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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的話

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之研究


分類 / 發行人的話
作者 / 陳得
期數 / 第187期

    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之研究


朗讀: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前提而訂定的「消費者反悔權」,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相關規範皆不盡相同,但可確認的是,在公司服務品質與消費者利益間的拿捏,對業者來說都是大考驗。
現代各國立法時,?了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往往在一些特定的消費交易中,賦予消費者反悔權,給予一定期限的反悔期,可以無條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1996年,中國遼寧省的地方性法規開全國之先河,首次將消費者反悔權從合同約定權上升?地方法定權,在《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第12條明確表明:「經營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費者保持原樣,並在7日內提出退貨要求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
2003年實施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8條,確認了在上門推銷中消費者的反悔權:「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於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該法條對消費者的?行保護功能彰顯出來,但創設的效力級別很低。
2005年12月,《直銷管理條例》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較高位階,賦予消費者反悔權,規定消費者在購買直銷?品後30日內,?品未開封的,有權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後者應當在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退換貨。這也是基於直銷的特殊性,?了規範直銷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專門制定的。

「反悔權」為的是保護消費者
直銷是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商向消費者進行「一對一」、「面對面」方式銷售?品的一種行銷模式。直銷企業和直銷商以及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是平等、橫向的商品交易關係,但由於直銷企業和直銷商的銷售行?具有營利性,加上直銷存在組織機構上的鬆散性、直銷行為的隨意性和直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殊性,容易引發一些不規範,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
直銷交易中的消費者主體通常是以個體形式存在,成?交易信息不對稱的承擔者,形成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造成諸多社會問題。所以,各國政府對直銷監管,首要宗旨就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其中以賦予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修正扭曲交易的?有力保障。
消費者反悔權從廣義上言,應是一組權利束,它涵括:(一)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消費者的反悔權,消費者反諾的意思,表示阻?合同發生效力;(二)合同生效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前消費者的反悔權,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阻?合同的完成;(三)合同履行完畢後消費者的反悔權,消費者回復原狀的意思,表示阻?合同履行結果的現實存在。
該反悔權有兩方面的特質:一乃無條件反悔,不給消費者設置任何限制性理由條件;二是若因反悔而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時,消費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也沒有任何補償義務負擔。
直銷交易主體中,消費者的商品交易反悔權,即把直銷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嚴格區分開。直銷中的消費者,指購買直銷?品的目的是基於對?品本身效用的需求,而不是?了獲得錢財的再生增值,而掏錢購買一個今後可能發財立身的資格,這才是還原後純淨的消費者。
「約定反悔權」無普遍適用和?制力效果
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根據權利產生的方式,可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即當事人間,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權利義務關係外,還具有約定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約定反悔權」就是一種法定權利之外,基於當事人自由約定產生的權利,它是賣方約定給予買方在一定期間內,對商品買賣關係予以無條件無償反悔的權利。
這種權利雖對於弱勢的消費者有特殊意義,但是?無普遍適用和?制力的效果;其作用能否發揮,主要取?於經營者擔責意願的?弱。面對這樣的有限性,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把直銷交易中消費者的反悔權從「合同自治」之領域移至「權利法定」 之領域,即反悔權從由當事人繼續自治約定變成由法律作出?行規定。
自然人生活性消費不同於生?性消費,生?性消費的計劃性?,締約過程比較審慎嚴謹,加之生?經營環環緊扣,若干後續性的工作依賴於當前合同的有效履行,因此當事人對於合同的期望程度高,若輕易否諾,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將受到重大影響。
而生活性消費連接的是經營者和終端的消費者,經營者賣出?品尋求的是單純的經濟回報,此項收益亦可能支?起經營者其它的事業,但單個消費者單項消費的反悔,對經營者來說影響輕微。但能否反悔卻對消費者甚?關鍵,生活性消費的功能,是使消費者獲得消費品的使用價值,商品的現實實用性尤其重要,所以需要給買受人留出一定的迴旋空間,使其對自己的需要,作出冷靜的思索而後確認。所以,直銷合同中,消費者反悔權的存在,是給予消費者人本主義的關懷,對於弱勢消費群體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認?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應被視作一項新型的消費者權利,把它歸於經濟法律制度的權利範疇最?合適。因為從經濟法的特點來看,經濟法律所集成的消費者權利,本就是一個豐富的開放區間,它可以容納許多具有新興品質的權利,如消費者的結社權、監督權等,這種包容性和空間彈性,是經濟法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根源所在。
安利「無因退貨」保證,震撼中國商界
作?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在消費領域承擔的本體任務就是:通過國家的介入,給作??勢群體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經營者多加法定義務條款,而給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多設權利內容。在法律上塑造出消費者的「相對優勢」,以經濟法的「相對優勢」平衡現實中的「先天劣勢」(消費者之於經營者,在風險程度、信息資源和救濟能力等方面的巨大的差異),營造出真正的結果公平。
「冷靜期制度」是「法律給予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後的一定時期內,在不負違約責任的前提下,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直銷冷靜期制度詮釋中關鍵的問題是其核心詞「冷靜期」,該詞體現的是時間段,要表述此時間段,必須點出時間的起算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對起算點有不同的選擇,這種法律安排的客觀差異,造成冷靜期制度定義的混亂。
冷靜期制度的實質,並非是期間的定界,而是期間內消費者被賦予的權利,此種權利的外觀表像是冷靜慎思,而真正的內涵是對交易的反悔,因此,本文圍繞“反悔權”來展開全方位析解,而將冷靜期之期限問題,限縮為權利主張的期限。
現在民間及學界常提到「無因退貨」一詞,它指商家交付商品後,在一定期限內,接受因?消費者購買意願的變化,而進行的退貨返款。它是直銷企業在激烈市場角逐中,保持領先優勢的重要競爭策略,尤其對於中國大陸的消費者而言,「無因退貨」之概念,即來自於美國安利公司的售後承諾,1995年初,這家全球直銷行業的著名公司,在開闢中國市場時貫徹了其「無因退貨」的服務保證,給中國商界帶來?烈震撼,亦使消費者享盡其利。
「無因退貨」表現的內容?:在消費者取得商品後,有權進行一段時間的考慮,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定,可退回商品,已經收取價款的經營者,則將價款返還給消費者。它包括:經營者履行了交貨義務,但消費者尚未付款時的反悔權,以及錢貨兩訖後,消費者的反悔權。可見,「無因退貨」是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實現的方式之一,它沒有涉及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消費者的反悔權及合同生效後雙方都未履行或僅消費者履行付款義務時的反悔權。因此,「無因退貨」是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的一個子項。

不同國家地區條件互異
並不是所有國家和地區,對參加一切直銷交易的消費者都賦予反悔權,許多國家和地區框界出一定的條件作?適用限制,下文將以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的法律性文件?考察樣本,來審視各國對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的細節性構塑,以期對中國直銷交易消費者反悔權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價款額度限制
屬此類別的限制性規定常?兩種模式:一是適用型規定,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沿戶銷售冷靜期法規》賦予達成超過25美元直銷交易之消費者以反悔權,英國法律針對售價為35英磅以上的訪問銷售活動,規定了反悔權制度;二是排除型規定,譬如德國的法律曾規定,如果銷售商品價格在80馬克以下,不實行冷靜法7日反悔規則,現德國民法的消費者反悔權,也不指向40歐元以下的小額銷售行為。在韓國,如果直銷產品的價格低於《總統令》所設的標準,該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無法擁有反悔權。

(二)意思表達限制
意思表達限制是另一個考慮方向,即交易意願與契約確定的程度,它主要體現?兩種,一是邀請意思限制,即某些國家的法律,對交易是否經邀請加以特別關注,這個因素的存在,能?定消費者反悔權的有無,英國、奧地利、德國和葡萄牙等國,都有類似規定。
如英國法律強調:未經消費者邀請就到消費者家和辦公室訪問銷售,其銷售價格超過35英磅者,7天之內消費者可以反悔。奧地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直銷法條明確:凡未經邀請就訪問銷售者,允許消費者7天之內退貨。根據德國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消費者邀請直銷商訪問銷售”之行為不適用消費者反悔權。二是表意確定限制,即消費者意思表達確定程度的高低,也影響反悔權的行使,例如,對於上門銷售行?,德國民法指出,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經過公證的,一定期限內消費者單方面不能無償撤銷其意思表示。

(三)主張時間限制
觀之消費者商品交易的法定反悔權,因其給予消費者的反悔限度超越了傳統底線,所以我們不得不慎重制定消費者反悔權的主張時間,這種權利以多長為當?各國法律給我們的回答是謹慎的。
一、反悔時限——比較主要國家的法律規定,消費者主張反悔權的時間段有長有短,奧地利、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歐洲國家?7天,匈牙利是8天,韓國的單層次直銷為10天,直銷是20天。美國的時間較短,只有3個工作日。各國對反悔時限的規定,基本秉持這樣的理念: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考慮經營者利益,不制定過長的反悔期,以免使交易一直處於無法確定的非穩定狀態。
二、起算時點——對於起算的時間基準,各國認識各異,美國聯邦冷靜期法的確認起點為,達成交易日始,馬來西亞是「自簽訂直銷合同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時,德國以合同簽訂時起算,其「消費者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天內可以退貨」的條文,即為此義,韓國規定單層次直銷的反悔時限(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如果送貨日期晚於合同簽訂日期的話,自送貨日期之日起10天之內。
而就直銷的反悔時限規定:「(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天之內,(2)如果送貨日期晚於合同簽訂日期的話,自送貨日期之日起20天之內。」就便利消費者的角度思考,在商品已交付的情?下,對商品的直觀認識,有助於消費者最終購買的?定,如對衣物進行不拆除標籤之試穿,或是對家電進行不影響功能之試用等,通常情形下,只要消費者的行?符合不貶損於二次銷售的規定(當然有些國家也允許商品小部分價值的?損),以送貨到達消費者之日作起算點更?妥貼。

(四)其它條件限制
其它的限定性條件主要有:行?類型限制:部分國家對某些種類的直銷交易做出排除性規定,令消費者反悔權之效力不及於其上,也即特定合同關係中不能適用消費者反悔權,如德國民法將保險合同排除在外。需指出的是,排除享有反悔權不等同於排除開展直銷,像保險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業領域,有些國家是不允許有直銷商業活動存在的,如馬來西亞《1993年直銷法令》規定保險、網絡、地產等不能發展成直銷商業活動。而本處所論的則是許可直銷經營的個別行業不受消費者反悔權條款的規制。
商品完整限制:針對商品已經交付的情形,各國一般都對產品的完整程度加以限定,在丟失或損壞產品的問題上,各國基本保持一致的否認態度,即不適用消費者反悔權,但對被部分消費的?品,出現不同的規定,如韓國認??品已經被消費則不應該退回,但有國家堅持小部分價值被消費掉的?品仍可適用。
(本文根據第12屆直銷學術研討會論文濃縮改寫,論文原始作者為金勵、詹慶、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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