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質直銷行為人要面對的法律責任
分類 / 直銷文摘
作者 / 編輯部
期數 / 第228期
變質直銷行為人要面對的法律責任
朗讀:
承辦單位:直銷世紀雜誌社
主持人:直銷世紀社長李久慈
邀請貴賓:美樂家公司總經理劉樹崇、高檢署黃和村檢察官、吳旭洲律師
編輯部
論壇緣起:釐清真相走正路
直銷的特質是以人為銷售通路的商業模式,一個直銷商可以同時是消費者也是銷售者,透過銷售而獲利,這乃是直銷能夠吸引眾多民眾參與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這個經營獲利的特質,卻又常常被某些人拿來變相進行非法活動,藉由人性的投機與貪念,假直銷之名、行詐騙之實,造成許多人受害。
在直銷發展數十年的歷程中,由於非法直銷手法不斷翻新,詐騙案件至今依然層出不窮。
蓬勃直銷環境的隱憂
最近兩年,許多正派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斷遭受變質直銷公司的衝擊,這些變質直銷公司雖以直銷為名,但在事業推廣中,變質公司並非強調此模式為產品銷售渠道,而是以「消費投資」為主要訴求,視其為消費投資致富的創新理論。
案例一:某公司表示,任何人只要拿出一筆錢參加後,公司連續72週返還參加者利益,同時參加者也介紹他人參加,從其繳交費用中亦可分得相應的利益,如此一個滾動的模式下,保證72週可以快速還本且獲利,獲利高達80~90%。
由於這個訴求快速吸引了眾多的參加人掏錢買夢,短短的時間內已經冒出了近10多家同樣強調拿錢投資就能保證獲利的變質直銷公司。
案例二:市場上出現一種產品虛化的變質直銷公司,投資人所繳交的錢連產品都不用拿也看不到,因為購買產品後,該產品就直接由賣方代理出租,幫買方收取租賃費。
而這兩類公司的參加人買了產品,又不斷推薦人參加,可能同時兼具受害人及加害人兩種角色,從加害人的角度,他們是否也可能面對法律的制裁呢?
商德自律與法律約束
為了讓正派經營的直銷企業與直銷商有一個可以依循,並藉以讓大眾更容易釐清正派與非法區別,世界直銷聯盟(WFDSA)於1994年制定了一套具有自律色彩的直銷商德約法,並推廣到世界大多數直銷市場。至今,直銷商德約法已成為世界各直銷市場自律、自清的重要基礎,也是釐清社會認知、取得社會信賴的重要機制,更是防止不法直銷污染行業的防火牆。
因此,包括台灣在內的大多數直銷市場,對於直銷商德約法的宣導與貫徹,都是行業內重要的任務之一。但是,商德約法基本上是一種道德性約束,對於若干不法之徒,就很難產生作用。因此,法律乃成為避免市場紛亂與社會災難的終極防線,為此,中華民國直銷協會除了落實正派公司的商德自律外,也積極關切直銷公司與直銷商的法律責任。
今年,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在商德約法的宣導活動上有許多創舉,其中包括了由協會製播的首支電視商德約法宣導廣告影片外,同時,直銷協會也連續舉辦了兩場打擊非法、彰顯正派的座談。11月23日,由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委員會主辦、直銷世紀協辦了一場以「變質直銷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為題的精采論壇。
魚目混珠背後的真相與責任
此次論壇由直銷世紀社長李久慈主持,主談人包括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召集人、美樂家公司總經理劉樹崇,台灣高檢署黃和村檢查官及知名商事律師歐亞法律事務所所長吳旭洲等直銷與法律專家。而多數直銷協會會員公司也都十分關切此一法律責任的議題,包括安麗、美樂家、丞燕、玫琳凱、日健、美兆、怡富斯、綠加利、天獅、連法等公司都派員參加,透過專業而深入的探討,論壇除對於辨別正派與非法有更清晰的探討外,更從法律的觀點深入分析不法公司與所屬直銷商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黃和村檢察官一針見血的指出,假借直銷名義的詐騙行為,往往會把產品、制度弄得很複雜,也會設計出一套避重就輕的誘人話術,使人在利益的誘惑下落入「創意的陷阱」。
吳旭洲律師則以精闢的答辯攻防經驗,對非法業者慣用的偽裝手法提出了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他認為,在一百個行為中,即使九十九個是合法行為,其中只要有一個非法本質,不論這一家公司如何以各種堂皇的名目掩護,這一家有一個違法行為的公司就是非法公司。
在本次討論的兩個案例中,不論兩者如何翻新產品、制度、話術,但是這兩家公司同樣都有觸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非銀行不得執行「定期返緩本利」業務的規定嫌疑,而這些公司也同時還會涉及公平法以及刑法中的詐欺罪等法律責任。
在過去,一般人都認為法律的懲處僅限於企業主或共犯幹部,不過,在論壇中,黃村和檢察官與吳旭洲律師都認為,直銷商若在已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向人推薦這種非法行為並對人造成傷害,那麼直銷商本身也會有共犯責任,可能必須面對上述各項法律規定的制裁。
吳旭洲律師說,一個人腳踏車被偷走了,於是他就騎走另外一部腳踏車代步,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受害者,但也是偷竊者,這種兼具受害者與犯罪者的現象,也可以用來說明某些直銷商在自己明知已經受害,卻設法用傷害別人的方式以取回部份損失的行為。這種傷害他人的受害者,並不會因為自己也是受害者就能免於法律的制裁。
論壇摘要:莫當傷害他人的被害者
當變質的直銷行為在市場上發生時,變質直銷公司理應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當直銷行為人,也就是直銷商,參與了這些違反法律的變質直銷時,是否也應該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呢?在此情況下,直銷公司在面對直銷商的教育宣導與管理上,又該如何因應?
有鑑於在直銷市場多元發展下,業者對於法律知識的需要,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之商德約法委員會,特別委託直銷世紀雜誌,以媒體觀點,依據公平會移送中的案例,以「變質直銷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為題,邀請法律界菁英與直銷業界代表,共同舉辦座談會,希望能夠藉此議題引起業界的重視及討論。
守法直銷公司永遠的痛
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委員會召集人劉樹崇表示,直銷產業有400多萬個從業人員,產值高達600多億,直銷產業的發展與民生經濟、社會就業息息相關,400多萬人所納之稅,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度亦相當可觀,與其他產業相比,直銷產業即使微不足道,但是每一家公司、每一位參與的直銷商,都必須報稅。
其次,直銷協會是第一個擁有自律公約的協會,也就是商德約法。每一位加入會員公司都必須嚴格遵守商德約法,否則將遭到資格剔除的懲罰,遵守者甚至不能誇大行銷、惡意攻訐同業,這對許多強調行銷至上、行銷自由的產業來說,簡直是不可思議的。
他同時表示,直銷商並非只靠一張嘴,事實上,與其他行業所提出的7天冷卻期相比,直銷公司甚至可以提出30天至120天產品保證,代表這是一個兢兢業業、務實經營的產業。劉樹崇表示,在公平會每年提出的「直銷產業經營現況報告」中,都會按例進行一項「業者對未來期許」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期許政府打擊非法直銷」這個選項永遠名列前茅,代表這是守法業者永遠的痛,所以,如何讓守法的直銷公司脫離不法原罪,從法律與業者的觀點討論一些可具體遵循的做法,是以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為宗旨的直銷協會所有會員公司應負起的責任。
直銷變質金剛大遊行
直銷世紀雜誌社長李久慈表示,近年來許多正派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斷遭受變質直銷公司的衝擊,這些變質直銷公司雖以直銷模式為制度,但在事業推廣中,該公司並非強調此模式為產品銷售渠道,而是以「消費投資」為主要訴求,視其為消費投資致富的創新理論。
他提出其中一個案例,也就是任何人只要拿出一筆錢參加後,公司連續72週返還參加者利益,同時參加者也介紹他人參加,從其繳交費用中亦可分得相應的利益,在如此滾動的模式下,保證72週可以快速還本且獲利,獲利高達80~90%。
根據直銷世紀雜誌的瞭解,在短短的時間內,市面上已經冒出了近10多家同樣訴求的變質直銷公司,強調拿錢投資就能保證獲利,這是否違反了法律規範呢?
另外,市面上還出現一種產品虛化的變質直銷公司,投資人所繳交的錢連產品都不用拿也看不到,因為購買產品後,該產品就直接由賣方代理出租,幫買方收取租賃費。也就是說,以高單價產品租賃服務代理經營為訴求,參加人於付款後,並未取得實質產品,如此案例是否與法律規定抵觸呢?
再者,參加人雖然買了產品,但又同時不斷推薦他人參加,所以,可能同時兼具受害人及加害人兩種角色,是否也可能面對法律的制裁呢?
變質公司犯罪通常不只觸犯一法
針對議題,吳旭洲律師表示,電視和電有關,但是馬桶與馬無關,也就是說,名稱是什麼,有時與材質有關,有的與功能有關,尤其加上創意的名目後,更加複雜。但要看的必須是本質,從本質上來看,本來是有形的產品,若轉彎虛化為按摩椅的租賃,就沒有產品的實質。沒有人會為了看不到的按摩椅而來,大多是為了利益報酬而來,如此,就構成了銀行法第29條之1的「對於不特定的對象吸收存款」,非銀行不得從事,亦恐兼有詐欺行為,涉及詐欺罪。
檢察官黃和村表示,從審判案件的經驗來看,通常違法直銷公司撐不過1年,在此時間壓力下,這些變質直銷從業人員,一年內收集足夠資金就捲款而逃,所以從公司是否有永續經營的規劃,維繫時間的長短即可判斷。另外,變質直銷公司的產品設計與投資模式大多相當複雜,讓參加人聽不懂又不會解釋,參加人在一知半解下,為取回資金減少損失,只好不斷找人參加,造成損失不斷擴大。
劉樹崇指出,不法份子利用人性的弱點操作擺弄,而民眾之所以會被變質直銷欺騙,還是因為一個貪字;他強調,正派直銷公司在成立之初,都需要向公平會報備,公平會會詳細審核與監督,甚至觀察直銷公司是否有謊欺的行為。所以只要直銷公司正正當當的經營,就會希望越透明化越好,主管單位越清楚知道我們所言所行,反而越有保障。
但是,有鑑於許多變質直銷都是累積受害者達到一個地步了,才能引起主管單位關注,劉樹崇提出,是否可以以協會或公司經營者的角色,主動蒐集犯罪資料與具體事實後,呈報檢調單位調查呢?
對此,檢察官黃和村表示,直銷公司的主管單位是公平會,協會可蒐集具體事證向公平會檢舉,通常案件送至檢調機關,表示該案件已經危及多人,吸金首領恐怕已經捲款潛逃,所以建議一旦有被害事實即可提出告訴,直接告上線,如確定為詐欺,檢調機關就可及早介入調查並且向上追,以避免損害擴大。律師吳旭洲則建議,直銷協會可以蒐集具體犯罪事證與資料,結合公平會協同檢調單位一同偵辦。
形式商品與商品虛化
直銷世紀雜誌社長李久慈提出,許多非法直銷公司為規避責任,都設有形式上的產品,如之前提到的按摩椅租賃;中國大陸甚至也出現變質直銷公司,加入時以極高金額加入,並同時進貨,但公司表示,因購買等值產品數量過於龐大,可暫時寄放於公司,等到參加者需要的時候再向公司領取。案發後,大陸官方查出,該公司營業額高達4~5億,而寄放在該公司的產品,金額竟高達人民幣1億以上。如此形式上具備產品,但付款後強調不用拿取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吳旭洲表示,有沒有提貨,與整筆交易內容有關,必須從實質的角度認定,交易的具體流程中如果沒有提出,交易完成後將另外存放產品於倉庫中,那就是有問題的,所以與提貨與否並沒有關連。黃和村亦表示,如果帳面上有銷售記錄,卻沒有拿到實質產品,等於是沒有實質的交易行為,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接著李久慈提出第三個議題,由於明顯非法直銷公司的直銷商,多會直接針對正派直銷公司直銷商進行拉人動作,對於直銷市場健全發展衝擊與危害極大,而參加非法吸金的參加人,同時也邀約或推薦其他人參與,這樣的人同時具備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角色,又違背了什麼樣的法律呢?
非法直銷參加人亦難逃詐欺罪名
吳旭洲舉例表示,如果某人發現他的腳踏車被偷了,他就騎走別人的腳踏車,雖然他損失在先,但他仍是觸犯了竊盜罪。另一個例子是,某人以800萬買屋後,才發現為輻射屋,但屋主已經移民求償無處,於是他以500萬的價格轉售,但未告知其為輻射屋,結果買方告他詐欺,且罪名成立。
原因就在於風險未據實告知,但他表示,如果某人可證明,當時是在完全不知為輻射屋的狀況下進行轉售,就不涉及詐欺。所以同理推論,非法直銷參加人是否得面對法律制裁呢?重點在於參加人是否已經知道該公司為非法直銷公司。因為所謂的詐欺,必是「故意」與「明知」的行為,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了: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黃和村表示,會面臨法律制裁一定是自己知情,對於上線的推銷加入行為,自己知道已經被騙,只是不甘損失,而不斷介紹下線加入,如此就得面對法律制裁,明知是一個騙局還去騙人,至少構成了詐欺罪。但如果該參加人是在完全相信公司與制度的情況下,再去介紹他人加入,詐欺罪就無法成立了。
經過熱烈討論後,直銷協會商德約法委員會召集人劉樹崇表示,直銷產業既是一個足以影響400萬戶家庭的產業,如何透過直銷商傳播一個正確的產品知識與直銷商業行為,使直銷商與消費者之間,透過正確的商業行為,彼此產生信任關係,對於國家社會來說,都具有極為正面的意義。他強調,直銷產業唯有透過產、官、學三方共同努力,共同打擊非法直銷,才能讓正派直銷經營更茁壯,使產業發展更為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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