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事業的現況與未來」公聽會菁華報導
分類 / 直銷學術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47期
「直銷事業的現況與未來」公聽會菁華報導
朗讀:
直銷世紀雜誌與立法委員謝錦川國會辦公室,於1996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假立法院第六會議室舉辦「直銷事業的現況與未來」公聽會,與會人士包括立法委員、直銷業界代表、學者專家、直銷商領袖,及對產業提供專業直銷服務的顧問公司。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實施以來,直銷事業在台灣發展快速,景氣低迷時,仍出現高度的成長,公平會對於直銷事業的管理是值得讚許的,然而,隨著環境變遷,公平法在法規設計上必須有所修正,此次公聽會,即希望藉由產、官、學三方代表,提出寶貴意見,作為公平法修法時的參考,使管理的功效更臻完美的境界。
四大議題切中現況
本次公聽會討論的4個重點分別為:1.直銷事業與老鼠會的分野何在?2.直銷事業需否建立救濟制度?3.直銷事業應採報備制或報准制?4.直銷事業是否有獨立立法之必要?以下就與會者發言順序摘要記錄。
周由賢:公平法第23條,對於直銷有清楚的規範,從管理辦法中,很容易找出老鼠會與直銷的差異性,過去在無法令規範及直銷商品未打廣告的情形下,許多學者、直銷商甚或消費者,均對商品存著害怕的心理。但從'92年立法後,大批專家與直銷商投入直銷,消費大眾也漸能接受,在此要肯定立法的重要性。
公平法第23條,將獎金的收入定義在來自於銷售合理市場價格之產品,但有些公司為提撥較高額的獎金給直銷商,因而將商品價格訂得不合理,讓人誤認為是在賣一個發財的機會,而非真正透過直銷通路做產品銷售。因此,我認為在執行合理市場價格部分,可再加把勁。此外,有些游走法律邊緣的直銷公司,知道要銷售市場合理價位產品,但運用變相的模式,如要求加入者以零售價購買商品至一定金額後,才具直銷商資格,而後才能推薦他人發展組織,殊不合理,法律若能周延規範,此類公司將無法存活。
公平法中亦規定:加入後2個禮拜可提出解約,且於30天內可退貨,並允許直銷商在任何時間均可解約,制度立意雖良好,但執行時卻看到一些不法公司想盡辦法刁難直銷商,如:繁文褥節、上線施壓,造成退貨人的困擾。
吳鼎:事實上,直銷本身是行銷的一種,並非特殊的行為,屬於Marketing的範圍,但在台灣有許多人利用此進行斂財,散布做直銷能迅速發財的錯誤觀念,造成許多負面的影響與弊端。
直銷是最經濟的通路建立模式,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直銷公司的商業行為與一般公司無異,'95年底報備的直銷公司計有604家,我認為加入可從寬,但在法律執行與運作上應從嚴。直銷協會的商德約法很值得推廣,因其從道德規範上著手,教育直銷商抱持正當態度經營商品通路,發揮直銷的本質。
由於公平會人員有限,採用報准方式較困難,目前還是採報備方式較佳;但立法要人性化且明確化,由於直銷是人的事業,直銷的組織系統類似政治樁腳,立法更應朝合情合理的方向發展。
楊乃彥:直銷公司大致分為兩類,一是以產品為訴求,採穩建方式經營,另一以賺錢為重點,強調短期致富。在此呼籲各直銷公司應朝發展適合民生需求的產品做推廣,並強調公司產品為導向,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尊重。
報准制度雖好,但對資本額與產品品質不應有太高的門檻限制。直銷是個永續經營的事業,必須經過3~5年的時間才可見成果。而目前有些報備的公司,資金極少,撐不到3~4月就倒閉,不僅對直銷商無法交代,對直銷業形象也有很大的傷害。
有些人認為直銷業蠻亂的,事實上是整個社會在亂,法律是道德的最後防線,我們不能單依賴立法來保障,若能結合產、官、學界,共同關懷為數200萬人的直銷業,負面狀況必能消失。
康騰輝:立法的用義是要多幫助正當經營的公司,還是防止非法,這中間的取捨值得注意。美國40幾個州,對於直銷事業及老鼠會,都各有定義。我國未來修法對於直銷及老鼠應有各別定義,不要再用「非法直銷」此類的名詞,老鼠會有4種特徵:1.要求加入者給付代價,2.獎金制度源自於獵人頭,3.退貨制度不良,4.經營者誇大收入。如何修改23條,讓公平會有充份的解釋及構成要件,來取締老鼠會是重要的。
全世界未開發或正在開發的國家多用報准制,如馬來西亞、印尼,在歐美及台灣則採用報備制。事實上直銷業只是通路不同,一般公司成立亦要經過經濟部的登記,但因直銷業獎金辦法與通路特殊,而另有管理辦法與主管機關公平會,基本上直銷公司在設立之初,已經過經濟部核准,用報備方式可讓公平會隨時掌握資料,了解該公司是否言行一致,若改為報准制也無法對老鼠會產生實際管制的效用。
張世輝:在1981~1982年間,報紙上就曾經表示對直銷事業要有所規範,至1990年直銷管理辦法誕生,直銷得到多方的肯定;學術界的關懷與投入,就是最佳例證。
直銷是涉及人的事業,過去有許多人參與投入,但在無相關法令保護下,有人受到傷害,因而退出,我認為建立授證制度、運用報准的方式,讓主管單位依設立的條件與規範,追蹤直銷公司的營運情形,使得大眾能以簡單的辨視方式,清楚地了解直銷產業,讓好公司存留,不法公司淘汰,讓勤奮的中國人在直銷事業中發揮潛力、達成夢想。
詹弘志:目前立法多站在保護業界及公司的角度上出發,但實際上對業界影響最大的為直銷商,許多加入者,在法律規範不周延下,裹足不前。單獨立法對於產業發展多有助益,但若立法又要經歷10年時間的話,修法是較佳的選擇方式。以經銷商的立場而言,我認為報准制是個好方式,其優點在於一定的審核狀況下,直銷公司可按照正常標準營運,在韓國及馬來西亞,他們更有經營初期每年發一次證照,5年後每2年發一次證照的管理方式,主管機關擁有發照的制裁權,在直銷商提出申訴時,可對該直銷公司進行了解,因此報准制實為制裁不良直銷公司的殺手,優於報備制的無法考核。
救濟制度可保障參加人的權益,在韓國,直銷公司必須按公司當月營運狀況繳交10%的保證金給政府,若公司出現問題,政府可動用該經費,以保障參加者權益,此救濟制度非常值得參考。此外,對於直銷公司的規模、投資額、公司的設備,都應有所規範,使得好的公司可以存留,帶動整體直銷事業朝好的方向發展,期望台灣地區也能制定出好的法律。
劉豐銘: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1939年公布所謂老鼠會的特質,然而在台灣,不肖的直銷業者,在法令立意佳、但不周延的情形下,鑽法律漏洞,而公平會只能做書面蒐證的工作。目前的報備制,只要將公文寄出,公平會收到即可經營,所以實行報准制,給予主管機關適當權限,是有必要的。
公平會在退貨制度上宜多宣導,以抵制不正當直銷事業的危害,對於退貨的標準也要有明確的認定,以保障消費者及經銷商的權益。
在國內許多法令是列舉式的,只有公平法是涵蓋式的,在公平法第8條及第23條中有「給付一定代價」、「合理市價」,直銷管理辦法第7條1、2、3、5、6款中有「顯不當的費用」、「顯屬不當之保證金」、「商品數量顯非一般人在短期售罄」、「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及「顯失公平之義務」等模糊不清的字眼,都應重新規範。
劉世明:行1981年台家事件發生到1992年公平法實施前,屬直銷黑暗期。但據近年來的統計數字顯示,直銷業無論在經營家數、參加人數、營業額、分布地區上,均呈直線成長。對於直銷業未來的發展,多數業者均持樂觀的看法,有7成以上認為營業額會繼續增加,1.1成認為不會增加,且有業者認為至1996年底營業額會達551.12億元,較1995年增加20多個百分比。
一般會主動向公平會報備的公司,多為有心受政府單位管理,公平會若發現有報備資料不齊,則會採取要求補送資料。至於退貨時商品價值減損部分,其減損標準的認定,公平會認為可在事業手冊中明確訂定,裁制時,公平會將以契約約定為依規。
鄭優:公平會對於直銷事業的規範是值得肯定的,在商品違法的規範上,則要多加補強。
報備制、報准制各有優缺點,報備制優點在於有利業界商機的把握,政府機關不需花費大批人力審核,亦使得不肖業者無法藉核准行詐騙伎倆,缺點在於違法性較高,無強制性,業者也不夠積極。核准制則使管理有依據,對合法業者有保障,但花費人力較多,條文制定較無一定標準。目前公平會將考量重點著重於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及降低管制行為,並在現有法律架構下,針對第8條做更明確的定義與修正。在執行面上對報備之直銷事業資料的更新進行監控,並建立預警制度,事先掌握直銷公司是否有行超越法律之外的事情。
蕭裕珍:直銷實為一種新穎的行銷方式,但被社會大眾所誤會,透過公聽會及公平法的修訂,期望能導正其形象、有助於品牌的建立及永續經營的目標能達成,對消費者的保護、公權力的執行,及維護法律的尊嚴,亦能畢其功於一役。相信透過公聽會及立法,必能為新穎活潑的直銷事業帶來助益。
謝錦川:直銷商品的管制與評定標準,是否有不實,要更合理且合法化,並需建立業者形象。目前經營直銷事業的人口眾多,對社會影響極大。未來修法願意綜合各位的意見,以安定社會、肯定大家的努力為前提。
李久慈:各位專家一致認為公平法有關直銷管理辦法需更嚴謹規範,1992年實施的規定,由於當時直銷大環境不明朗,因此對於直銷事業的管理,實屬原則性的規範,公平法第8條及23條只是初步的原則並無明確的標準。商品價格及參加費用是否要訂定更嚴謹的標準亦需明確化,目前採用事前報備制,是否要採每年核准,只是程度上的差異而已。直銷在台灣已是一個重要的商業行為,其經營的原理、原則也非常清楚,直銷公司在法律的分際與自律上也多有共識,但如何在修法時,對直銷公司的管理與規定能更嚴謹,仍是為大眾所深切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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