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的權益與條件
分類 / 直銷趨勢
作者 / 許宏仁
期數 / 第169期
直銷商的權益與條件
朗讀:
許願瞭解直銷的意義之後,腦海中便呈現出對於身為自己事業主人的憧憬,但隨即發現自己對於加入成為直銷商後的權益問題一概不知,為了審慎起見,許願繼續詢問張三,到底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稱為「直銷商」?
(解析)
在直銷活動當中,除了直銷公司之外,最重要的便是直銷商(在法律的用語上是稱做「參加人」),由於保護直銷商的權益是政府最初立法規範直銷的主要目的,因此清楚定位什麼是「直銷商」,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另外,由於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直銷相關規範的內容,主要是處理直銷事業與直銷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單純的消費者,並不是直銷相關法令所要保護的對象。
簽定契約保權益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一、加入直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者。二、與直銷事業約定,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白話的來說,在法令規範下的直銷商類型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的直銷商,是指一次即符合直銷公司所要求的加入條件,而可以依照直銷事業的計畫或組織,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以及介紹他人參加。
另外一種直銷商的類型,則是跟直銷公司「約定」,在分次履行達到直銷公司所要求的加入條件時,才能擁有推廣、銷售商品,以及推薦他人加入的權利;換句話說,只要跟直銷公司有這樣的「約定」,法律就把他看成是直銷商。而這樣的規定,據了解是為避免直銷公司把加入門檻訂的很高,而在民眾累計購買的過程當中,將他當作是消費者,進而規避掉相關直銷公司對於直銷商的義務與責任。
另外在實務運作中,有些直銷公司為了穩定它的消費族群,對於沒有意願成為直銷商的消費者,會另外給予相當的購物回饋。通常直銷公司也會跟這些特定的消費者簽訂契約,事先約定消費者只具有購物優惠的權益,而不包括藉由「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以從直銷事業處取得經濟利益」的資格。也就是說,雖然法律並不禁止這些消費者仍可以就他自己購買的商品再轉售給別人,也可以介紹自己的朋友加入直銷公司的消費聯盟,但消費者是無法因為這些行為,而從直銷公司處去取得佣金或獎金的。同時,消費者也不具有可隨時向直銷公司辦理退出退貨的權利。
管理者兼消費者
前面似乎將直銷商與消費者區分的很清楚,歸類為直銷商的話,就不會是消費者?或者所有消費者保護法令中所規範的事項都跟直銷商無關?這樣的疑問,不但困擾加入直銷公司的直銷商,同時也困擾著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組織。
一般來說,直銷商除了開拓自己的事業,是個「經營者」之外,他必須輔導、建構自己的下線組織,所以也是個「管理者」,同時就自己向直銷公司購買使用的商品而言,他仍然是「消費者」;也就是說,直銷商基本上是具有經營者、管理者及消費者等多重身分。在實務定義上,消費者雖然不是直銷商,但直銷商卻不是與消費者的身分互斥或不相容。甚至直銷商大多具有消費或使用本身所推廣、銷售商品的經驗,例如推廣銷售健康食品的直銷商,通常也會消費該健康食品。因此,直銷商因為使用直銷公司的商品而受有損害時,仍是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來向直銷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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