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國際間被指為行人地獄,除了居高不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更多是來自行人在道路上的惡劣體驗,民眾乃至於公部門,普遍欠缺友善、尊重行人的觀念。友善和尊重,給了彼此安全合法的空間,行走如此,經營事業亦如是。
圖片提供/戴學文
談到走在台灣道路的經驗,本地居民與外來遊客很可能都會皺起眉頭,甚至感覺像一場夢魘;不過,每年真的有不少人噩夢成真,未能安全通過道路到達彼端。2022年,有394位行人死於交通事故,傷者更超過16000人,平均說來,每天有47人非死即傷。
這個不光彩的數字,在同年年底,引來CNN一篇文章直言批判(註),台灣交通亂象若不改善,將嚴重影響觀光業。此文既出,在國際間引起極大迴響。在此之前,已有澳洲、加拿大、日本、美國等國政府公開指出,台灣存在著嚴重的道路安全問題,一時之間,台灣是「行人地獄」(Living hell)的說法不脛而走。
「免於傷亡」只是低標,重點在「被尊重」
為了洗脫污名,政府動員大批人力、經費,宣揚「行人路權」、「還路於民」的觀念,並著手優化道路動線、標示、設置行人庇護島、取締路口不禮讓行人等。交通事故所導致行人傷亡的數字,是最容易檢視的指標,所以,民眾團體紛紛許下「2030行人死亡減半」、「2040行人死亡歸零」等願景,這個數字也成為交通部的KPI。但到了2024年,全年行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仍有366人,看起來成效相當有限。
然而,台灣是不是行人地獄,不能只檢視可量化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更多是不可量化的負面感受,如行人在道路上的惡劣體驗;後者,往往更為重要,因為行人路權的真義,「免於傷亡」只是低標,重點在於「被尊重」。
談到行人路權,就不得不提起日本。許多人必定對於動線流暢、看不到路障,以及處處為行人設想的道路,印象深刻。CNN在文中提到台灣:「儘管政府統計數字說,市區有42%道路是供行人通行。但這些道路卻可能是狹窄,擠滿停放的機車和汽車,被路燈柱和變壓器箱阻擋,店面前也常擺放盆栽或招牌。這使得行人經常『被迫』走上汽車車道。」民眾,乃至於公部門,普遍欠缺友善、尊重行人的觀念。
(圖1)日本街道不會出現私設路障的情形。
種種道路亂象不斷發生又未能解決,存在著道德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除了行人路權觀念不彰、交通與都市規劃設計不良等,公部門怠於執行相關法令也是主因之一。例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的規定,警察是可以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並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但事實上,很少警察會沒事為自己找麻煩,而民眾眼見不會被取締,就更加肆無忌憚擺起路障、佔地為王了。
(圖2)連接兩個社區騎樓的公共通道,被以防止機車進入、汽車出入安全為理由,擺設三角錐、拒馬、甚至盆栽等路障,阻礙行人通行。
私自擺設路障,無法可管?
筆者竹北住家附近有一條已通行多年的通道(如圖),因鄰近高鐵站與台鐵站,是許多民眾通勤必經之地。但從今年2月起,這個原屬無障礙空間的通道被社區架起三角錐、拒馬、盆栽等路障,所有人被迫繞道或者從夾縫中穿過。據該社區物業告知,這些障礙物是為了阻止機車進入、維護車輛出入安全。不過,顯然這個社區並不在乎這種作法同時也阻礙了行人動線,造成公眾不便。
這個例子,許多人可能都不陌生。大概是因為沒有立即性的危害,長期以來公部門對於這種情形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筆者在與相關社區溝通無效後,決定向縣府信箱發函陳情,順便也檢視一下政府所宣稱保障行人路權的決心。
(圖3)儘管公共通道已經豎立公告牌標示開放公共使用,並由縣府管轄,但公部門並不認帳。
被路障阻擋的道路,是連接兩棟社區大樓騎樓的無遮簷通道,除了行人可通過,其中一個社區也有車輛在此進出。此一通道,是所謂「退縮地」的一部分,也就是建商興建社區大樓時為了取得政府「容積獎勵」回饋,在住宅或社區周圍保留的公共開放空間,道路所在區域就在公告開放公眾使用的範圍內。
依據相關法律,道路雖屬社區所有,但就像騎樓一樣,人人都可通過。因此,筆者的陳情對象,除了負責取締交通違規的縣府警察局之外,還加上職掌都市計畫的工務處。這場與公部門的對話,持續了1個多月,但兩個公部門都以種種理由拒絕了筆者有關取締並排除道路障礙物的請求。
首先是警察局,第一時間以該通道係為「私人所有」為由婉拒處理。不過,在筆者再度去函指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規定的「道路」,可以是「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就是不分公有或私有。警察局立即改口:因「該地非屬道路及人行道範圍」,所以無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這個說法依然於法不合。因為新北地方法院108條交字第267號行政判決早已表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所指之「道路」,凡是存在「不特定多數人所通行」的事實即屬之,這正是該條通道的狀況,每天路過的民眾成千成百。
沒有公權力支持,行人路權只是空談
另一公部門工務處,則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及第36條第2、3款規定,一樣婉拒了筆者的請求。
工務處認為,路障出現在社區之內,是公設之修繕、管理、維護的相關問題,且基於「社區自治」精神,應由該社區管委會負責。不過,工務處本身也於今年某月某日發文至社區給予「行政指導」,該處還特別對筆者解釋,所謂「行政指導」是一種沒有拘束力與強制力的善意提醒,大概是奉勸筆者別抱太大指望。
筆者想問的是:「私設三角錐等路障是否合法?」、「以路障阻礙作為公共通道用途的『開放公共使用空間』是否有違提報容積獎勵的審議內容?」、「針對『開放公共使用空間』,工務局難道不應管理?」以及「為何交由具有利害關係的行為人決定擺設路障的合法性?為何不是由公部門依法認定?」然而,工務處與警察局都沒有合理的回應與合法的處理。
從這個市民與公部門對話的真實案例中不難明瞭,如果沒有公權力的支持,行人路權只會是空談。障礙物造成行人不便,行人被迫繞道後有可能導致風險,但這風險卻未必會被視為與路障有關,因此許多真相就這麼被忽視與掩蓋。如果不正視問題並予以解決,「視而不見」或「選擇忍耐」都不會讓台灣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
(註)Wayne Chang,”Taiwan’s ‘living hell’ traffic is a tourism problem, say critics”. December 6, 2022 C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