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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服務型商品「價值減損」應如何依據?


直銷法規 / 作者 吳旭洲 / 直銷世紀第292期

    服務型商品「價值減損」應如何依據?


朗讀: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直銷公司在退貨時,可主張扣除「商品價值減損金額」,遇到服務型商品時,要循何種依據標準呢?
 
一、案例事實:
「徳萊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徳萊公司)是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凡給付入會費20,000元加入會員,即可在1年內不限次數享受護理諮詢、營養諮詢、特約家庭醫生、特約醫院健檢、健康講座等服務;若要再延長服務1年,只要每年再繳納2,000元即可,依此類推。
 
小陳加入徳萊公司會員已有3年,並已陸續繳納會費24,000元。然而小陳因工作忙碌的緣故,除了每年固定健康檢查1次以外,其他服務均無暇使用,因此,小陳決定向徳萊公司終止契約,並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還已交付會費的90%,即21,600元。
 
但當小陳提出申請時,徳萊公司卻表示,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該公司在退貨時,尚可主張扣除「商品價值減損金額」;而依照該公司所制訂的「價值減損表」,第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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