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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非典型直銷商品之退出退貨


直銷法規 / 作者 許宏仁 / 直銷世紀第151期

    非典型直銷商品之退出退貨


朗讀:
按直銷乃係一種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因此直銷事業應有其欲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以近來直銷事業與電信業者合作之方式為例,其有為推廣相關節費服務,而與電信業者合作,以推廣門號搭配手機方式銷售;即直銷事業除與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外,亦要求參加人需與電信業者簽訂一定期間之租用契約,始可使用節費服務,並獲取電信業者貼補差價之手機。固然,直銷事業依法應接受參加人解除或終止契約以退出直銷組織,但參加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主要目的,多半是為辦理退貨程序,因此,在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至之3之規定中,特別詳載了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之條件及方式,而相關規定於整體直銷事業均適用,並不因銷售商品之特性,而得主張例外。惟因前揭如電信服務之銷售推廣方式,涉及三方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與傳統典型直銷事業與參加人間之單純雙方關係有所差異,屬非典型之直銷商品,本文擬試圖從法律之規範意旨,探究當事人間於處理退出退貨權利義務時之法律關係。

有關直銷事業與電信業者合作方式者,實務上概略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係直銷事業單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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