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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文摘

「直銷事業進軍全球市場須知」─WTO之「國民待遇原則」介紹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吳英同
期數 / 第64期

    「直銷事業進軍全球市場須知」─WTO之「國民待遇原則」介紹


朗讀:

依據1997年8月4日世界直銷聯盟的世界聯盟新聞(World Federation News)報導,韓國貿易暨產業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MOTIE)目前針對登門銷售法(The Door to Door Sales Act)提正修正案。其中一案是,所有在韓國的直銷公司,須將投入之資本額,提高至韓幣13億元(折合約美金150萬元),且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給政府。

經貿行為要照章行事
由於韓國本土的直銷公司可將自己的資產負債表與外國母公司合併申報,外國的直銷公司則否,因此論者有謂,韓國政府此項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之若干規定已有牴觸。另外一個修正案是要求在產品的價格標籤上須列出產品的進口成分,本修正案亦被認為可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由於並無較詳盡的報導,本文不便針對韓國政府的規定是否違反WTO的規定提出評論,以下僅就上述二修正案涉及的WTO相關規定介紹給讀者了解。
WTO(世界貿易組織)於1995年1月1日正式在日內瓦成立並開始運作,成為規範國際經貿關係最重要的國際性組織,WTO的成立主要是導源於GATT(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在1994年4月15日所正式簽署的最終協定,根據該最終協定,GATT締約成員國決定成立WTO,而「成立WTO協定」中包括有「多邊貿易協定」(所有會員國都必須遵守),以及「複邊貿易協定」(有簽署的會員國才必須遵定)。
本文主要介紹「國民待遇原則」,其中涉及的商品貿易協定與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皆是屬於「多邊貿易協定」(所有會員國都必須遵守)的範疇。
商品貿易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係指要求會員國對於進口到其國內的其他會員國產品,給予不低於其本國產品的待遇。如1953年美國控訴古巴僅對進口木材課徵銷售稅,國產木材則未予課徵;1954年義大利抗議希臘對進口人造纖維課以10%至20%的奢侈稅,但對相同產品(人造絲除外)則予免徵,這些案例均經GATT確認為違反國民待遇。

認清法則避免觸法
不過,應辨明的是,GATT的國民待遇所適用之對象,僅限於原產於其他會員國之「產品」,而不包括其他會員國的生產者。至於GATS的國民待遇原則係指會員國之「服務」與「服務供應者」在服務之進口國所享受的待遇,不低於進口國給國內同類服務與服務供應者的待遇,包括「形式上」與「實質上」相同的待遇。
國民待遇的原則,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確保及促進,有重要的作用,該原則使國內外服務業者立於平等的商業地位參與競爭。不過,國民待遇條款在GATS中係屬於特定承諾的範圍,亦即在所謂「特定承諾表」有載明的服務部門,才需要適用,而且會員國還可以對該部門設限。例如一國雖開放金融服務業,但仍能表明國外銀行只能提供一般貸放業務,而國內的銀行則不受此限。
綜上,若韓國政府歧視外國之直銷產品,則其違反GATT國民待遇原則;至於對外國直銷公司的限制是否有違GATS之國民待遇原則,則須視韓國的特定承諾表而定(有無承諾、有無設條件與限制)。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其實在許多國際條約或協定中亦均有「國民待遇」原則的設計。如投資保障協定的國民待遇條款,使得外國的投資者得以享受與地主國當地投資者相同的待遇,有的則確保非當地之國民可以享受與當地國民相同「設立據點」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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