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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繼承行不行?】傳銷權繼承制度慣見規範可能面臨的風險與對策


分類 / 封面故事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377期

    【繼承行不行?】傳銷權繼承制度慣見規範可能面臨的風險與對策


朗讀:

 

傳保會針對協助經銷商認識傳銷權可能繼承的內容、業者如何設計繼承制度、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及建議等,在4月18日開設「傳銷權繼承制度面臨的法律挑戰與處理對策」講座,透過實際案例解析各種繼承權制度面臨的法律挑戰,並提出建議。以下特整理重點,從14個面向探討傳銷繼承權的規劃與執行。

 

 

Q1  須於生前提交遺囑供傳銷事業同意?

事業規定:會員得以合法遺囑格式,將經銷權遺贈予他人,受贈人須為公司會員,並以書面通知公司並經核可,始得生效。

 

風險:所謂遺贈係指遺囑人以遺囑方式,無償所為之贈與他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在未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情況下,以遺囑方式將遺產贈與非法定繼承人。遺囑為單方行為,凡經遺囑法定要式作成,無須經同意即可生效。本條規定要求遺囑須經公司同意才生效,顯有牴觸法律之疑問。

 

建議:受遺贈人是否符合事業所要求之傳銷商資格,事業應將此設為履約條件,未符合履約條件者,則傳銷權終止。

 

Q2  傳銷商得否以遺囑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做為意定繼承人?

事業規定: 傳銷商得以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做為意定繼承人,繼承該傳銷權。

 

風險:合法之受遺贈人須該遺贈物未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且沒有喪失受遺贈權。

 

建議:事業宜要求受遺囑指定者提出全體法定繼承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須載明「法定繼承人已將遺產債務償還完畢,且同意將傳銷權交付予受遺贈人」,方得將傳銷權交由其經營,此外,亦應搭配相應的訓練及考核機制做為履約條件。

 

Q3  繼承人不可以是公司會員?

事業規定:傳銷商逝世時,傳銷權可由法定繼承人依規定承受傳銷權,但該名承受人不得為公司已入會之傳銷商,若該承受人為已入會之傳銷商,需先辦理退出才可承受。

 

風險:按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可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若傳銷事業要求繼承該傳銷權之繼承人不得為事業傳銷商,恐有違法之疑慮。

 

建議:公司宜於參加契約及事業手冊中明訂禁止經營複數傳銷權之政策。

 

Q4  繼承人須成年?

事業規定:會員得以書面指定其帳戶繼承人,但繼承人資格須成年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風險: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權利能力,我國繼承法規並未限制未成年人不得繼承,凡有權利能力者,都可以依照民法1138條之順序為繼承人。

 

建議:事業宜將此列為履約條件,若繼承人未符合履約條件,則傳銷權終止。

 

Q5  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特定親屬?

事業規定:會員得以書面指定其帳戶繼承人,但繼承人資格限直系血親關係,以親等近者為先。

 

風險: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事業規定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恐有違反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之法定順序。

 

建議:若事業規定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須符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順序或遺贈等相關規定。

 

Q6  繼承人需完成培訓課程或參與會議及活動,並具備領導能力?

事業規定:如欲繼承該名死亡獨立企業家之繼承權,應積極經營事業包括但不限於出席公司年度世界大會、培訓課程等相關活動。在符合法令規定情形下,公司有權就例外情況做決定。

 

風險: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可繼承其一切之權利、義務。事業要求繼承人必須完成培訓課程並具備領導能力,恐違反民法第1148條第1項。

 

建議:事業可設計繼承人需完成培訓課程或參與會議活動並具備領導能力為履約條件,當繼承人未符合履約條件時,得終止傳銷權。

 

Q7  合夥人死亡,可由生存合夥人繼承?

事業規定:如經銷權屬合夥之型態,其中一人死亡,生存之一方將繼承經銷權利與義務。

 

風險:如合夥人間未明訂可繼承,而直接由生存合夥人繼承,恐有違反民法第687條第1款之風險;如合夥人間訂明可以繼承,亦有違反民法第1138條之風險。

 

建議:事業應區分合夥人間未明訂可繼承及合夥人間訂明可繼承之情形。

就合夥人間未明訂可繼承之情形,依法該名死亡合夥人即退夥,若合夥僅剩一人則合夥之目的不達,合夥當然解散並清算,該合夥與傳銷事業間之關係亦當然終止;如合夥人有數人,則該經營權仍由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而合夥人間明訂可繼承之情形,宜採協議推派一人之制度。

 

Q8  針對所繼承之傳銷權,如為同一上下線組織,繼承人應強制或得自由決定將繼承之傳銷權與自己原先經營之傳銷權合併?

事業規定:聲請繼承死亡傳銷商之傳銷權及體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求合併傳銷權,若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之前已為公司傳銷商,該繼承人於聲請繼承之同時,得向公司聲請合併死亡傳銷商之組織,並以合併後之組織業績核定其獎金及獎銜,但若非直銷推薦之上下線關係者,不得為之。

 

風險:此規定有經營複數傳銷權之風險,且合併傳銷權有影響聘階資格及獎金發放爭議之風險。

 

建議:事業宜於參加契約、事業手冊中約明禁止經營複數傳銷權,繼承人僅得選擇經營一傳銷權,使傳銷商明確知悉其權利義務;於傳銷商繼承人選擇合併傳銷權時,宜有相對應之教育訓練課程及考核機制,若傳銷商繼承人原為高聘階傳銷商,宜將所繼承之低聘階傳銷權虛化,但其組織及獎金仍應予以維持,避免影響聘階資格及獎金計算。

 

Q9  繼承人非傳銷商時,僅得領取一個月獎金?

事業規定:傳銷商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位代表人向公司聲請繼承該傳銷商之傳銷權及體系,但該聲請繼承者若非本公司傳銷商者,僅得繼承該傳銷商於傳銷權終止前已得請領之獎金,該傳銷權將於次月因死亡而終止。

 

風險: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可繼承其一切之權利、義務。事業要求繼承人須為傳銷商,恐違反民法第1138條第1項之規定。

 

建議:傳銷事業應該將此列為履約條件。

 

Q10 特定聘階才可以繼承?

事業規定:繼承高階聘階,如無法專職專業,即調整資格,改為繼承下一階的聘階。

 

風險:此項規定並非限制繼承人資格,而僅係要求繼承人繼承後具備履約之條件,故應為法之所許。

 

建議:繼承人之履約狀況,究係完全不具有履約能力或仍具有履行特定聘階之能力等情形,應分別規範之,倘屬前者,理應可終止傳銷權;如屬後者,則視其能力,究竟符合何種聘階而調降至該階級。

事業宜要求繼承人應完成特定教育訓練課程,使其取得該聘階所應具備之能力,而於繼承人具備該能力以前,傳銷事業得暫時保留因該聘階所生獎金。

 

Q11 規定繼承傳銷權提出申請之期間?

事業規定:直銷權之繼承,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各繼承人檢附繼承系統表、直銷權繼承切結書,由欲繼承直銷權者,向公司提出申請。於一定期間,繼承人未提出申請時,公司不再受理繼承人之申請。

 

風險:於一定期間繼承人未提出確認時,亦未履行參加契約之義務時,事業依法自得終止該參加契約,但規定「應於6個月內辦理」之用語仍有討論餘地。而事業若係將傳銷權移轉於公司指定之人, 或不受理繼承人之申請,或約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之情形,恐有違法之風險。

 

建議:事業宜將此列為履約條件,則可以雙務契約相對人未履行相對義務為由,終止傳銷權。

 

Q12 要求多數繼承人約定傳銷權獎金分配比例,否則公司推定均分?

事業規定:全體繼承人申請公司核可繼承時,必須約定原本被繼承人可受領之獎金、報酬或其他利益,日後應如何由全體繼承人受領,或由其中一位代表受領;如果選擇全體繼承人平均受領,則各種獎金報酬或其他利益的核發,除以繼承人人數後,無法除盡之剩餘款項或利益應如何處理?繼承人須提出經公證人公證的約定協議文件正本予公司,否則公司有權直接不予核可,或逕行認定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受領且無法除盡之剩餘款項或利益一律視為全體繼承人完全捨棄。

 

風險:恐有違反民法第831條規定而不生提出給付效力之風險。

 

建議:事業得於營業守則中明訂,繼承人得自行約定獎金分配比例,或推舉一人受領,推舉前事業宜通知全體繼承人共同前來領取獎金,倘其未共同前來,傳銷事業得將該獎金保留之,待其推舉後交付予被推舉人。

 

Q13 繼承人間產生爭議時之必要處置措施

事業規定:若繼承人之資格有疑慮,在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確認前,公司無義務將經營權轉讓予此名繼承人,且公司有權依據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具有強制力的處分、指示或命令扣住該經營權的獎金。

 

風險:除逕行終止傳銷權之措施外,應非法所不許,繼承人資格發生爭議時,事業得待法院確認繼承人資格無問題後,始由此人繼承,尚屬可行。

 

建議:終止傳銷權之措施宜修正調整,事業宜指派其他管理人經營之處置措施,以替代繼承人無法履行義務之問題。

 

Q14 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不符合繼承資格,傳銷權可由推薦人承受?

事業規定:無人繼承或繼承人不願繼承時,其一切經銷權由公司全權處理。

 

風險:規範對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未明確區分;無人提出繼承之要求或無人通過繼承核可之情形,恐違反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8條第1項;就無人繼承情形,傳銷權由公司全權處理,恐違反民法第1181、1185條規定。

 

建議:於「法定繼承人無人提出繼承之要求、法定繼承人無人通過公司之核可」之情形,建議事業宜於事業手冊中,將此情形列為傳銷權之終止事由;於「無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全部均合法拋棄繼承以致無人繼承」之情形,宜由傳銷事業終止傳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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