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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直銷法規 / 作者 林宜男、周於蓁 / 直銷世紀第274期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朗讀: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謂「囤貨禁止」行為。
 
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前來本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詢問其所屬傳銷事業可否在公司內部規章中,明訂禁止傳銷商囤貨,但公司又有重複消費之制度,申請人對兩者之差異及公司規定有些困惑。
 
二、法律建議
首先傳銷事業規定傳銷商不得囤貨之規定,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其包含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均不得要求購買大量顯然不是一般人短期間所能銷售完畢之商品。
 
此項規定,係在禁止多層次傳銷事業以規章、言語、動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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