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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市場秩序、共創三贏,談郝龍斌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殷切期待

    '99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立即帶給直銷業界不小的衝擊;立法委員郝龍斌何以堅持一定要在他的第一屆任期內通過這個與衛生署立場截然不同,並引起業界一再關切陳情的法案?面對業界的質疑,他又做何解釋?重新賦予「健康食品」新的定位本身是食品科技博士,長期以來,郝龍斌一直相當關心健康食品市場的紊亂情況;他認為健康食品和一般食品或藥品不一樣,其具有一定的保健效能與獨特地位,但在健康食品管理法通過之前,健康食品卻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範之下,不僅忽視健康食品不同於一般食品的特殊性,也無法明確管理不法販售健康食品以獲取暴利的業者,造成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糾紛頻傳,不但使健康食品市場無法健全成長,對消費者而言,也宛如將錢丟進水溝般,根本毫無保障!為此,郝龍斌廣徵各方意見,擬訂健康食品管理法,冀望能在嚴格明確的法令規範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給予長久處於曖昧不明地帶的健康食品和業者一個遵循標準。立法過程有抗拒更有斬獲郝龍斌不諱言,在推行法案的過程中,衛生署和直銷業界是兩股最大的抗拒力量;特別是主管機關衛生署認為原法案牽涉太廣、立法太嚴,在現有人力無法負荷的情況下,執行上實為因難。所以,最後通過的法案便參考衛生署等各方意見,在直銷行為(原「傳述」部分)與廣告管理上做了些妥協修正;即使如此,郝龍斌仍認為,健康食品未來必須經過審查許可才能上市販售,就已向前跨出了很大一步;而以他的觀實,目前市售的健康食品,至少有80%拿不出科學證據,也訧是根本通不過審查、拿不到許可證,如此一來,「只要衛生署能真正有效地查緝不法,就可大致清除市面上的劣質產品,提供對民眾健康的最基本保障。」郝龍斌從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出發,讓健康食品管理法在一向不重視民生法案的立法院中,快速三讀通過,這也的確許多人跌破眼鏡;然而,就市場面而言,究竟這部法案令業界「戒慎恐懼」、影響最深的部份在那裏?透視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正式實施後對業者的影響,可就以下幾方面分別論述:1.健康食品必須取得衛生機關的審查合格,發給許可證之後才能上市。不同於現今業者販售健康食品僅須取得衛生署的食品核准字號,未來,只要是宣稱「有提供特殊營養素或特定保健功效,並加以標示或廣告」的產品,便在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範下;必須事先將成份、規格、作用、功效、製成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等資料,交由衛生署或其委託機構審核。其中,健康食品的認定必須要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份,其攝取量和功效等,都必須科學化的佐證文獻與學理證明,並通過衛生署所訂定的毒理與功效評估方法,才能取得許可證上市販售。2.標示或廣告都在嚴格規範內。健康食品管理法中除了規定產品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必須明確列出內容物的名稱、重量、食品添加物、核准之功效、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標準字樣與圖樣等十餘個品項外,無論標示或廣告,都不得誇大不實,或超過許可證上所記載通過的範圍內容。舉例來說,假使某鈣片產品當初申請核准的功效是可以促進骨骼發育,其標示或廣告上就不能指出其具有預防骨骼疏鬆症的功效。傳播業者需更嚴謹行事此外,對於業者於媒體刊登廣告部份,此法也做了極嚴格的規範,即傳播業者不得幫未取得許可證的業者刊登廣告,且在兩個月內還須保留托播業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等資料;換句話說,媒體以往「來者不拒」的招攬廣告業務方式,勢將有所改變,否則也將觸法受罰。3.罰則很重,且採連續處罰!此法的罰則很重,一旦觸法,甚至可能被判處入獄服刑,而這也是這部法案的另一特色。相關人士難以脫責對於未經核准通過就擅自輸入、製造健康食品,或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以及明知其乃未經核准,卻仍販賣、供應、寄藏或陳列者,皆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有廣告、標示不實、宣稱療效者,也都將處以30萬以下的罰鍰,並採連續罰。而這處罰不僅及於行為人(當事人),法人(公司負責人)也在處罰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只要是有和公司簽約的會員或直銷商違法,直銷公司老闆與相關人士都將連帶受罰。而不僅僅是業者,接受托播廣告的傳播業者若是違反相關法令,也都將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是按次連續處罰。將市場規格化才是首要課題這個法案中較引起爭議的部份,即是規定業者需將原料、成份、添加物、及製作過程公開;針對這部份,郝龍斌認為,成份與製作過程的相關規定,已較原法案寬鬆許多,如僅要求業者提供製程概要而非產品的know-how,業者大可不必擔心商業機密外洩;而成份添加物的透明化,目的也是要防止不肖業者吹噓亂掰、誇大效能。此外,針對某些業者反應,有些產品雖有療效,卻無法提出科學驗證,如靈芝、人蔘等,郝龍斌表示,只要是中藥典籍中有記載其功效者,應該都不至於有太大問題,但詳細施行細則還是要待衛生署擬訂後才能明朗化,他相信,只要成份和功效不誇張離譜,審查應該不會太嚴苛。迎接市場契機,共創三贏局面郝龍斌進一步解釋,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將市場規格化,擬訂出一個主管機關有法可管、業者有所遵循、且又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陽光法案,才能促進健康食品市場永續經營與發展。但郝龍斌也強調,法案通過並不代表目標已經完成,未來,他除了將繼續監督主管機關執行的進度外,也希望能教育民眾建立正確的健康食品觀念與知職,為此,他於日前成立「健康2000─健康食品諮詢申訴中心」(電話:02─23586286,傳真:02─23586290,E─mail:ly068@lyfw.ly.gov.tw),除了希望結合民眾力量,協助主管機關監督不法業者外,也希望能與消費者做更進一步的溝通。健康食品對健康維護與疾病預防等方面的貢獻的確不容忽視,但健康食品市場的沈痾已久,少數不肖業者「只知謀取暴利卻不願挑起企業責任」的惡劣態度,不僅讓優良產品無法獲得信任,各種問題也在消費者越來越重視健康的需求之下日益浮現。而健康食品管理法的三讀通過不啻為重建此一市場秩序的時機,除了可規避「劣幣驅除良幣」的現象,也使主管機關、業者與消費者朝共同締造三贏的和諧境界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75期,1999/03/1)
    直銷學術

    食用健康食品產生病變?

    最近某報以頭版頭條的處理模式,報導一條震驚直銷界,並造成社會議論的新聞。據該報報導,一男子因食用某公司健康食品導致皮膚產生病變,經榮總實驗證實,皮膚病變與該公司健康食品有關。因此,法官認定該公司須負安全及衛生責任,判決應依雙方和解約定書規定負賠償之責。應以終審判決為準首先,讓我們感謝該報對健康食品與消費者權益的重視,用頭條新聞的處理模式報導此一判例。但同時也讓人質疑此報導的公平性,因為這只是士林地院的判決,並非終審判決,孰是孰非尚未確定,而此處理方式必定會傷害該公司權益,並影響整個健康食品業界的發展,甚至誤導社會大眾對健康食品的消費意識。在台灣,健康食品是屬於爭議性頗大的商品,但因此否定健康食品,採取負面報導,實在難以讓人心服口服。如今世界各國紛紛重視健康食品,甚至立法承認健康食品存在的必要性,很多先進國家的社會大眾早已把健康食品當做日常生活必需品。可惜台灣仍有很多醫界朋友與社會人士堅持反對,除了否定健康食品外,還故意渲染個案來混淆視聽,如此行徑,真叫人痛心!據瞭解,該公司販售之健康食品,擁有多國專利,行銷世界各國,並且來台多時,使用者甚多,很多消費者因使用該項產品而贏回健康。成千上萬使用者的親身見證與鐵的事實不被報導,而以單一個案大肆渲染,這公平嗎?況且此一個案的判決是否為事實,尚有待商榷,如果該項健康食品會產生皮膚病變,為何只有此一個案?而台中榮總臨床實驗可信度也值得懷疑,因為世界各國如此多消費者,並沒有其他醫學機構證實該項產品會造成病變。何況此項產品通過世界各國衛生當局安全檢驗,絕不會對使用者造成任何病變傷害。不誇大健康食品療效健康食品是否有真正療效,是否會引起不良後遺症,這是目前最具爭議性的話題。而醫生使用化學藥物治療患者,那化學藥物是否有真正療效,是否會引起不良後遺症,相信也是值得爭議的問題。健康食品與化學藥物到底何種能讓人贏回健康並且沒有後遺症,使用者的親身見證與鐵的事實,最讓人信服。消費者務必深入了解,做出最佳選擇。此一事件值得直銷同業借鏡,我們需要更重視產品專業訓練,不可一味誇大產品療效,而強力推銷。同時在此紛爭不斷的社會,為了自身權益,更需強化危機處理與處理消費者的異議。同時真誠地鼓勵該公司夥伴,此時更要團結合作,相信公司、相信產品、相信法官會有更正確的判決。(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50期,1997/02/01)
    直銷學術

    產品責任險,真的有保障嗎?

    「經理,你們這家公司生產的產品有投保產品責任險嗎?」「當然了,每樣產品都有,你看看這張保單,放心的使用吧!」隨著消費者意識高漲,消保法的通過,顧客對自身權益越來越重視,以前不被公司及直銷商留意的「產品險」,現已逐漸成為評估一家公司是否建全的依據之一。透視產品險的「真相」到底,「產品險」是什麼?有了這張類似產品「身分證」的保單後,直銷公司和直銷商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恐怕你對產品險的認識還不夠,甚至,對它的期望,遠超過它能負擔的能力。所謂「產品險」是指「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猛然一看,此條文堂而皇之,但是,前述的「產品之缺陷」意指為何?據華僑產物保險理賠部經理徐當仁表示,產品缺陷是指產品本身製造過程中有問題,而導致使用者身體或財物受損失時,保險公司才負賠償之責。若是因為產品的設計、製造程度、規格錯誤或使用說明不當所發生傷害時,則不在理賠範圍內。換言之,假使消費者使用某直銷公司的產品發生問題時,你必須確定是其製造過程中存有瑕疵,而在服用或使用後引起身體傷害,才符合訴請賠償的基本條件。萬一運氣不好,使用產品時被包裝割傷或未看清楚標示,服用方式偏差至危害身體等其他因素,產品險是不負有責任的。此外,產品險更不具產品效果的保證作用。基本上,直銷的保健食品原本就不能宣稱「療效」,如果某直銷公司口頭或文宣上告知直銷商某種產品的效用,接著又拿出已投保的產品險做保證,並無實質上的意義。徐當仁經理指出,常常有不明就理的消費者嚷嚷要某家公司賠償,原因即是他吃了產品後,達不到宣傳或說明書上的效果,覺得自己受到欺騙,因而提出控告,但是此情況卻構不成告訴之因。這好比一場火災發生了,大樓內的職員拿起滅火器要熄火,卻發現滅火器噴不出東西,只好眼睜睜看著火勢蔓延,燒光財物。若此人因而用「產品險」控告製造滅火器的廠商賠償財物損失,鐵定敗訴,因為保了「產品險」的滅火器,此時並無傷到人,雖然是因其延誤救火而增加財產損失,但屬間接關係,假使滅火器的氣體非按正常狀況衝出,直接傷及人體,才屬於保險的範疇。「責任歸屬不易」是產品險的最大弊端產品險的種種限制,使的它真正發揮的效用十分有限。然而,為何多家直銷公司都會標榜自己的產品有保險呢?偉新公司總經理陳尚政不諱言的表示:「買保險讓消費者安心的作用居多。」陳尚政認為,真正想永續經營的公司,一開始就會嚴格品管公司的產品,讓意外無從發生,所以,有無保產品險並非重點。但是,現在的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或考慮是否加入成為直銷商前,都會要求公司出示產品險的保單,並以其判定產品的優劣。這種作法,促使各直銷公司都爭相宣傳自己公司有完整的產品險及高額投保金額。若能因保險而增進消費者的權益,並協助監督廠商改進不良產品,當然是「產品險」最積極的效用。不過,前面已提過,產品險的限制嚴格,除產品製造內容發生問題外,其餘因產品設計或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傷害,並不在承保範圍中。至於唯一的產品內容,若消費者在使用某產品後發生意外,也必須即時行動,送醫檢驗是因其而受到傷害,否則,無憑無據,或「時效性」已過,就失去控訴的依據了!這也是產品險另一項備受質疑之處:「責任歸屬不易」。例如,某直銷商在食用某保健食品後,身體不適,受醫急救,並不表示就是此產品有問題,其背後因素包括:直銷商個人體質差異、是否服用其他不潔或不適之食物。而直銷商品中,比例甚高的美容保養品情況亦然,使用某化妝品後皮膚出現異狀,原因又涵蓋了外在環境及內在飲食影響。「消保法」通過後業者須負較大責任但是在歐美,大多數國家多已接受無過失責任主義或嚴格責任主義(strict liability),同時將受害者之舉證倒轉給製造人,所以常有產品瑕疵造成傷害者索償金額高達美金百萬之譜,業者不可不注意。這也就是為何銷往歐、美直銷產品須花費數倍於國內投保之金額,以慎防意外發生。在台灣,「消保法」通過後,其五十一條款規定,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的賠償,「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傷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性賠償金。」所以,不論是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消費者的傷害,都較以往有較重的責任。然而,主、客觀因素所致,一旦發生事故後,真正用到產品險的案例幾乎不存在,偶而有突發狀況,直銷公司也多會以誠摯的態度,迅速為直銷商解決問題,並且避免事態擴大,毀壞公司信譽。陳尚政經理認為,建立公司的形象不易,一點小事經過渲染,都會演變為公司的致命傷,因此,平時除了要和內部的直銷商做充分的溝通外,對於相關管理單位,如:公平會、消基會,也須建立良好的管道,否則,如果有消費者拿了某家損壞的產品到消基會控告,而消基會一時又找不到公司負責人詢問,很可能就會對外發佈此新聞,造成對公司無以彌補的傷害。此時,不論公司內是否投保高額產品險或屬顧客之誤訴,公司及其產品都已蒙上一層陰影。投保之前先做好品質管理因此,直銷公司領導者必須要有投保產品險,只是企業風險管理採取的措施之一,而非解決問題之道。投保前,更要問清保險公司所能負擔的範疇,不要匆匆拿了一張保單作「裝飾」用。再者,投保的最高金額,也不代表公司賠償的最高金額,假使今日有位一家之主誤食產品死亡,家中妻、小、老頓失無依,法院可視死者家中經濟情況判決賠償,若保險公司不足額處則由原公司負擔。舉例而言,公司投保每人死亡最多領取二百萬元,但法院判決此位死者應獲四百萬元撫恤金,不足的二百萬元,則由原投保公司補足。當然,消費者也不要因而認為使用產品造成傷害時,就可獅子大開口,還是須衡量實際狀況。我國曾發生過消費者引用汽水時,汽水瓶爆炸,炸傷飲用者眼睛,傷者要求賠償二百萬,後經多次訴訟,只獲得賠償二萬五仟元。畢竟,一家合法正派的直銷公司或廠商,在產品銷售前早已經過多次測試及檢驗,而非依據一張「產品責任險」來證實商品本身的優劣。至於要選擇產品使用或銷售的直銷商,多看多聽多比較,也才是明智之舉,一張「產品責任險」,是不可能保證你絕對安全的!(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16期,1994/04/01)
    直銷學術

    直銷業如何落實消保法

    長達6年立法過程的「消費者保護法」已在去年1月11日三讀通過,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也在去年11月2日公佈實施,這代表消費者保護運動已正式納入政府體制。為了深入探討消費者保護法與直銷業的互動關係,以及直銷業為尋求更健全的業務發展應該如何具體實踐消保法,商業周刊和直銷協會共同舉辦一場「直銷業如何落實消費者保護法」座談會,希望透過與消保法有關之主管單位、學者、業者來共同討論消保法實施後的一些相關行為規範和標準是否與實際狀況有所差距。這場座談會由商業周刊社長何飛鵬主持,應邀座談人士有:‧林世華(消保會委員)‧李伸一(監察委員)‧朱雲鵬(公平會委員)‧黃明陽(行政院消保會法治組組長)‧范建得(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訓民(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秘書長)‧康騰輝(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秘書長)‧莊南永(統建公司董事長)‧邵國維(玫琳凱公司總經理)座談會討論議題為1.消保法對直銷事業之規範與管理。2.直銷事業對消保法應有的認知與調整。3.如何樹立直銷業者專業守法形象,提升經營品質。以下摘錄座談會內容:林世華:消保法在今年一月十一日通過後,因政府機關沒有做全面性的宣導,除了大部份民眾不了解消保法內容,從事和消費者有關的銷售、製造、設計等行業,業者也不完全了解法令內容,所以我們可以就消保法和直銷業的關係做一探討。那麼關於直銷業如何落實消保法,我個人有三點方向:1.必須了解消保法的內容以及消保法與企業經理人關係為何,因為唯有了解它的規範,知法才可以遵法。2.資訊應從消費者身上取得,法令標準和它實際上操作的出入距離有多大?這是我們所關心的。其實消費者和企業經營的關係應是顧客買了產品後永遠沒有抱怨,這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方式,如黑松天霖水在消基會接到民眾申訴後,馬上停止生產,這就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3.糾紛的處理,國內企業對糾紛事件常採防禦性,先否定消費者的申訴,這是不對的,我們應以日本為借鏡,遇到顧客申訴時應站在消費者立場來做處理。李伸一:過去以人際關係或是推銷技巧為主的直銷業,在「公平交易法」(規範直銷業者內部的關係)、「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直銷業和消費者的外部關係)出爐後,可能在銷售上要做重新調整。我認為消保法和直銷業最有關的有:1.直銷業者有告知的義務,不論產品內容或公司名稱、地址皆須告知,可用發票或收據來代替。2.有法定契約解除權,在產品賣出後的七天內,消費者可不用任何條件理由來解除契約。3.解除契約後有恢復原狀的義務,消保法內並未強制規定這條法令,但各從業人員可依行業別參照民法259條,將消費者在退貨時的權利義務關係劃分清楚。朱雲鵬:目前多層直銷事業蓬勃發展,業務量也拓展很快,可見它是相當有效的一種銷售方式。過去我曾提醒業者在推銷產品同時,一併將直銷管理辦法的法令、理念一塊傳播出去。現在消保法通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成立、消保法實行細則也頒佈,陸續各地的消保官、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整個體系會建立起。我建議大家在推銷產品時,能否也推銷消保法的“訪問買賣”的觀念,除了讓從業人員了解這個法令外,也讓消費者了解消保法相關規定,這比我們登廣告做宣傳都來的有效。黃明陽:消保法在今年初通過實施後,根據調查,真正了解的人並不多,可見消保法的推動還有待加強。消保法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本位的法令,主要規範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其中消費者有五項權益:1.求安權,見消費者保護法條文第二章第一節的健康與安全保障。2.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見第二章第四節的消費資訊的規範。3.自由選擇的權利,見第二章第二、三節的定型化契約與自由買賣。4.意見受尊重的權利。5.求償的權利,見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范建得:以學術的觀點來看消保法,它代表在市場經濟裡的消費者主權時代來臨,所以任何在市場流動的產品都不能忽略消費者想法,而消費者隨著生活水準的提升也從過去單純的價格、品質的考慮朝向服務過程的重視。消保法的內容綜合而言有三大部份:1.預防。2.強調過程的公平與公開。3.責任追究與歸屬。由於消保法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常涉及經濟性、民法性、倫理性、社會性、這也是法令複雜所在。其中有兩個法律原則也受到某種程度調整,一為契約自由的原則,為防止因談判地位不均等的合約簽訂而保護消費者的一條原則。二為過失責任的問題,這也是為避免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下所考慮的。最後,這個法律給台灣企業家一個很重要的道德規範,由於這個法令才剛開始,所以除了消費者保護與集團努力推廣外,最重要的就是企業家的參與了。莊南永:我想這次聽到許多學者專家、主管官署的意見、理念讓我對消保法又多些認識。我相信業者對將來消保法的推動一定不遺餘力,因為大家都知道現在已是消費者主導市場的社會,我們應尊重消費者並讓消費者信任我們,這樣我們生意才會做得很好。所以我個人認為對於消保法,業者應積極了解,同時配合消保法對公司規章做一修正,並對公司員工有一套完整的專業訓練。另外我希望主管官署對各省、市、縣消保人選的確定和選擇能謹慎處理,以期能圓滿解決消費者問題。林訓民:直銷業本身是個很特殊的行業,它在公平法、消保法內都有特別法令規範,我應該感謝主管機關對直銷業的重視。其實直銷協會對消保法的重視從這次籌辦相關座談會就可看出,而消保法的實施推廣也應從業者做起,如果業者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更周全,因此得到消費者的支持和信賴,這樣業者營業的過程會更順利且更易權利。康騰輝:主要這次座談會是希望透過問題的討論來達到業者遵法的一個標準。像我們直銷業者在今年五月,也由世界直銷聯盟通過「直銷商德約法草案」,這主要是要求業者自律的法案,預計1995年在台灣能通過,1996年開始實施。邵國維:站在企業經營者的立場,我認為要落實消保法首先就要知法守法,其次是確實體認企業責任是什麼,到底企業的責任是什麼?我贊同彼德‧杜拉克的說法「企業經營的目的在創造滿意的顧客」,如果企業經營者都能以創造滿意的顧客為經營目標,那許多消費者的問題能消失於無形。座談會問題討論莊南永問:消保法所規範的「訪問買賣」是否包括單層直銷、直銷業者的參加人?或是它規範的對象為何人?朱雲鵬答:它應當包括實施「訪問買賣」的所有人,不管是單層直銷、多層直銷業者或是參加人都應受此法令約束。林訓民問:從消保法及實行細則總共107條法令來看,能否讓直銷業者知道什麼是對他們最重要的?范建得答:其實以我認為消保法第一章第二條消費者和消費關係定義及第二章第二、三、四節及實行細則裡的第十六條也是非常重要的。黃明陽答:除了范教授所提的,我要補充第五章第五十一條及六十一條,也是直銷業朋友應注意的。康騰輝問:消保法第七、八條中有關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直銷業者是否須與直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直銷人員誇張產品效能或錯誤示範產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直銷公司是否也須連帶負責?另外消費者向直銷人員申訴,但超過15天並未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向消費者中心申訴,直銷公司是否違反消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林世華答:關於前兩個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我認為應分單層直銷和直銷來看,以單層直銷而言,因業者拿公司的薪水,所以對外責任應由公司負擔。直銷則因每一層都是對外經銷,所以每個人必須對自己行為負責。至於直銷人員有誇大不實與公司廣告出入者,而造成消費者損害,這責任應用直銷人員負責。如果產品有瑕疵,公司應負責任,參加人在某種程度上負某種責任,這在消保法第八條有規定。第三個問題,我認為消費者常將意見反映給直銷人員,而直銷人員未將申訴告知公司,所以只要直銷總公司沒接到民眾的申訴,發生超過十五天的事件,再接到消費者中心申訴,公司並不算違規。所以我建議公司應建立制度化的申訴管道。邵國維問:消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直銷公司及直銷從業人員對消費者有「告知業務」,並於實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直銷公司及直銷從業人員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的證明文件,我想了解告知應以何種方式?及受告知證明文件為何?一般實務上對已熟悉的顧客是否仍要取得證明文件?林世華答:消保法並未特別指定告知為那種方式,所以書面或口頭告知都可以,但如需要告知之證明文件用書面告知會比較好。儘管是很熟悉的顧客我覺得還是需要做書面告知,這樣發生法律糾紛時也比較好處理。康騰輝問:對直銷公司或直銷人員而言,誰是消保法中所謂的主管機關?如銷售健康食品的直銷公司的主管機關是否為衛生署?朱雲鵬答:的確,主管機關一大堆是會造成困擾,「公公婆婆一大堆,不知該服侍誰」,其實這是因為一個事業受到不同的法律來約束以至於有很多主管機關。就如消保法第六條所言,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所以執行消保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產品性質不同也有不同的主管機關,如健康食物的主管機關就是衛生署。(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26期,199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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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對直銷事業之管理與發展

    鑑於以往不正當的直銷行為,曾經造成不小的社會問題,因此,公平交易法特別將「直銷」納入規範,並依法訂定直銷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所有從事直銷的事業,均需向公平會報備。若報備資料內容有不符合管理辦法者,公平會初步係主動通知其限期修正,對於逾期而不修正者,公平會即派人前往該公司調查,發現有違法者,即依規定處分。如今,公平交易法實施二年以來,業者對於法令的認知和調適已漸趨穩定,而公平會亦累積執法經驗,是以藉此機會,邀集公平會主管官員與業界經營者,就業者對目前法令執行之建議與因應直銷環境的轉變,共同探討如何攜手合作,為導正直銷事業而努力。李久慈:以前下午茶大部分是邀請直銷夥伴參與,談有關實務上操作的問題,在這些經驗中我們發現,當談到實際運作的時候,一個直銷公司的經營是否得到社會大眾的肯定,常是左右問題產生的關鍵因素。因此,今天研討的方向,是希望在現有公平交易法的體制下,公平會和業者之間能夠透過溝通,使社會上更多的人了解直銷事業和相關管理辦法,促使直銷環境愈趨健全與明朗化。業者對法令執行建議葉惠青:首先先提出一些數據供各位參考。在報備家數方面,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止有三百五十二家,和前年同時期的二百四十二家比較,成長率是百分之五十,相當驚人。由此可以看得出來,直銷事業正在蓬勃發展。而在去年公平會定期檢查八十八家中,符合直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有七十一家,不符合規定有十一家,其他停止營業二家,遷移不知去處二家,根本沒有營運的二家;在不符合規定的十一家中,不符合管理辦法十家,同時違反公平法和管理辦法的一家。不符合規定的比例占一成左右,在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有:一、有七家對參加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二、有一家書面契約和報備資料不符。三、有七家退貨辦法沒有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四、未報備先營業的有六家。五、報備內容更改沒有再報備的有一家。自從公平法實施二年以來,目前處分的家數,將近二十家。以上這些數據是公平會對產業進行檢查的結果,提出來給各位參考。康騰輝:根據葉副處長的報告,直銷事業的確正在蓬勃發展中,而公平會的成立和公平法的施行,對業者有正面的影響。公平法主要在禁止老鼠會的產生,直銷管理辦法則是希望把直銷業導入正軌,於是,這樣的功能和整個直銷產業執行的過程,就有賴主管機關徹底執行,才能使整個業界步入軌道,所以公平會與公平法的運作,應受到業者的肯定。在這裡,對於立法上的建議,想提出一些意見,那就是有關第八條和第二十三條名詞定義的部分,根據國外的情形,例如:美、日、歐洲等先進國家,他們對「老鼠會」是用一個特別的名詞來界定,希望國內也能界定清楚老鼠會和直銷之間的不同。事實上,並不是直銷事業就很容易變成老鼠會,然而現在社會大眾卻認為只要一套入「直銷」這個名詞,就很有可能變成老鼠會。因此,為了防範大眾對直銷事業的誤解,希望立法能用雙軌制,一是把老鼠會下一定義,一是清楚界定直銷事業,如此一來,當實施公平法第二十三條要禁止老鼠會的時候,就有專有名詞可說明,不致一竿子打翻所有人,而以後在取締老鼠會或移送法辦遭受法院判決時,就有一個名詞可以應用,而不是以現在所用的「非法直銷業」來混淆視聽。魏建峰:從葉副處長所提的數據中顯示,有這麼多的業者報備了,可是在進行檢查時,似乎還不能座到每一家都進行檢查,或許讓業者跟公平會保持更密切的聯繫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如業者在經營時能有一個窗口和公平會交流,對公平會而言,所有的報備公司都在掌握之中,並且定期舉辦宣導教育,如果大家在同一個團體中經常見面,或許在管理上能產生某些效應,一有不合法的事情發生,公平會很容易就能掌握訊息;而公平會要推展政令時,也能輕而易舉的透過大家的聯繫,執行得很好;如此一來,國內的市場就沒有不合法業者的生存空間,使不法彆者自然淘汰。陳明宏:台灣整個直銷的發展過程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在管理辦法未實施之前,就已經造成了大家對直銷事業錯誤的印象,許多人分不清直銷事業和獵人頭的老鼠會有什麼區別?因此,希望主管機關能明確的賦與非法者一個專有名詞,好讓直銷免受老鼠會陰影的打擊。其次,在法令規章中,對參加人的規定非常嚴格,對業者規定則過鬆,我個人認為,在執法上,對業者可以嚴苛一點,對參加人的罰即不要這麼重,免得造成參加人裹足不前。因為事實上,許多參加人並不了解整個法令或立法精神,只片面看到又是判刑,又是易科罰金,在覺得罰責非常重的情況下,他又無法去辨識所從事的直銷公司是非法還是合法的,於是只好採取排斥的態度,這種情形對直銷業者而言,也是一種打擊。相反的,因對業者的規範不嚴格,許多不法業者認為處罰輕,冒著風險來做也是值得的,頂多被罰鍰而已,容易造成業者的投機心態。最後,建議在促使管理辦法邁向更完備的過程中,主管機關對業界的管理不只是報備而已,而是必須具有一種合法的肯定性,免得報備的結果是非法者去報備了,它還是不合法的從事;而當它告知參加人已經報備時,容易使人相信其合法性,形成管理上的漏洞。這一點希望主管機關能多斟酌、考慮。劉金煌:個人認為對業者比較造成困擾的是,大眾似乎認為不管報不報備都可以經營,因為報備之後,合不合法大家也不知道,是否公平會可針對已經報備的公司進行清查,合法的,告知社會大眾。如果無法界定是否合法,只是報備而已,不代表合法性,參加人會沒有保障;對業者而言,合法的沒有受到保障,非法的反而照樣可以營運,也不公平。孫崇毅:在一個法治國家,需要有法律規範直銷事業。對於公平會的做法,我個人認為,公平會及公平法所要保護的對象,應是消費者,特別是退直銷知識不足的消費者,因這些消費者不懂,容易受騙、被誤導,一旦發生問題,為社會也會造成傷害。所以,政府要教育的是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很清楚,能做正確的選擇,那麼政府也不必大費周章去制定一些法律來規範。就如同我本身是學藥學的,如果有人拿保健食品來向我吹噓成分、功效有多好,都唬不了我。因此,希望政府在宣導、教育上能對消費者多盡一點心力。目前公平會已有編列教育預算,像在公車上做廣告,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不過效果似乎不盡理想,政府仍有必要在廣告效益的訴求上多做評估,以期能確實達到教育消費者的目的。再來,馬來西亞主管直銷的機關和法令都在去年六月正式成立與實施,他們的做法和台灣不一樣,他們是採取准許制度,也就是直銷公司要經過政府許可後才可以經營,且每一年仍要向政府核備,在政府許可下才可再經營。這對業者而言,具有警惕作用,能杜絕不法業者的經營機會。陸嘯釧:從公平會實施公平法以來,我對此法令感覺非常好,因為法令很有彈性,使行政裁量權有適當的處理空間。由於一個公司的成長,都有其過程,沒有接受輔導,如何能精益求精,形成一個制度非常完美的公司呢?當公平法實施之後,台灣業者已有非法和合法的判定,如果公平會能多費心檢查,把好的制度或公司,表揚出來,對於不好的也給予公開的責備,如此,在柔性的蛻變成長中,同行之間互相提攜,而不是同行相忌,對產業整體的提升將有很大的幫助。再來談到對業者和參加人的處罰方面,我不贊成對業者處罰較嚴,而對參加人處罰較鬆,因為這個事業是整體性的,參加人有參加人的責任,業者有業者的責任,參加人如果不照公司規定,胡作非為,到最後還是業者受處罰,那不公平;況且,許多業者都想做好,但到了參加人手上卻起了變化,所以,參加人應擔負的責任也不能少。而在座的各位都提到,對法令條文的訂定希望再更明確,我認為,以公平會、公平法成立施行的時間不長來看,管理已達到效果,至於法條有不明確之處,是一種彈性的做法,我們無法要求公平會針對每一個問題都能有法條解釋,如果一開始就把法條定死、僵化,就等於把產業限制住了,因此,最重要的是要在執行的過程中尋找經營方向。康騰輝:在草擬相關辦法時,是採用核准制或報備制,許多看法不一,但是我們主張用報備制,因為直銷是一種商業行為,大家不要用有色怪異的眼光去看它,它只是一般的行業,所以,政府其實不用特別去管它,既然經濟部核准經營,就只要向公平會報備就好了。核准制比較不妥的地方是好像把直銷當成很奇怪的行業,所以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百分之百的核准,只要有一點不對就不准營業。此種核准制幾乎是把整個責任丟給公平會,同時,也把直銷當成不太妥當的行業。事實上,報備的好處是同時採取管理和禁止兩個制度,管理的角度偏向宣導、糾正、處罰,在不改善的情況下才予以禁止,因此,個人認為,報備制是比核准制更先進的做法。產官攜手合作,共創直銷契機葉惠青:綜合上述各位的意見,首先是有關名詞界定的問題,其實直銷這個名詞是中性,我們對直銷完全沒有價值判斷的問題,甚至在正式公文裡,也沒有老鼠會這個名詞,代表我們並不以任何眼光看這個行業,對這個行業的發展抱著樂觀其成的態度。或許若干業者會覺得這個名詞會帶來一些不便。很多事情在最初時總有段適應期,尤其這二年,直銷市場發生了兩個非常大的變化,那就是從質變到量變。公平法實施以來,質變過程有兩點是滿重要的。第一,整個直銷事業接受了法律性的檢驗,包括管理工具和管理手段的檢驗,管理工具有公平交易法、直銷事業管理辦法,這方面檢驗有報備、告知、退貨、解約、不得為的行為等等;管理手段上有罰鍰、停業、歇業等等;通過這些質變過程的檢驗,合法、非法就明確化了。另外,這二年,直銷事業也接受社會性的檢驗過程,這是直銷事業塑造企業形象非常重要的過程和手段,算得上也是一個質變的過程。質變之後才有量變,所謂量變,是指參加人從一百萬人增加到一百五十萬人,產業總營業額從八十年的一百億元成長到八十一年的二百三十億元。從質變到量變的衍生中,現今是一個轉變過程,因此,直銷在接受了法律性的檢驗和社會性的檢驗後,我想,透過形象的塑造和業務的推廣,以後這種名詞上的困擾會減輕許多。其次在管理方式方面,各位談到「法」和「人力」的問題,在此做個說明。在法的問題上,關於報備制度好不好?我們認為,報備制度對台灣目前的產業環境而言,雖不見得完美無缺,至少滿中肯的。修法目前並沒有急迫性,因至今的做法對現在的產業狀況而言還算圓熟。至於人力管理的效率上,直銷較容易出現的問題是人和制度的問題。在人的問題方面,要透過教育宣導改進,而制度的問題大部分出在對法令不是很清楚或本身制度太偏向利潤追求;在管理上,我們希望用最少的人力來達到最大的管理效果,以有效解決「人」和「制度」的問題。第三是有關處分的問題,在刑罰方面最大的區別只有一點,那就是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二十三條第二項,兩者的區別是一個有刑責,一個沒有刑責。為什麼會如此呢?因違反二十三條第一項會導致整個組織崩解,容易出現社會問題,消費者或參加人的利益將受到很大的損害,影響社會安定,所以應負刑責;至於二十三條第二項是違反管理辦法,所以只有行政處罰。最後,在教育宣導方面,我們一直持續地做,雖然資源有限,還是要用最少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果。未來我們將透過各種管道儘可能的做,同時,希望所有業者也能一起投入,使教育宣導的力量能有效提升產業形象和水準。陳明宏:我認為違反社會安定是公司本身制度的設計問題,而不是行為人的問題,因為直銷商必需遵守公司的制度去推薦和發展組織。陸嘯釧:我從事直銷十六年,我覺得行為人的責任很重,行為人不是無辜的,任何一個市民都是自然人。犯了法殺人,要接受法律制裁,公司本身是個法人,其營運計畫對不對,由公平會決定,整個的運作,是否照著合法的程序走,這應是行為人要負責的;換句話說,法人有法人的責任,行為人有行為人的責任。劉金煌:希望公平會未來能結合業者實際執行的經驗,邀請業者座談之後,再製作各種文宣品或策畫教育訓練活動,如此業者較有參與感,同時製作的輔銷品將更具效果。李久慈:針對主管單位,我有幾點建議:第一,政府各單位都編有預算,目前公平會的各項支出不小,希望政府能在公平會的預算上做更高額度的編列;第二,公平會在推動各項活動時,希望能結合周邊的機構,如直銷協會、直銷市場發展學會、直銷世紀雜誌等,做活動上的協助;第三,學者近來對直銷產業已產生高度的興趣,希望政府能在研究經費上大力支助;第四,產業資訊的建立方面,希望透過產、官、學的合作,使產業資訊更加健全,並透過媒體的傳播,使產業更透明化。葉惠青:李社長所提的四點意見和我們今年的重點工作不謀而合,也就是今年我們一、要推動業者資訊的公開化,建立產業資訊。二、推動遵守法令的自律運動,將透過直銷公司、參加人的規範,建立垂直式的自律運動,以幫助產業成長。三、推動公開、積極的教育訓練工作,以宣導正確從事觀念。在「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的管理前提下,我們期望直銷能健康、蓬勃的發展。康騰輝:專業化是未來直銷的發展方向,而公平會、業者和參加人這三角關係,也會慢慢發展成更成熟的狀況,所以建議公平會把營業額、直銷商的數據,直銷公司的資料做成年鑑,讓參加人或潛在客戶更清楚產業環境,以做出正確的選擇。葉惠青:站在主管單位的立場,我們很希望業界如有任何問題能主動與我們多聯繫,我們設有專線電話及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為直銷夥伴解答各種疑義。對於資訊宣導方面,各位所接到我們的資料,都歡迎廣為宣傳和踴躍索取;同時,我們將在今年把有關解釋令、判例等資料集結成冊,屆時會發給各公司,做為參考。(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15期,1994/03/01)
    直銷學術

    公平會啟動說明會列車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實施以來,直銷業在台灣的發展,也愈形走上坦途。但在市場蓬勃成長之際,仍有許多民眾不了解直銷,對直銷存有某種程度的誤會;一些有志從事直銷的業者,也常因不了解相關法條,以致違反公平交易法。針對這種情況,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自十月起,於北、中、南三區舉辦六場「宣導說明會」,期望藉著說明會的召開,能再次釐清社會大眾對直銷之觀感,並輔導業者,使其更清楚知道如何遵守「公平交易法」及「直銷管理辦法」,讓台灣未來的直銷市場,不僅交易熱絡,更能合法地永續經營。康道春:讓業者在台灣發展更順暢過去直銷業者會誤以為公平交易法對其行為有所限制,但現在發現,公平法是有利於正當的直銷業者的。這次的宣導說明會,邀請呂榮海委員及劉世明視察前來,和直銷業者討論、說明公平會及公平法的作用,相信能使未來直銷在台灣,走得更順暢。呂榮海:公平法營造合法性環境從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2年多以來,有關「直銷」的案例,佔所有行業案例的第2名,僅次於建築業。公平法實行後,有些行業部分人士認為規範太多;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公平法是為維持公平的交易,扮演紅綠燈之角色。但其中特別讓我們感到鼓勵的,是「直銷」業對公平法的認同。因為,過去大眾總是以老鼠會的眼光來看直銷,公平法施行後,有「直銷管理辦法」的規範,讓此行業有一個合法性的保障。最近連大陸也判定了有關多層次的草案,內容和我們的差不多。由此可知,從大趨勢的角度來看,這個規範的意義是正面的。不可否認,公平法中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希望大家能共同提出來檢討。在公平法裡,其中有一個值得大家關切的問題,就是對直銷的規定。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得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說的白話一點,即上游應容許下游自由決定商品銷售價格,不能指定一定的價格。將此法條適用於直銷,最上層的是總公司,下層為參加者。參加者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為參加者本身也組織一營利事業,是典型的「事業」,適用於公平法第2條;另一類型為個人,未進一步組織營利事業。目前是以其經常參加發展業務,故也算有事業行為。這樣便和直銷體制中的層級設計起衝突。直銷各個層級可領的獎金不同,也有不同的折扣率,若依公平法18條「價格不能指定」的規定,各層級銷售價格有彈性,那層級的區分便無法明確規定,無法維持。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此外,在公平法的規定下,直銷可分為「不正當」與「正當」的直銷。不正當類型包括:1.參加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於佣金,而非販賣商品的合理利潤。(其中「主要」與「合理利潤」的定義較不明確,需要業者以制度來釐清)2.雖然有商品,但形式化。參加者一直領不到貨品去銷售,公司常以「缺貨」為由,使直銷商領不到貨,造成「名為有貨,實則無貨」的情況。3.參加者加入時,公司要求其簽發本票。即參加者參加的訓練費,由公司代墊,再由參加者簽本票;若以後參加者不想繼續從事,公司拿本票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這種以本票強制參加者意願的活動,是不正當的直銷行為。正當類型:包括直銷公司報備(並不表示合法,只是顯現資料)、告知、訂定書面契約、參加人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公司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書面資料等行為。劉世明:公平法協助合法業者生存讓我們先簡單回顧國內直銷業的發展。1981年底,國內爆發了「台家事件」。當時因沒有法律可以制裁,使大眾對直銷的印象更為不佳,將直銷與老鼠會畫上等號。雖然那時的社會情況對直銷發展非常不利,卻有一家目前已非常知名的大公司,慢慢地推展直銷,將直銷的根留住。直到1992年2月4日公平法公佈,將直銷納入規範,才讓直銷獲得確認,發展較順利。不過,即使有公平會的大力宣導,民眾仍有許多疑問,可分為三種加以說明:1.直銷與直銷的不同:直銷包括直銷。直銷可分為人員訪問販賣與非人員訪問販賣。前者計有單層人員銷售與直銷;後者則指郵購、電子購物頻道等。2.有些人想加入直銷業,不熟悉「直銷管理辦法」;即使知道辦法,不知道如何報備。3.有些已報備的公司仍有違法行為。針對這些疑問,公平會覺得有必要再召開「宣導說明會」,釐清並加強大眾與業者的觀念。今天將討論四個重點:一、公平交易法規範直銷重要法條之介紹:根據公平法第8條對直銷的定義,並加上國內業者的經驗,可分為二部分討論:加入的條件與加入後取得之權利。以國內的做法來說,必須有一名已與公司簽約的參加人介紹或推薦,再向公司簽約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並買資料袋(介紹公司之制度),取得販售公司產品,賺取零售利潤、及介紹他人加入公司的權利。在推薦介紹他人加入購買的商品金額中,可獲得符合自己級數比例的佣金收入。經由所推薦之人不斷地增加,層層往下推薦介紹,最上層的人負責輔導,完成整個組織網作業。此組織網的業績,最上層的推薦人可從其抽取業績獎金,形成直銷的網路、系統、獎金制度。另外,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也規定:直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如果不符合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即為「變質」的直銷。公平法第23條第2項,也授權頒佈「直銷管理辦法」,此辦法主要內容如下:1.業者有報備之義務。2.業者有告知的義務。3.業者須與參加人訂立書面參加契約。告知參加人組織、規章、制度、佣金之計算、公司產品種類、性質、價格及退貨規定。4.參加人對契約之解除與終止權。參加人簽約14天內,得與公司解約,契約生效後30天內,公司須接受解約人退貨之申請,退還當初參加人購買貨物之款項。若在簽約14天後參加人想退出,也可以終止契約,同樣可以退貨。這是依據管理辦法第五條而來的。5.業者在營業場所應置放公司基本書面資料。二、違反管理辦法案例及態樣之說明:可分為二部分:1.違反公平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有5家。2.違反直銷管理辦法的情況:■事先未報備:共16家。(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變更事項未報備:共3家。(違反第3條第2項規定)有2家是獎金制度變更,未向公平會報備變更事項。■未盡告知義務或告知引人錯誤:共18家。(違反第4條第1項2~9款規定)■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共11家。(違反第4條第2項規定)■契約條款未訂定或無合法之解除終止契約之規定:共10家。(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主要營業所在地未備實記載國內發展狀況之書面資料:共3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銷售:共1家。(違反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此家公司要求參加人於短期內銷售8萬餘元的化妝品,有30餘種,為不合理之情況,故違法。■以訓練、講習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共3家。(違反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約定參加人在給付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時,給予更高利益:共3家。(違反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公司答應參加人,在給付高額訓練費用後,會給參加人更高的獎金。■約定價格問題:共2家。(違反公平法第18條規定)■公司未獲准設立,其實際負責人為處罰對象:1人。此公司未經過經濟部商業司核發,以個人名義從事直銷,其行為定位為事業。雖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但個人行為卻可追溯,故違法。■參加人個人之違法:1人。未盡告知義務。(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要求參加人承擔顯屬不當之負擔。(違反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以上案例可知,違法案件多集中於第3條第1款、第4條、第5條,且1家公司經常多同時違反數個法條。三、公平會管理工作說明:1.詳細檢視報備資料。2.檢查實際營業狀況。3.調查涉嫌違法案:主要來自民眾檢舉,或公平會主動發現,及透過情治單位資料提供調查。4.進行全面政令宣導:可導正此行業,讓民眾了解如何區分正當與不正當的直銷公司,進而了解自己之權益。四、國內的發展趨勢:1.直銷家數增加:截至目前已有415家報備。2.直銷公司規模擴大:1992年底,1萬人至10萬人以下公司數,佔全部公司數的10.9%;1993年底,上升至15.9%。3.參加人數增加:年底,直銷人口有118萬6千人;1993年底,達160萬4千人,成長率達35.2%。人口分佈,在北部有69萬5千人;中部有34萬5千人;南部有50萬2千人;東部有6萬人。4.集中在都會區:直銷公司分佈情形,北部有243家,210家在台北;中部有78家,61家在台中;南部有74家,39在高雄。5.營業總額集中並有增加:1993年底,直銷總營業額達291億7千5百萬元。直銷公司營業額,去年達100萬元至1億元之間的有128家,超過1億元的有27家。(有效問卷176家)6.產品多元化:包括營養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清潔用品、健康器材、衣著、運動用品、廚具、餐具、寢具等,幾乎日常用品都囊括其中。7.未來展望:業者多持樂觀態度。但在樂觀之餘,公平會須提醒業者,最近資料顯示,雖然報備家數多,也有很多公司撤銷報備。近幾個月,常有一個月撤銷報備15至20家。這行業雖蓬勃發展,但其特殊性很強,非所有產品皆適合。尤其這是以口相傳,更需要耐心,有其瓶頸存在,並非一下就能成功,並非每個人都能做,都做得好。五、總結我們今天所講的重點:公平法如何規範直銷、違反管理辦法案例及態樣的說明、公平會管理之說明、國內發展趨勢的探討,都與直銷業者習習相關,相信也會有所幫助。公平交易委員會希望業者們在知道官方的管理原則及以前的違法案例後,能與公平會配合,以「正當」取代「不正當」,以正確的心態經營事業,相信直銷的前途是一片光明的。(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24期,199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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