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對傳銷商的退出與退貨權益,已建構相對完備的法律框架;從業人員應建立正確的法律應對觀念,秉持程序主動、證據書面、掌握時效之原則,方能維護自身權益。
小陳加入某保健品傳銷公司將近三年,手上還有好幾萬元的庫存沒賣掉,而且其決定退出會員身份。結果公司給了他兩個讓他傻眼的回答:一個說,「您加入超過一年了,依公司規定退貨期限已過」;另一個說,「公司目前已停止傳銷業務,退貨請等候重整後通知。」
上述兩種說法都是業者慣用的說辭,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仍有商榷餘地,如要深究,得先搞懂傳銷商的退貨權從哪裡來。
壹、退出退貨之法律架構
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下簡稱傳銷法)給傳銷商的退貨保護,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加入後三十日內之「無條件退貨期」,係依傳銷法第 20 條所賦予之權利,傳銷商無需具備任何理由,僅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解除契約,業者即應全額退款,不得請求賠償或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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