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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學術

「懲處雙軌制直銷公司」事件探討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吳英同
期數 / 第58期

    「懲處雙軌制直銷公司」事件探討


朗讀:

台灣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取締12家實施所謂「雙軌制」(Binary System)之直銷業者,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及「直銷管理辦法」之規定,分別依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處分、勒令停止不當直銷行為」及「新台幣5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的處分。
正統直銷事業係以招募個人參與推廣、銷售商品與勞務,共同分享利潤,權利義務對等。此種行銷方式不僅讓公司、直銷商及消費者均霑利益,且創造就業機會,可說是一種多贏局面的商業行為。

金字塔結構有違法之虞
而據公平會的調查,這些遭人取締的公司實際運作係以「人為排線」方式,完成「金字塔」組織結構及積分要求以領取獎金。參加人主要收入來源,顯非基於其所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是基於不斷介紹他人加入。
公平會表示,自去年11月起,即不斷接獲民眾以書面及電話反映,對所謂「雙軌制」直銷公司之適法性頗有疑慮,為遏止不法,公平會乃深入調查,並在日前施鐵腕,做出懲處的行動。由於直銷已日漸成為台灣社會重要的經濟活動之一,本刊特針對此案加以討論,分享讀者。
所謂雙軌制,係指直銷之獎金制度規定參加人僅推薦兩人參加即可(參加同時須購產品);依此類推,至下線人數達到公司設定之標準(如51人,成為一個金字塔型),即可領取獎金。
有些公司更允許直銷商申請一個以上的直銷權,讓自己成為自己的下線,如此即可迅速「成就了一個循環」,以便早日領取獎金。由於被介紹參加之人兩邊(或稱左線、右線)介紹他人加入之速度不一,將會影響到參加人可否領到及何時才能領到獎金,故部份公司另外發展出左右線不平衡制,亦即左線達一定數,右線達一定人數時,亦可獲領獎金。
類此制度,商品為何物已非重要,參加人主要在藉制度領獎金,其購買行為只是為了取得一個人頭地位。尤其是直銷商申請一個以上的直銷權,買回一堆貨品,其購買行為無關產品銷售,但求早日領佣金、獎金。
雙軌制直銷事業之參加人雖有購買商品之行為,但乃是為了取得參加人之資格而購買,而且參加人取得獎金、佣金之經濟利益,並非基於商品之推廣、銷售,而是取決於一定人數的完成。雖其規定每一個客戶欲參加時皆須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但其真正目的只是要取得一直銷權,以循制度領取獎金。更何況,從規制上,直銷事業要求顧客給付一定金額始得擁有直銷權、成為參加人,本具有老鼠會之本質。

懲處理由11大項
而公平會懲處的理由如下:
1.限制參加人發展下線數量(二人):即在建議組織以「人為排線」之方式,完成組織結構以領取獎金的作法。
2.終生僅需投資(消費)一次:以不斷介紹他人加入組織之方式領取獎金,獎金來源並不在推廣、銷售商品。
3.重複消費:以重複消費亦可再列入組織積分,吸引已參加者不遺餘力的介紹他人加入,完成組織。
4.「子公司」:由設立子公司者任擇一下線之下設立,一般均會設於弱線之處,其理由為上線可跳下去成為下線之下線,上下線輪流做,共同完成組織結構及積分,以組織之力量領取獎金。
5.多個經營權可符合發展組織需要。
6.獎金之多寡與組織大小成正比。
7.獎金發放成「發散級數」遞增。
8.以「提貨券」、「加值券」替代商品。
9.獎金無法追回。
10.獎金為少數「卡位」之上線囊得。
11.體系運作為必要。
對於公平會的懲處動作我們甚表支持,不過,本文所持理由與主管機關之見解並不完全一致。討論如下,盼有助於讀者在合法與非法之直銷行為間有一明確判別。
1.人為排線為違法類型之一(如假設加入者為排序第6號,至2倍號數時,即第12號時即可領獎金),但並非「人為排線」始為非法直銷。
2.絕大半的直銷公司皆是參加人只需在初次參加時投資購買取得「領取獎金資格」所必須之一定積分值商品後,無需再支付金錢,即可以因不庍介紹他人加入組織之方式領取獎金,要求欲參加者加入時便須支付一定的代價。
雙軌制雖違法,但這些公司與採雙軌制的事業運作上差異並不大,卻只針對此種雙軌制度加以處罰,無怪乎造成爭議,而且若僅雙軌制違法,是否「三軌制」就合法?四軌制或五軌制呢?執法機關對於條文的瞭解與執行,恐有必要再檢討。
3.直銷作為一種行銷手法,其目的無非是將產品銷售出去,與傳統行銷方式,透過大盤商、中盤商、小盤商及零售商之通路差別,僅在於其透過獨立的直銷商來完成。但為使獨立直銷商亦能透過組織之方式,有效率的銷售,從而設計出佣金之外之獎金制度,使直銷商也能透過輔導下線銷售技能,促使業績更大,而直銷商即能取得下線業績一定比例之獎金。
而為使直銷制度不淪為老鼠會,直銷公司多要求直銷商除可領取下線業績之獎金外,亦須有一定業績之要求。自事業主之觀點觀察,處分理由中「重複消費」應為一定業績之要求,應屬直銷特徵之一。
4.本案事業之違法乃在要求欲參加者給付一定代價,若該點不違法,則參加人著眼於可獲取倍增獎金之目的而努力(如處分理由中子公司部份)似乎難斷其違法。

拒絕退貨明顯違法

5.「雙軌制」雖以組織之完成方能領取獎金,但亦有商品之販售,與國內其他直銷事業之營運並無不同。其違法之處應在於要求欲參加者給付一定代價,至於「所謂多個經營權之設計、以極少的人、多個經營權加入,快速完成組織積分及結構,快速領取獎金,且其領取獎金金額,可以因其經營權數,倍增其獎金數」,似無違法之虞。
6.直銷商之數入應與業績有關,參加人因可領取下線業績之一定比例之獎金,故下線組織越大,通常可獲取收入越多(除非參加人之下線都沒有推銷產品,無業績,當然無收入可言)。規範上應禁止直銷事業要求欲參加者給付一定代價,始為妥當。
7.事業拒絕退貨者,多屬違反直銷管理辦法之規定。至若參加人加入目的多係為獲領獎金,提貨意願不高,兌領比例均偏低,僅只一至二成等等,則屬認定商品在直銷制度中為一幌子。
8.退貨問題雖涉及公司營運,如若發生在領取獎金後,有以集體之方式退貨,將造成業者嚴重虧損,而無繼續經營之可能,此應屬事業內部營運作業之問題,似與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無絕對關係(雖然許多變質直銷公司皆不准參加人退貨)。
9.以直銷之經營特質,先加入者若努力經營,透過不斷銷售產品及訓練下線組織網等各種銷售技能,當應能較晚加入者享有較高收入(其實,這也是各種行業必然的現象)。
當然,若沒有努力投入,則無收入。若非法直銷運用典型「人為排線」者,則不論參加人是否有介紹他人加入,一概排入參加人之下線,達一定人數即可領獎金,為典型違反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類型。
雙軌制雖亦違反上則法條,但其參加人之下線(二人)似乎仍是經由參加人本人介紹而來,與典型「人為排線」者似仍有別。不過,經由體系的運作,又與典型的人為排線極為相似。此時,若已違法,究應由體系的高階直銷商或事業來負責,有待進一步討論。
10.直銷事業,多係由參加人自行運作,眾多參加人中亦分有各種體系,每一種體系推展業務、招募下線之方式亦不盡相同;亦即,各種體系存在參加人中本為常態。體系為達事業設定之獎金發放目標而運作,恐是直銷業界之常態而無可非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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