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傳銷商加入以販售保養品為主力的B傳銷事業,但沒多久就感到自己個性內向,不適合從事傳銷,故萌生退意;因此,在加入後的第二週,發函給B要求辦理退出退貨。B在收到A的來函後,就展開退費作業。但A因一時工作繁忙,忘記將商品送還給B,之後在B的催促下,A才在發函後第40日送回商品,請問:此時B應如何處理?
傳銷商有30日猶豫期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傳銷商可以於訂約日起30日的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並可在解除或終止後30日內申請退貨退款,此時傳銷事業應以原價買回商品。
但如傳銷商超過上述猶豫期間後才欲退出,此時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已無法解除參加契約,只能主張終止參加契約,並可在終止後30日內申請退貨退款,此時傳銷事業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商品。但如果自商品可提領之日起算已超過6個月,則傳銷商不得要求退貨買回。
承上,傳銷商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及第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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