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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文摘

公平會主管,法令續修定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康敏鋒
期數 / 第84期

    公平會主管,法令續修定


朗讀:

康敏鋒
公平會管理公開透明化,力行監督政策
基於產業社會性的考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直銷事業採取管理導向,著重在檢查和調查(當有人檢舉時)的動作。另一方面,公平會以產業未來性良性發展為立場,加上行政程序公開化的作風,長期以來與業界進行坦溝通誠,保持積極的互動。
1.93年,強力取締12加雙軌制公司,是公平會一次較大的懲處行動。事情的起因是萬國、安泰興等採雙軌制的直銷公司,不但透過人為排線,使參加人靠介紹他人加入來獲得獎金或佣金,而非以銷售產品為獎金來源,甚至演變成獎金發放比例超過營業收入、拖延提貨、阻擾退貨的亂象。由於變質得太厲害,恐將造成社會另一次的負面撻伐,遂大刀闊斧依法對8家情節重大的公司課以50萬元的罰鍰,並處以勒令停業的處分,另4家則被要求停止不正當直銷行為。
雙軌風波,促使公平會決定修改公平法,嚴懲老鼠會。正因公平會的施鐵腕,及時化解了一次直銷業形象惡化的危機,還給產業一個乾淨的經營空間,更確立直銷事業的經營基本體制。
1.93年起,每年7月,公平會公佈「直銷事業經營實況調查報告」,並印刷成冊,贈閱相關單位。
由於是針對全台所有已報備之直銷事業進行經營實況的調查訪問,調查項目又含括事業名稱、電話、成立時間、資本額、員工人數、營業據點分布、直銷的採行情形等重要基本資料,及事業經營概況、對未來經營的看法與管理的建議,一來具有確實掌握業界情況的行政管理意義,二來亦是一份最新、最可靠的產業白皮書,乃直銷人或經營者擬訂從業藍圖、年度計劃和檢討改進的重要根據。
1.98年起,公平在網路上公布直銷業者資料,而且平均每月更新一次,其資料的完整性與豐富性,堪稱政府網路的佼佼者。公平會的網站資料主要內容包含:
1.如何判斷直銷事業合法不合法。
2.直銷事業報備名單。
3.報備或變更報備須知、報備書、變更報備書、報備案件作業流程。
4.公平法中有關直銷的規範、直銷管理辦法新舊條文對照表、常涉及的其他相關衛生法規和稅法。
5.民眾問題的Q&A。
公平交易委員第3處處長林東昌指出,其中特別的是,在每個頁面的頁首一定有「報備並非核備」的文字,反覆提醒使用者—報備的業者不等於核准或合法,以盡主管機關告知和管理的責任,此舉的確讓上網者印象深刻。直銷商報備名單是該網站的主力,其分別按公司所在地、名稱筆畫、報備順序來分類,並標記正常營業、目前未為從事、暫停營業、搬遷不明等經營實況,使許多營業狀況有問題的業者無所遁形,減少大眾上當受害的機率,並讓正派經營的業者廣為人知。
'92年公交法生效、直銷管理辦法施行,從此有法約束、接受管理
'99年新版直銷管理辦法發布,落實保障合法、遏止非法
歷經10多年沒有明確法律規範、在不斷的紛爭與誤解中經營的直銷產業,因為'92年公平交易法生效,直銷管理辦法亦同步施行,而開始接受法律約束和行政部門的管理。
舊版的直銷管理辦法主要重點與意義有:
1.報備與檢查制度(第3條、第6條):直銷事業需向公平會報備一定之文件,並要在主要營業所備置書面資料,供公平會隨時派員檢查。目的在使主管機關有足夠資訊了解事業的活動情形,達到管理的作用。
2.告知義務(第4條):直銷事業及其參加人在吸收他人加入直銷組織或計劃時,對於一定之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的表示,且應備有參加人簽名聲明被告知的文件或其他證明;此外,並應就資本額外之其他告知事項,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目的是為防杜爭議,保障被吸收人的權益。
3.解除與終止契約規定(第5條):明定參加人得以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方式退出直銷組織或計劃,以及退出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目的在於保護通常處於弱勢一方的參加人。
4.禁止行為規定(第7條):列舉較可能發生之直銷事業用以詐欺斂財的行為,例如保證金、入會金、限期銷售短期不能消耗之產品等等,並明文禁止之。目的希望充分預防非法行徑。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處處長林東昌表示,當時的直銷管理辦法雖然只有8條,但具備了管理的基本精神,因為政府部門將它視為一個正式的產業看待,讓正值「台家事件」餘波蕩漾的直銷業有一個合法經營的依循途徑,對台灣直銷產業是一個轉捩的里程埤;同時也讓想要從事直銷的民眾,透過認清政府管理措施的方式,明白自身與業者的權利和義務。
但隨著直銷產業的蓬勃發展、競爭激烈、直銷活動多樣化,衍生的問題也就多而不同了。'92年版多層次傳管理辦法的修訂,以期更適切地規範直銷業,也就成為業界討論與關注的話題。主管的公平會組成專案小組,在廣徵業者、學界的意見之後,進行修法,今年6月16日發布施行新版的直銷管理辦法,朝著保障合法業者、遏止非法的產官共同目標邁進。
6年一度修法的主要不同重點與意義:
1.報備停止實施直銷行為(第8條):停止實施直銷行為者,應於3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公告於各營業處所。目的在讓參加人能有所準備。
2.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第18條):明定參加人違約事由,並要求事業主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林東昌說,由於業者與直銷商只具有契約關係,所以這一條引發最多爭議,但公平會的立場是希望透過立法,賦予業者處理不法的權限,協助業界防範或及早去除「老鼠屎」,建立正面的產業形象。
3.明示事業屬性和規範案例宣傳義務(第19、20條):為保護以往受騙者眾的家庭主婦和在校學生,直銷事業者在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是從事直銷事業,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藉其他名義為之;另外,在以聲稱成功案例(例如某某鑽石高階)的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介紹他人加入時,應具體說明該案例的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和發展歷程等事實。
4.退出條件與權利義務(第13條):明定參加人得於訂約日14天內,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並於解約生效後30日內提出退貨者,直銷事業須返還所有商品進貨價金和其他加入費用;若是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提出退貨申請,直銷公司以原價格90﹪買回產品,但得扣除已給付的獎金或價值減損部分。6款規定,權利義務更明確,期使雙方在解約之後的糾紛減少。
5.提高罰金:違反多層次傳管理辦法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的罰金。雖是援用公平交易法第35條,但罰金上限金額從100萬元加重至1億元,顯見「窮化犯罪人,以遏止不法」的立法用意。
此次修法是'92年之後的頭一遭,林東昌指出,不僅是由原來的8條條文擴增為25條,與舊版相較,強化了報備制度、督促營業資訊透明化、提高界者的義務與責任、刑罰加重,更見公平的管理方針、因應產業變局和端正市場交易次序的用心,所以初時有部分業者發出反對之聲,但正派經營的業者卻是越見支持。
直銷管理辦法是直銷事業的最高指導原則,所有的直銷公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都不能疏忽,因為萬一不慎違法,將可能使辛苦打造的事業版圖蒙上難以洗刷的陰影;相對的,越是了解與遵守,個人和企業的形象越是正面,徹底與「老鼠會」劃清界限,成為一種隱形的護身符。
健康食品法上路,產業大震盪,後市多看好
1.99年8月3日,「健康食品管理法」登場,堪稱年度最震撼的新聞事件,影響所及的是整個社會的消費市場。
初期造成電視購物頻道損失1~3成的廣告業績,藥房、食品販售通路、大賣場的某些商品一夕間下架、停止銷售(首當其衝就是正當紅的優酪乳),進口商、製造業者趕著改換包裝、火速將標示和說明書上具有健康療效的字眼塗去、再十萬火急搶回架上,消費者面對混亂的貨架和重說紛紜的報章電視,真是無比茫然。
當時受害最重的首推直銷產業。營養保健食品占直銷業總體營業額幾近4成(150億元以上),剎時間就降低1~2成的營業額。由於該法規對健康食品的標示、功能訴求、傳述,都有嚴格的限制和罰則,很多直銷公司遂採取迂迴政策規避。
健康食品法的立法本意良好,推動者立法委員郝龍斌旨在建立一個審查從寬、查緝從嚴的管理機制,遏止誇大不實的產品和業者,讓真正具有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可以合法銷售,民眾也能安心、安全地購買。然因施行細則過於嚴苛,與藥品審核管理規定相去不遠,衛生署又遲至實行前一晚才正式公布「標準」,絲毫沒有緩衝期,才會導致上述無所適從的大亂象。
不合法的業者已不敢在產品標示上標榜功效,相關的消費糾紛大幅減少,是該法上路後的正面效應,同時各方都在拭目以待頭號許可證落在誰家,因為這是一張舉足輕重的指標身分證。
在大家殷切期盼下,威望公司「身寶寧」(具有降血脂功效)終於在11月底審查通過。第一件申請案歷經3個多月的時間才過關,難怪各界咸認為健康食品的審查門檻太高,以至過程緩慢。幸好衛生署正在研究如何在保障已獲得許可的廠商權益的基礎下,對類似成份的產品申請案,簡化審查程序。
因為是威望公司取得第一張健康食品許可證,雖然只是單一產品,但絕對可以提升該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整體業績,對健康食品市場造成洗牌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直銷業界發揮母雞帶小雞的功效,促進各家業者在產品研發和實證研究上更盡心力,利多的效益不斷發酵中,長期而言,將是另一波蓬勃發展的契機,對消費者亦是一項福音。
健康食品管理法實施後,「健康食品」便成為法定名詞,未來台灣將和美國一樣走向認證制度。所以,整個市場通路的競爭勢必加劇,呈現明顯此消彼長的局面。此外,過去信賴親朋好友介紹而採用的健康食品消費習慣,也將因產品功能的明確化,可能走向便利的大眾化銷售通路,換言之,直銷產業超過150億元的健康食品營業額,是否流向一般通路,是產業必須嚴加觀察的市場動態。

小檔案:
健康食品管理法重點摘錄,一窺法令敏感爭議地帶
1.所謂健康食品,是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並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和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2.目前衛生署公布之「保健功效」,包括改善骨質疏鬆、調節免疫功能、調整腸胃、調節血脂、牙齒保健、控制血糖、保肝、抗氧化等8項。
凡未經衛生署許可便擅自宣稱具有前述療效,或標示為健康食品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明知前項食品,仍販賣、供應、運送、寄藏、轉讓、廣告、標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述規定處罰。
3.食品的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如果涉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的話,則屬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對象,而不僅僅是管理「健康食品」。換句話說,並不是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有機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就可逃避該法的管理。

做直銷要報稅,總體營業額成長受挫
年進貨額5萬元以下免稅,產業強心針
'94年底,直銷從業人數突破160萬人,總體業績超過390億元,同年底財政部對這個欣欣向榮的產業發佈,1995年開始所有年進貨金額按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的6﹪核計課徵個人營利所得稅。於是自'95年起,每年3月的報稅就是廣大直銷人的頭痛期。
此一賦稅措施曾引起許多業者的不滿,認為稅捐單位在不了解直銷業特性的情況下就要課稅,容易造成稅負不公平的現象。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統計,全台灣的直銷業從業人口中,有80﹪為自用消費型的個人直銷商,其目的主要在於可以低於市價的直銷商價購買產品。然而國稅局因為沒有足夠人力去評定直銷商進貨之後是否將產品作為銷售用途,或只是單純的消費,而對所有直銷商的營利所得、下線進貨的佣金收入、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等3種所得予以歸戶課稅。結果是政府稅收增加,直銷業從業人口成長,但營業額卻未同步上升。
直銷協會的統計發現,年進貨金額20萬元以下的直銷商中,自用消費型的比例高達85﹪,進貨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則占其中的30﹪,實有必要一個擬訂比較符合產業型態的起徵基準。經過直銷協會多年的爭取和斡旋,'98年財政部做出放寬決策,以5萬元為起徵點,即從明年開始,全年進貨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個人直銷商,將完全免課徵個人營利所得稅,但若超過5萬元,則須全數納稅。業界紛表贊同,並希望營業額可以提升,促使產業復甦。
中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煥珪會計師表示,按照所得稅法的精神,6﹪的營利所得稅率基本上是合理的,直銷人之所以如此反彈和無奈,主要在於對該稅法不了解而不諳申報,且不知運用其中的節稅方法,例如合夥成立公司組織,就可享有進貨折讓成本,不算收入,而免被課稅,或利用現行的兩稅合一制的25﹪扣抵。
2個月後就是年度報稅季節了,李煥珪建議,大家趕快把握時間去解讀稅法,其實不難,而且可以就教於財稅會計專家,打明年起做個快樂而繳得少的納稅人,全心全意衝刺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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