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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直銷法規 / 作者 李禮仲 / 直銷世紀第283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應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


朗讀:
案情事實
多層次傳銷事業碧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公司)提供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員名冊包含103年6、7月入會之傳銷商資料,惟查碧水公司係於103年7月16日始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直推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20%,與報備資料「推薦獎金6%」不一致;與傳銷商簽訂之「事業商申請書」僅載退出退貨相關規約,所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之內容未包含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
 
本案分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 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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