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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經銷商收入來源


直銷法規 / 作者 吳旭洲 / 直銷世紀第270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經銷商收入來源


朗讀: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案例 
張美麗之好友王淑女向其推薦絕佳的投資機會,王女表示日前加入聚寶盆多層次傳銷企業(下稱聚寶盆公司),該公司在北、中、南皆設有門市,販賣自有品牌產品,包括按摩椅、床墊、淨水器、健康食品、保養品、珠寶皮草等,只要購物成為聚寶盆公司的會員,依其會員等級決定獎金的數額,獎金來源又可分為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其中聯合分紅係以聚寶盆公司每週營業額提撥40%做為全體會員紅利之發放。
 
王女進一步鼓吹張美麗表示:「只要花費19萬餘元購買公司產品即可成為金級會員,可享有72周的獎金,每周可領取5000元左右,72週後可取回本金之2倍,換算起來年利率高達107%!」如果張美麗覺得投資合理,72週後再次重行加入又可再次領取,王女並保證聚寶盆公司係正派經營,報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且時常邀請各大明星代言自有品牌之產品。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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