」二字,如果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則繼承人繼承該筆正財產無誤;若被繼承人留有債務,那麼繼承人也得扛下這筆負財產。
「直銷經營權本身不具財產性,是經營權所產生的錢(獎金收入)才具有財產性。」一位法界人士認為,「錢」最後就變成遺產,該怎麼分配繼承,依法辦理就是;未來的獎金還沒發生,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人已往生了,是分配不到,因為獎金是要給站在那個位置的人。所以,我們談的,不是財產繼承的問題,而是一個可不可與願不願接任空缺的問題。他也殘忍地提醒:「單從財產、權利的角度,而不是從直銷商的角色與職能等全面看清問題,那麼,假設極不幸同時有幾個人往生,繼承能解決問題嗎?到時,組織會變成什麼樣?」
對此,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林天財律師的看法是,直銷權本身具有強烈的屬人性質,依照民法的規定,應落在第1148 條第1項但書,具一身專屬性不得繼承之範疇。「然而,隨著直銷權的發展,財產性質逐漸彰顯,因此從直銷權的本質來看,並非是單純的『屬人性契約』或是『財產性契約』,應該是由財產性包覆屬人性。」
林天財律師認為,由於直銷權本質上具有屬人性,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下,直銷事業可在和直銷商訂立參加契約時,決定是否將具備屬人性質的「信任、能力、技術」作為參加契約的要素,而確定直銷權是否可以作為繼承標的。
中銀律師事務所吳婕華律師則認為,直銷經營權由於直銷商所投入之勞力與心血,使其已顯露市場上的交換價值,讓此法律關係亦具備財產屬性,這時應該認為它得作為轉讓之標的。
解構直銷經營權,它究係是一種法律上的財產?還是繼承標的?甚至權利?不無疑義,為了化解爭議問題,生前轉讓或許是一個辦法。
實務上,如果直銷事業將彼此的信任基礎與直銷商的能力技術列為參加契約中所約定的要素,直銷經營權就具有絕對屬人性,意即僅能由本人行使、履行,不得由他人代為行使、履行,在此前提下,直銷權自然就無法成為繼承的標的。但如果參加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此時該直銷權即為相對屬人性,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自然可做為繼承標的。
繼承不得已,轉讓不足取
此外,討論經營權可不可被繼承,或者我們應先想想:經營權該不該被繼承?直銷經營權包含了「直銷經營」和「權」兩個部分,經營權所產生的獎金收入,是因為所有權人(直銷商)的長期努力耕耘得來的,也是組織夥伴同心齊力創造的成果,絕非不勞而獲,如果繼承人繼承了「權」,承接了經營資格,卻無意投入「直銷經營」,不肯接續付出心力,這樣的繼承是否還能繼續享有利益分配?如有,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會不會影響組織後續的運作?直銷事業在訂定規章時必須慎思。
擁有數十年輔導直銷企業經驗的傳智集團總經理譚聲傑指出,大部分公司都會在參加契約中明訂了直銷商經營權的轉讓或繼承相關事宜,只要不違法理,原則上並無可議之處;但若就人情層面考量,經營權的變動對組織團隊來說都將是一大傷害。
吳婕華律師指出,因轉讓或繼承對於讓與人、受讓人以及直銷業者而言,其利益關係可能相互影響,在兼顧屬人性質及財產性質之參加契約轉讓或繼承中,贊同有論者認為應重視且肯定直銷業者的適當介入權。
「繼承的出現,事非得已,發生了也只能接受;而如果是直銷商在自由意志下將經營權無由轉讓,基本上已經違背了加入經營之初對直銷公司和下線夥伴的承諾與誠信,這是我們極不樂見的。」譚聲傑分析,直銷權由第二代繼承,就算他現階段能力條件不足,但有資深夥伴可予以輔導或者代位領導團隊,頂多短期業績呈現下滑,「假使夥伴們發現經營權是被上線轉賣,那就會產生信心危機,組織有可能整個崩盤。」
直銷商應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至於在經營權異動的過程中,直銷商應如何保障自我權益呢?林天財律師提出幾點建議:
- 直銷商在加入直銷事業時,應先確認該直銷事業對於繼承之相關規定,是否得以繼承,應有完全了解再決定是否加入,以免誤會一場。
- 直銷商在加入直銷事業時,應先確認是否能與該直銷事業約定死亡時該直銷權由何人繼承,以及用什麼方式進行繼承的約定(死因贈與、遺囑等)?
- 如果直銷事業有規定繼承人於繼承後僅能擁有一個直銷權,直銷商於繼承後會變成有複數直銷權而僅能選擇其一經營時,直銷商應規劃好如何選擇、如何經營。
- 直銷事業與直銷商是命運共同體,在符合法律規範下,直銷事業應將事業手冊、營運規章等與直銷商間的參加契約,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訂定。
實務上,會產生經營權繼承爭議的案例,多半是在獎金收入相當的高階領導人身上,除了既得利益可觀,其經營權異動所產生的影響才足以見觀瞻。而所有處理行為判定的依據,就是當初直銷商和直銷公司在雙方合意的前提下,所簽訂的那一紙契約。直銷事業思考得愈細緻,參加契約訂定得愈清楚,就能得出基於公平正義、合情、合理、合法的完美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